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JYJ法,即非廣播節目職員不得以與廣播節目製作無關的理由,禁止他人出演節目,同時禁止大型企業等報復性禁止他人出演節目。
歷史由來
2009年,組合東方神起成員金在中、朴有天、金俊秀三人退出組合,於2010年組成JYJ組合,但遭到前經紀公司SM娛樂和韓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總聯合的封殺,未能正常出演電視節目,發行唱片也遭到阻力。2009年10月,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SM公司處以“不得妨礙JYJ演藝活動”的臨時處理。
2011年2月,再次下達間接強制命令,勒令SM公司“繼續妨礙JYJ演藝活動時,將處以罰款”。
立法歷程
“JYJ法”也曾在國會上進行過表決,但因法案不完善而沒有通過,經過仔細完善修正之後“JYJ法”在經過國會會議表決後終於於2015.11.30正式通過。
評論
崔敏熙議員表示:“JYJ法案雖然立法過程艱難,但可以期待今後在放送節目中不會再出現JYJ這樣的事例。”同時表示JYJ在揭露大型經紀公司的奴隸條約,促進標準所屬契約書的誕生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他們自己卻成為了各種不公正待遇的犧牲品,而廣播通信委員會又受限於法規無法介入,因此有必要修改現有法規讓廣播通信委員會能夠幫助像JYJ一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藝人。
JYJ所屬經紀公司C-jes娛樂對此表示,“在過去的7年間,JYJ一直在與不公平遭遇進行鬥爭,感謝大家對我們的支持,希望以此次法案通過為契機,今後演藝圈不再發生類似令人遺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