LUX力士案
經過
此案中的原告-上海利華有限公司是荷蘭聯合利華有限公司的商標"LUX"、"LUX力士" (已在中國註冊) 在中國的獨占被許可人。該公司以被告未經其許可而進口和銷售泰國產"LUX",從而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請求法院禁止被告進口和銷售侵權產品,並要求損害賠償。
被告辯護它進口的"LUX"不是侵權商品,而是泰國的合法權利人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因此該是一個平行進口。
這個案件最後以假冒商標行為結案。但留下了一個問題:如果被告能夠充分證明這些進口商品是在泰國合法生產和銷售的商標產品,它們是否可以合法地向我國進口?這涉及到智慧財產權權利耗盡及智慧財產權產品平行進口問題,相關研究在我國尚處於起步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