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牆
1 防火牆應直接設定在建築物的基礎或鋼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輕質防火牆體可不受此限。
防火牆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頂板地面基層。當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0.5h,高層廠房或倉庫屋面板的耐火極限低於1h時,防火牆應高出不燃燒體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燒體或難燃燒體屋面0.5m以上。其他情況時,防火牆可不高出屋面,但應砌至屋面結構層的底面。
2 防火牆橫截面中心線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離小於4m,且天窗端面為燃燒體時,應採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
3 當建築物的外牆為難燃燒體時,防火牆應凸出牆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牆兩側的外牆應為寬度不小於2.0m的不燃燒體,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該外牆的耐火極限。
當建築物的外牆為不燃燒體時,防火牆可不凸出牆的外表面。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m;但裝有固定窗扇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乙級防火窗時,該距離可不限。
4 建築物內的防火牆不宜設定在轉角處。如果設定在轉角附近,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5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定固定的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其他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防火封堵材料將牆與管道之間的空隙緊密填實;當管道為難燃及可燃材質時,應在防火牆兩側的管道上採取防火措施。
防火牆內不應設定排氣道。
6 防火牆的構造應使防火牆任意一側的屋架、梁、樓板等受到火災的影響而被破壞時,不致使防火牆倒塌。
隔牆樓板
1 防火牆不宜設在U、L形等高層建築的內轉角處。當設在轉角附近時,內轉角兩側牆上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0m;當相鄰一側裝有固定乙級防火窗時,距離可不限。
2 緊靠防火牆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00m;當水平間距小於2.00m時,應設定固定乙級防火門、窗。
3 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當必須開設時,應設定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4 輸送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嚴禁穿過防火牆。其它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當必須穿過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空隙堵塞密實。
穿過防火牆處的管道保溫材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
5 管道穿過隔牆、樓板時,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將其周圍的縫隙填塞密實。
6 高層建築內的隔牆應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縫隙。
7設在高層建築內的自動滅火系統的設備室、通風、空調機房,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牆,1.50h的樓板和甲級防火門與其它部位隔開。
8 地下室記憶體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過30kg/m2的房間隔牆,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2.00h,房間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