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

GATS

英文全稱: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GATS.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為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服務貿易總協定)作為WTO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對服務貿易的定義已被各國普遍接受。 GATS 是 1982年 美國在GATT部長級會議上提出進行多邊服務貿易談判的建議,1986年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將服務貿易納入談判議題。直到1993年12月“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服務貿易總協定》達成,於1995年正式生效。

定義

GATS以服務貿易的四種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對服務貿易作出了全面的定義(以下稱GATS定義),這個定義已成為國際服務貿易的權威定義。

跨境交付

(Cross-border supply)

指服務提供者從一成員的境內向另一成員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這種服務貿易方式強調服務提供者和消費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國境和邊界的只是服務本身,它與一般的貨物貿易方式非常相似。如在美國的律師為在中國的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這種形式僅是服務本身跨越國界,沒有人員,物質的流動。

境外消費

(Consumption abroad )

指服務的提供者在一成員境內向來自另一成員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即服務消費者移動到提供者境內享用服務。如中國公民到美國旅遊或求學。

商業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在另一成員境內設立商業機構,為其境內的消費者提供服務,商業機構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的分支機構或代表處。商業存在實際上就是一國服務提供者到東道國去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就地生產就地銷售服務。商業存在可以由東道國人員組成,也可由外國人參與,但這些外國人應以自然人流動方式提供服務。例如,一成員的銀行或保險公司到另一成員境內開設分行或保險公司,提供金融、保險服務。

自然人流動

(Presenceofnaturalpersons)

指一成員的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進入另一成員境內提供服務。與商業存在不同的是,它不涉及投資行為,如境外勞務服務等。

分類

GATS參照《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系統》將服務貿易劃分為12個部門,並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細分出160多個分部門或獨立的服務活動。12個大的服務貿易部門是:商業服務(包括專門服務和計算機服務)、通訊服務、建築和相關工程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包括銀行和保險服務)、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旅遊與旅遊相關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運輸服務、其它未包括的服務,但是GATS不包括政府為實施職能的服務。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上述四種提供方式的分類並非基於服務貿易部門的劃分,事實上,許多服務貿易部門都可能同時涉及以上幾種提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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