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概述
在2011年,不再有“船舷”的概念。換言之,在原先的FOB、CFR和 CIF 術語解釋中“船舷"的概念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裝上船”(placed on board)。之前關於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在新術語環境下變化為“賣方承擔貨物裝上船為止的一切風險,買方承擔貨物自裝運港裝上船後的一切風險”。
FOB條件
在FOB條件下,賣方要負擔風險和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並負責辦理出口手續.採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還要自費提供證明其已按規定完成交貨義務的證件,如果該證件並非運輸單據,在買方要求下,並由買方承擔風險和費用的情況下,賣方可以給予協助以取得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
FOB解釋
《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分為六種,其中只有:指定裝運港船上交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與《2000年通則》對FOB術語的解釋相近。所以,《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對FOB的解釋與運用,同國際上的一般解釋與運用有明顯的差異,這主要表現在下列幾方面:
1.美國慣例把FOB籠統地解釋為在某處某種運輸工具上交貨,其適用範圍很廣,因此,在同美國、加拿大等國的商人按FOB訂立契約時,除必須標明裝運港名稱外,還必須在FOB後加上“船舶”(Vessel)字樣。如果只訂為“FOB SanFrancisco”而漏寫“Vessel”字樣,則賣方只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城內的任何處所,不負責把貨物運到舊金山港口並交到船上。
2.在風險劃分上,是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即賣方負擔貨物裝到船舷為止所發生的一切丟失與損壞。
3.在費用負擔上,規定買方要支付賣方協助提供出口單證的費用以及出口稅和因出口而產生的其他費用。
國內費用
FOB中的國內費用包括:1、加工整理費用;2、包裝費用;3、保管費用(倉儲/租,火險等);4、國內運輸費用(倉至碼頭);5、證件費用(包括商檢費、公證費、領事簽證費、產地證費、許可證費、保管費等);6、裝船費(裝船、起吊費和駁船費等);7、銀行費用(貼現利息、手續費等);8、預計損耗(耗損、短損、漏損、破損、變質等);9、郵電費(電報、電話、電件、傳真、電子郵件等費用)。
相關案例
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以FOB成交,結果在目地港卸貨時,發現貨物有兩件外包裝破裂,裡面的貨物有被水浸過的痕跡。經查證,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裝破裂導致裡面的貨物被水浸泡。請問,這種情況下,進口方能否以賣方沒有完成交易義務為由向賣方索賠?
答:不可以。FOB貿易方式下,責任風險的劃分是裝運港的船弦。外包裝是貨物在裝船時因吊鉤不牢吊在船甲板上摔破的,也就是說,過了船弦界,就不是賣方的責任。
風險控制
因為FOB是買方負責海運定艙,貨代為指定貨代,因此FOB的付款方式最好選擇T/T(預付款),或者起碼得爭取到一定的預付,這樣才能保證安全,有些國家的風險比較高,經常發生買方和指定貨代相互勾結,無單提貨,或者私下放提單給客人,這樣對賣方風險太大,所以要堅持做全金額TT預付,因此TT付款方式和FOB貿易術語是一組常用的組合,可以有效控制該貿易術語下的潛在風險!歐美選擇FOB比較多!
風險比較
在出口業務的 FOB 契約中,有些進口商和指定的貨代串通一氣,採取無單提貨,使中國出口企業貨款兩空。去年底外經貿部發出通知,要求採取嚴厲措施,杜絕此類現象的發生,並希望出口企業過採用CIF付款方式。
據《國際商報》的訊息,外經貿部提出的措施包括:
1. 儘量採取 CIF 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貨代安排運輸。
2. 如外商堅持 FOB 條款並指定船公司和貨代安排運輸,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對貨運代理的資格應進行審查,只接受經政府批准的貨代。
3. 如外商仍堅持指定境外貨代,出口商應指定境外貨代的提單必須委託經外經貿部批准的貨運代理企業簽發,並掌握貨物的控制權,同時由代理簽發提單的貨代企業出具保函,承諾貨到目的港後須憑信用證項下銀行流轉的正本提單放貨,否則要承擔無單放貨的賠償責任。
4. 外貿公司不要輕易接受貨代提單,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貨代提單。
該問題在出口企業中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到底採用哪種交貨方式比較安全?在不同的方式下應注意哪些問題?本站特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國際貿易系主任石玉川教授對此問題發表意見,以嗜各位。
石玉川:眾所周知,在我對外貿易業務中用以確定交貨條件所使用的貿易術語主要是裝運港交貨的 FOB 、 CIF 和CFR這三種。根據國際商會90年代末對40多個國家的調查統計,按使用的頻繁程度,FOB排在第一位。由於採用FOB條件成交時,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後,不負責安排運輸和保險,也就不擔心運價上漲的問題。而且在許多人中存在一種誤解,即採用這三種常用 術語 成交,風險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為界轉移風險,費用負擔上也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後統歸買方負擔,只是責任上有所不同罷了。這種誤解導致一些人在對外成交時忽略了對貿易術語 的認真選擇,最後造成意想不到的損失發生。其實,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2000通則》中所說的“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只是用以確定貨物在交接過程中損壞或滅失的後果由賣方還是買方承擔的問題,而並不泛指所有的風險,特別是不涉及收匯的風險問題。
事實證明,在我出口業務中,作為賣方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慎重選擇適當的貿易術語對於防範收匯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注意問題
一、總體來講,在出口業務中採用CIF或 CFR 術語成交要比採用FOB有利。因為,在CIF條件下,國際貨物買賣中涉及的三個契約(買賣契約、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都由賣方作為其當事人,他可根據情況統籌安排備貨、裝運、投保等事項,保證作業流程上的相互銜接。另外,有利於發展本國的航運業和保險業,增加服務貿易收入。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的,應根據交易的商品的具體情況首先考慮自身安排運輸有無困難,而且經濟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二、 如不得已採用FOB條件成交時,對於買方派船到港裝貨的時間應在契約中作出明確規定,以免賣方貨已備好,船遲遲不到,貽誤裝期的事情發生。
三、對於FOB條件下,買方指定境外貨代的情況應慎重考慮是否接受。屢屢發生買方與貨代勾結,要求船方無單放貨,造成賣方錢貨兩空的事情。另外,還有的貨代只在裝運口岸設個小小的辦事處,並無實際辦理裝運的能力,回過來再通過我方有關機構辦理,既增加了環節,降低了效率,又提高了費用。作為賣方應對買方指定的貨代的資質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如認為不能接受,應及時予以拒絕。
四、選擇貿易術語時還應與支付方式結合考慮。如採用貨到付款或托收等商業信用的收款方式時,儘量避免採用FOB或 CFR 術語。因為這兩種術語下,按照契約的規定,賣方沒有辦理貨運保險的義務,而由買方根據情況自行辦理。如果履約時行情對買方不利,買方拒絕接收貨物,就有可能不辦保險,這樣一旦貨物在途中出險就可能導致錢貨兩空。如不得已採用這兩種術語成交,賣方應在當地投保賣方利益險。
五、即使採用信用證支付時,也應注意對託運人的規定,特別是FOB條件下,有些國外買方常在 信用證 中要求賣方提交的提單要以買方作為託運人(Shipper),這種做法也同樣會給賣方帶來收匯的風險。在國際貿易中曾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買賣雙方按FOB條件成交,契約規定以信用證支付。買方開來的信用證中規定賣方提交的提單要註明託運人為買方。賣方審證時發現這一問題。但認為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契約的是買方,買方作為託運人也順理成章,另外,為此再修改信用證又要增加費用開支和延誤裝期,所以,賣方就照辦了。交貨後提交的提單註明買方為託運人。但結匯時因單證有不符點,被銀行拒付並退單。
而貨物在運輸途中,買方以提單的託運人的名義指示承運人將貨物交給他指定的收貨人。這樣一來,賣方雖控制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然而貨物卻已被買方指定的收貨人提走。賣方向法院起訴承運人無單放貨,被法院以無權起訴為由予以駁回。由此可見,在FOB契約下,以賣方還是買方作為託運人並非無足輕重的事情。按照《漢堡規則》的解釋,託運人有兩種,一種是與承運人簽定海上運輸契約的人,另一種是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物運輸有關的承運人的人。根據上述解釋,FOB契約下,買方或賣方均符合作為託運人的條件。如果買方資信好,又有轉售在途貨物的要求,以買方作為託運人未嘗不可。但如果不是這樣,從安全起見,還是以賣方作為託運人為好。
價格計算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 ×人民幣含稅價}/現匯買入價
公式解析:
FOB=(人民幣含稅價-退稅收入)/現匯買入價
其中:退稅收入=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則:
FOB={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現匯買入價
現匯買入價
另外:如果您的產品有出口關稅,FOB價是這樣計算的。
FOB美元價=[FOB人民幣價格×(1+關稅率)]/美元現匯買入價
在計算出口價格時,匯率為什麼用現匯買入價
匯價:外幣電匯,信匯或票匯買賣業務所使用的匯率。
一般它高於現鈔匯價,這是因為外幣現鈔一般不能在本國流通。
買入價:
只要您不把美元換成人民幣,會計都是按中間價拆算成人民幣記賬的,如果換成人民幣則銀行是按現匯買入價來算的。
買入價就是銀行收取外幣時願意支付的價格。
FOB變形
在按FOB條件成交時,賣方要負責支付貨物裝上船之前的一切費用。但各國對於“裝船”的概念沒有統一的解釋,有關裝船的各項費用由誰負擔,各國的慣例或習慣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採用班輪運輸,船方管裝管卸,裝卸費計入班輪運費之中,自然由負責租船的買方承擔;而採用程租船運輸,船方一般不負擔裝卸費用。這就必須明確裝船的各項費用應由誰負擔。為了說明裝船費用的負擔問題,雙方往往在FOB術語後加列附加條件,這就形成了FOB的變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FOB Liner Tenns(FOB班輪條件)
這一變形是指裝船費用按照班輪的做法處理,即由船方或買方承擔。所以,採用這一變形,賣方不負擔裝船的有關費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鉤下交貨)
指賣方負擔費用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船隻的吊鉤所及之處,而吊裝入艙以及其他各項費用,概由買方負擔。
3.FOB Stowed(FOB理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理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理艙費是指貨物人艙後進行安置和整理的費用。
4.FOB Trimmed(FOB平艙費在內)
指賣方負責將貨物裝入船艙並承擔包括平艙費在內的裝船費用。平艙費是指對裝入船艙的散裝貨物進行平整所需的費用。
在許多標準契約中,為表明由賣方承擔包括理艙費和平艙費在內的各項裝船費用,常採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簡單的說,包括裝船以前的所有費用,只是沒有海運費,不過這樣的話,國外通常會指定貨代,而他們指定的貨代收的港雜費、檔案費、訂艙費都高的離譜。而且指定貨代有一定的收匯風險,在詢價及契約的簽署時應謹慎行事。
FOB的上述變形,只是為了表明裝船費用由誰負擔而產生的,並不改變FOB的交貨地點以及風險劃分的界限。《2000年通則》指出,《通則》對這些術語後的添加詞句不提供任何指導規定,建議買賣雙方應在契約中加以明確。
其他術語
一些國家鼓勵出口使用CIF術語,進口使用FOB術語,由本國保險公司和承運人保險或承運。
根據<2000通則>的解釋,FOB術語只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
FOB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
“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賣方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必須從該點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FOB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如當事各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FCA術語。
對FOB術語的解釋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即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在約定的裝運港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按照《2000年通則》規定,此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但是,如契約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採用FCA術語更為適宜。
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即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此術語是指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約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運費。這裡所指的成本相當於FOB價,故CFR術語是在FOB價的基礎上加上裝運港至目的港的通常運費。
《2000年通則》指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術語的惟一的標準代碼,不應再使用C&F(或C and F,C+F)這種傳統的術語。
在《2000年通則》中,明確規定CFR術語只能適用於海運和內河航運。如契約當事人不採用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PT術語。
注意事項
1.賣方應及時發出裝船通知
按CFR條件成交時,由賣方安排運輸,由買方辦理貨運保險。如賣方不及時發出裝船通知,則買方就無法及時辦理貨運保險,甚至有可能出現漏保貨運險的情況。因此,賣方裝船後務必及時向買方發出裝船通知,否則,賣方應承擔貨物在運輸途中的風險和損失。
2.按CFR進口應慎重行事
在進口業務中,按CF、R條件成交時,鑒於由外商安排裝運,由我方負責保險,故應選擇資信好的國外客戶成交,並對船舶提出適當要求,以防外商與船方勾結,出具假提單,租用不適航的船舶,或偽造品質證書與產地證明。若出現這類情況,會使我方蒙受不應有的損失。
CFR基本義務
按國際商會對FOB的解釋,買賣雙方各自承擔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可作如下劃分:
1.賣方義務
(1)在契約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在裝運港,按照習慣方式將貨物交到買方指派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自付費用提供證明貨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用電子通訊,則所有單據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
2.買方義務
(1)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以及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及過境費;
(2)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並給予賣方關於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
(3)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接受賣方提供的有關單據,受領貨物,並按契約規定支付貨款。
3.注意事項:
(1)買方必須自該交貨點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風險,這也就是說如果貨物在海上遇險或者遭遇海盜,將與賣方無關,買方不應此理由拒絕支付貨款,所以賣方可以建議買方為貨物投保。
(2)FOB價格包含了國內的所有費用。如果是貨物比較多或者利潤比較高的話,國內的費用是可以不用考慮的。而如果貨物比較少,就需要相應提高價格,因為單位成本增加了很多,單位成本主要包括:內陸運費(工廠到港口或者貨櫃倉庫)、裝卸費(特別是一些不能機械裝卸的貨物)、拼箱雜費、碼頭費、報送費、報檢費等。
CIF
CIF術語的中譯名為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其原文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按此術語成交,貨價的構成因素中包括從裝運港至約定目的的港的通常運費和約定的保 險費,故賣方除具有與CFR術語的相同的義務外,還就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交支付保險費,按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賣方投保的保險金額應按CIF價加成10%。如買賣雙方未約定具體險別,則賣方只需取得最低限底的保險險別,如買方要求加保戰爭險,在保險費由買方負擔的前提下,賣方應予加保,賣方投保時,如能辦到,應以契約貨幣投保。
需要強調指出的是,按CIF術語成交,雖然由賣方安排貨物運輸和辦理貨運保險,但賣方並不承擔保證把貨送到約定目的港的義務,因為CIF是屬於裝運交貨的術語,而不是目的港交貨的術語,也就是說CIF不是“到岸價” 。
CIF到岸價即"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
CIF通常是指FOB+運費+保險費。
C&F和CIF不同,C&F:cost and freight, 指成本+運費,後面跟目的地港口名稱,也就是說運費要算到目的港,責任也止到目的港。
C&F通常是指FOB+運費。
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運費和費用,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及由於各種事件造成的任何額外費用即由賣方轉移到買方。但是,在CIF條件下,賣方還必須辦理買方貨物在運輸途中滅失或損壞風險的海運保險。
因此,由賣方訂立保險契約並支付保險費。買方應注意到,CIF術語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定,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
CIF術語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清關手續。
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和內河運輸。若當事方無意越過船舷交貨則應使用CIP術語。
賣方義務
A1提供符合契約規定的貨物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銷售契約規定的貨物和商業發票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以及契約可能要求的、證明貨物符合契約規定的其他任何憑證。
A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賣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貨物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A3運輸契約和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按照通常條件訂立運輸契約,經由慣常航線,將貨物用通常可供運輸契約所指貨物類型的海輪(或依情況適合內河運輸的船隻)裝運至指定的目的港。
b)保險契約
賣方必須按照契約規定,自付費用取得貨物保險,並向買方提供保險單或其他保險證據,以使買方或任何其他對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保險契約應與信譽良好的保險人或保險公司訂立,在無相反明確協定時,應按照《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倫敦保險人協會)或其他類似條款中的最低保險險別投保。保險期限應按照B5和B4規定。應買方要求,並由買方負擔費用,賣方應加投戰爭、罷工、暴亂和民變險,如果能投保的話。最低保險金額應包括契約規定價款另加10%(即110%),並應採用契約貨幣。
A4交貨
賣方必須在裝運港,在約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船上。
A5風險轉移
除B5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直至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
A6費用劃分
除B6規定者外,賣方必須支付 與貨物有關的一切費用,直至已經按照A4規定交貨為止;及按照A3a)規定所發生的運費和其他一切費用,包括貨物的裝船費;及按照A3b)規定所發生的保險費用;及根據運輸契約由賣方支付的、在約定卸貨港的任何卸貨費用;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出口需要辦理的海關手續費用及出口時應繳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以及根據運輸契約規定由賣方支付的貨物從他國過境的費用。
A7通知買方
賣方必須給予買方說明貨物已按照A4規定交貨的充分通知,以及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便買方能夠為受領貨物採取通常必要的措施。
A9查對、包裝、標記
賣方必須支付為按照A4規定交貨所需進行的查對費用(如核對貨物品質、丈量、過磅、點數的費用)。
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運輸所要求的包裝(除非按照相關行業慣例該契約所描述貨物無需包裝發運)。包裝應作適當標記。
A10其他義務
應買方要求並由其承當風險和費用,賣方必須給予買方一切協助,以幫助買方取得由裝運地國和/或原產地國所簽發或傳送的、為買方進口貨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時從他國過境所需的任何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A8所列的除外)。
應買方要求,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供額外投保所需的信息。
買方義務
B1支付價款
買方必須按照銷售契約規定支付價款。
B2許可證、其他許可和手續
買方必須自擔風險和費用,取得任何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許可,並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及從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
B3運輸契約與保險契約
a)運輸契約
無義務。
b)保險契約
無義務。
B4受領貨物
買方必須在賣方已按照A4規定交貨時受領貨物,並在指定的目的港從承運人處收受貨物。
B5風險轉移
買方必須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之後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
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買方必須從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即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
B6費用劃分
除A3a)規定外,買方必須支付
自按照A4規定交貨時起的一切費用;及貨物在運輸途中直至到達目的港為止的一切費用,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契約應由賣方支付;及包括駁運費和碼頭費在內的卸貨費,除非這些費用根據運輸契約應由賣方支付;及如買方未按照B7規定給予賣方通知,則自約定的裝運日期或裝運期限屆滿之日起,貨物所發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但以該項貨物已正式劃歸契約項下,清楚地劃出或以其他方式確定為契約項下之貨物為限;及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貨物進口應交納的一切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及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以及需要時從他國過境的費用,除非這些費用已包括在運輸契約中。
B7通知賣方
一旦買方有權決定裝運貨物的時間和/或目的港,買方必須就此給予賣方充分通知。
A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賣方必須自付費用,毫不遲延地向買方提供表明載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
此單據(如可轉讓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必須載明契約貨物,其日期應在約定的裝運期內,使買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運人提取貨物,並且,除非另有約定,應使買方得以通過轉讓單據(可轉讓提單)或通過通知承運人,向其後手買方出售在途貨物。
如此運輸單據有數份正本,則應向買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方式通訊,則前項所述單據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訊息代替。
B8交貨憑證、運輸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買方必須接受按照A8規定提供的運輸單據,如果該單據符合契約規定的話。
B9貨物檢驗
買方必須支付任何裝運前檢驗的費用,但出口國有關當局強制進行的檢驗除外。
B10其他義務 買方必須支付因獲取A10所述單據或有同等作用的電子訊息所發生的一切費用,並償付賣方因給予協助而發生的費用。
應賣方要求,買方必須向其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術語換算
1.FOB價換算為其他價:CFR價=FOB價+國外運費 CIF價=(FOB價+國外運費)/(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2.CFR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FR價-國外運費CIF價=CFR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3.CIF價換算為其他價:FOB價=C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國外運費CFR價=C IF價×(1-投保加成×保險費率)
詳細清單
1. 拖車費
2. 報關費(包括買單報關)
3. 碼頭費/港口建設費
4. 異地提櫃費
5. THC或者ORC、AMS
6.DOC
7. Handling Charge
其他可產生費用
1. C/O,原產地證, 應客戶需求
2. FUMIGATION CERTIFICATE熏蒸證明
3. 商檢
4.報檢費
參考資料:外貿出口通
注意細節
FOB價格術語,即裝運港船上交貨價。FOB 為英文Free on Board的縮寫。
FOB......(Port of Shipment),此價格術語後面列明裝運港的名稱,故俗稱為離岸價,其買賣雙方責任劃分如下:
*賣方責任 (1)在指定的裝運港和期限內將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並及時通知買方;
(2)負擔直至貨物越過船舷時為止的一切費用及風險,包括出口捐稅、檢驗費、出口許可證費和其它為裝船而必須履行的手續費用;
(3)自費提供貨物的習慣包裝和證明貨物已交到指定船隻的船邊的清潔提單;
<P(4)應買方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提供原產地證明書,以及在買方負擔費用和風險情況下,協助買方取得提單和貨物輸入國、過境國所需的由裝運國或原產國簽發的其它單證。 p>*買方責任 (1)自費租船訂艙,並將船名、裝貨泊位及裝船日期通知賣方;
(2)負擔自貨物越過船舷時起的一切費用及風險,並按契約規定支付價金;
(3)負擔由於買方未能及時指定船隻,或指定的船隻未能在指定期限到達,或雖到達但未能承載貨物等類似原因所產生的一切額外費用,以及自有關的規定期限或交貨期期滿之日起的貨物的一切風險,但以貨物確定為契約貨物者為限;
(4)支付在賣方責任中(4)的情況下,因領取所列單證,包括領事簽證費在內的一切費用和開支。
保障權益
在 FOB 的情況下,如何保障出口方的權益是值得每一位 FOB 人應該注意的事情。
在 FOB 的情況下,會出現以下一些當事方:
1.出口方;
2.進口方;
3.貨代(目的港貨代,裝貨港貨代。很多情況下是國外的貨代在中國有辦事處)。
4.中間方(貿易公司)。
FOB操作 流程 :
1》在正常情況下,經過出口方與進口方的談判後,進口方下單給出口方,並約定交貨期,包裝,檢驗....當然包括貨代資料。
2》在收到定金之後,出口方安排生產。根據生產進度,出口方根據進口方提供的貨代資料開始訂艙。注意:出口方聯繫的是裝貨港的貨代。
3》裝貨港的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後是不能確定放SO給出口方的。他必須將該Booking提交到目的港貨代或者船公司,目的港貨代在收到booking之後會跟實際收貨人(進口方)聯繫,(因為實際與貨代簽訂契約的事收貨人與目的港貨代或船公司,而不是出口方與貨代,因為運費是到付的)。
4》在取得收貨人的確定之後,目的港的貨代給裝貨港貨代確認,可以放SO給出貨方。這樣,裝貨港貨代就放SO給出貨方。
5》出貨方準時裝貨,在支付FOB費用之後取得提單(貨代提單或者船東提單)。
6》出貨方將出貨檔案copy給收貨方,以便讓收貨方及時支付訂單餘款。在收到餘款之後,出貨方將出貨檔案快遞給收貨方以便清關取貨。
問題會出現的環節與解決方案:
A:客戶在收到目的港貨代關於訂艙的通知後,不予確認。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出貨方自然無法出貨,因為沒有SO。那么由此給出貨方產生的費用,如何分配?因此在出貨方與收貨方簽訂契約的時候就應該明確可能發生的此問題,以避免該問題發生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這種情況是經常發生的:比如收貨方認為這個單不需要那么早到達,或者說市場銷售不理想.....無數的理由,反正是不及時交貨)。
B:無單放貨的問題。這是很麻煩,風險也是很大的。即,收貨方在沒有提單(正本或電放提單)的情況下要求貨代放貨。那么出口方的權益將受到很大的威脅。在這種情況下,出口方一定要記得在提單上面的Consignee處寫:TO THE ORDER 或TO ORDER OF SHIPPER。在NOTIFY PARTY 寫實際收貨人的資料。這也是出口方唯一能做的有用的事情了。當然,在實際的提單上面,出口方要背書的。還有,在出貨後,可以隨時查詢此船期,貨物的情況,跟進此貨物。
C:更恐怖的:貨到目的港,收貨人不支付貨物餘款(拿不到提單),提不到貨。出口方的權益受到最恐怖的威脅。在超過 港口 規定的免倉期後,將收取昂貴的滯期費(前提是收貨方還要貨),要是超過一定期限無人提貨的話,該貨物將在目的港碼頭被政府或沒收,或銷毀,或變賣。
第一:在貨物上船後,一定要及時拿到出貨檔案並copy給收貨人,要求對方及時支付餘款。
第二:跟蹤船期,在到港前,千萬要提醒客戶付款。並且通知貨代該情況,以免在問題發生後,不能及時解決。
第三:到港後,若收貨方還是沒有意向支付餘款(風險在即),要馬上擬定解決方案。
第四:超過規定的期限,在當地政府作出決定之前,出貨方必須解決該問題,否則,次貨將沒有了。
建議:a:跟貨代保持良好關係;b:如果出現無人收貨的情況,可以委託他人領取貨物。只要有提單就可以收貨。這裡也反映了CONSIGNEE 處寫TO THE ORDER 的作用了。c:要是在目的港,出貨方沒有其他人可以幫忙,那就委託貨代變賣貨物,這樣至少還可以收回一點點了,要不然的話,就要虧大了。
樂隊名稱
簡介
全美地下Hardcore樂界竄升最快的一組搶眼年輕
部隊
爽勁龐克曲式空降全美流行專輯榜TOP 9+網路銷售榜亞軍知名AMG音樂網站高度讚譽送上四星半近滿分評價,充滿年輕活力朝氣,暢快將龐克的不羈氣焰完全釋放,聆聽Green Day的音樂帶給他們創作上的靈感,些許EMO風格夾帶流暢聲線,Fall Out Boy雖然和時下偶像團體般,在團名中加入個"Boy"字眼,但是,他們可完全不按牌理出牌,踢爆時下做作男孩偶像團體的面具,給你最熱血的新世代之音!
特點
雖然讓一些國外的樂迷感到陌生,但是來自芝加哥的Fall Out Boy,卻是在全
美地下Hardcore樂界,竄升最快的一組搶眼年輕部隊。由主唱/吉他手Patrick Stump、吉他手Joseph Trohman、貝斯手Peter Wentz及鼓手Andrew Hurley四人在2000年組織而成,夾帶Metal-Core、Hardcore Punk等勁道,不時點綴出的流行音韻,都讓Fall Out Boy的歌曲朗朗上口容易消化,充滿旺盛精力所演出的舞台效果,皆是令台下樂迷為之瘋狂的誘因。2001年自資發行DEMO帶,引起廣泛討論,隔年偕同獨立Emo樂團Project Rocket合力發行專輯,這時獨立廠牌的興趣隨即蜂擁而至,2003年AMG送上四星半近滿分專輯『Take This To Your Grave』,無強大宣傳後盾下,狂銷20餘萬的驚人數字,對Fall Out Boy而言,可是莫大鼓舞,很快的主流大廠紛紛丟出善意合作計畫,幾經評估花落環球音樂旗下名廠Island,日後大大小小的龐克音樂盛會上,都可看到Fall Out Boy身影,終於苦盡甘來的將他們音樂版圖擴展至放眼國際!
成績
2001年,樂隊發行了首張專輯《Fall Out Boy's Evening Out With Your G
irl》。2002年,他們與另外一支EMO團體“Project Rocket”發表了一張合輯,之後很多獨立廠牌都爭先恐後地想要簽下Fall Out Boy,他們最終選擇了拉蒙的縱火唱片。 2003年,樂隊的第二張專輯《Take This To Your Grave》發行,不但AMG網站給了這張專輯四星半的高分評價,沒有費心宣傳,這張專輯便創下20多萬的驚人銷量。此後Fall Out Boy開始被很多主流大廠所關注,而環球音樂旗下的名廠小島唱片公司則成了樂隊的新東家。
在美國公告牌排行榜(Billboard)上,他們有一首單曲《Sugar,We’re Goin Down》持續21周稱霸單曲榜前10名,而他們2005年的新專輯《From Under The Cork Tree》也在專輯榜的前20名停留4個月之久。唱片公司請來了從重金屬、另類搖滾、朋克等領域都赫赫有名的幕後高手尼爾·阿福隆(Neal Avron)主理,之前與威瑟(Weezer)、優質果凍(Good Charlotte)等樂隊都與他有過合作,阿福隆的加入再加上樂隊兩位主將—吉他手/主唱派屈克(Patrick)和貝司手彼德(Peter)譜寫出的一首又一首狂暴而又不失鏇律的歌曲,使《From Under The Cork Tree》成為Fall Out Boy所有唱片中製作最為精良的一張,極具可聽性。儘管這支團體的隊名里有男孩(Boy)一詞,他們並不是一支偶像團體,他們是一支實力的情緒硬核(EMO)樂隊。
福步論壇
簡介
福步取自外貿術語“FOB" 的諧音,全稱是福步外貿論壇,即“FOB Business Forum”,該論壇是當下比較流行的外貿從業者交流平台。福步論壇有兩個:一個是上海福步論壇,另外一個是深圳福步論壇。
福步外貿論壇由上海福步商貿有限公司主辦,2001年12月在上海開通。它專注服務於國內的外向型工商企業和海外採購商,向國內客戶提供專業的外貿信息資訊服務,同時向海外採購商提供諮詢。它採用網上資源分享和網下專業服務兩種方式,使得傳統貿易和網路信息能在客戶端得到緊密結合。福步外貿論壇已經發展成為國內專業外貿信息服務網站之一。
福步外貿論壇的使命是以國際網際網路技術為基礎,以專業貿易諮詢為手段,為中國企業出口產品提供對口的海外買家信息服務,從而達到擴大出口的目標。
福步外貿論壇的目標是成為中國外貿類電子商務領域中最專業的信息服務商。
福步外貿論壇的經營模式集合大量的國外買家資料,使用專業人士進行電子商務的個性化服務,為國內企業量身定做外貿資訊,滿足國內企業對電子商務最大的訴求—對口海外買家信息, 從而間接推動出口增長。
特點
福步外貿論壇的網上資源,使中國國內的外向型工商企業直接得到國外的買家資料和求購信息,此外同時提供了:
“Free Markets”打通國內外貿易商的直接通道
“大買家通道”為國內供應商進入大買家的供應鏈提供了最直接的接口
“商務下載”提供了與出口貿易相關的工具軟體和商用文檔的地址
“商務搜尋”提供了國內與出口貿易相關最全的信息查詢工具,包括國內外求購信息,海關編碼,進出口稅率,出口退稅率,紡織品配額等。
福步外貿論壇的網下服務讓專業人士的電子商務經驗和企業的需求完全融合在了一起。“產品定向推廣服務”,“買家定向信息服務”是基於一般電子商務站點提供的普通會員制服務大多不能達到出口企業對電子商務的實際需求的情況下提出的。根據80/20原則,福步外貿論壇只向少量客戶提供這些有償的專業服務。同時,福步外貿論壇根據部分客戶“短平快”的需求,整理並篩選了一批高質量的買家資源。福步外貿論壇對外提供的買家名錄有:《美洲進口商名錄》,《歐洲進口商名錄》,《醫療器械進口商名錄》,《全球水產貿易商名錄》
福步外貿論壇已經幫助了數千家中國企業取得海外買家信息,正成為國內出口貿易環節中不可多得的貿易信息渠道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