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胃腸病(FGID)是以食欲不振、早飽、腹痛、噁心、嘔吐、腹脹、腹瀉、便秘及排便困難等症狀為主要臨床表現,同時排除器質性病變的一類胃腸道綜合徵。
FGID在全球發病率較高,我國在這方面的研究不多。1994年國際上制定了羅馬Ⅰ標準,隨著對FGID的解剖學、生理學、社會心理學等方面的深入了解,1999年又制定了羅馬Ⅱ標準,該標準強調社會心理因素對FGID上述症狀的影響。近年來,在FGID發病機制、診斷和治療等方面有了很大進展,2005年羅馬Ⅲ標準出台,它更適用於臨床,並且能夠為臨床和科研人員提供更準確、更切合實際且更有價值的資料,對臨床實踐有很大的指導意義。——周麗雅
疾病的傳統醫學診斷要求觀察到解剖或生理異常,同時描述疾病的症狀和體徵,然後臨床醫生通過患者的症狀和體徵推斷出解剖診斷。但這一診斷過程對功能性疾病是不可行的。由於沒有觀察到病理生理缺陷,醫生只能通過患者主訴來判斷功能性疾病的存在。胃腸病專家和基層保健醫生遇到的胃腸道疾病一半以上屬於功能性疾病,因此必須面對這種目前科學證據無法解釋的疾病,並且用其他方法來識別它們。
在早期歐洲文獻中有一些胃腸功能障礙的報導,第一篇描述腸易激綜合徵(IBS)的英文文獻在19世紀早期發表。醫學界對IBS的認識在隨後的120年裡幾乎沒有進展。1962年,牛津大學Chardhary和Truelove首次對IBS患者進行了系統回顧,他們的報導將功能性疾病引入了一個新領域,此後,關於功能性疾病的科學文獻迅速增多。
The Irratible Gut(1979年)一書中包含了對功能性胃腸病(FGID)的第一次分類。1978年,HeatoN 等發表了對腹痛和腸功能障礙門診患者的問卷調查結果,與器質性腸道疾病相比,15個症狀中有6個在IBS中更常見,這6個症狀即成為了診斷IBS的“Manning標準”。1984年,德國Kruis 等發表了類似研究。他們的主要貢獻是記錄了一些警報症狀,以提醒醫生考慮器質性病變。以上兩個研究,加上Drossman和Whitehead提供的流行病學資料,是IBS羅馬標準的基礎。
制定羅馬標準的靈感來自1984年在里斯本召開的第12屆國際胃腸病學會議上的IBS專題討論會,會上討論了IBS的治療和研究對指南的需要。隨後成立了一個工作組為下屆在羅馬召開的會議制定指南。
主席Thompson與Drossman(美國)、Heaton(英國)、Dotteval(瑞典)和Kruis(德國)合作了2年。1987年,他們在羅馬討論一個草案並達成共識,並將該草案送達7個國家的16個專家同行徵求意見。隨後在1988年羅馬召開的第13屆會議上公布了第一個羅馬標準。1989年羅馬指南發表。指南檔案和診斷標準被稱為IBS羅馬2標準。
此後,成立了另一個委員會考慮IBS的分組情況。經討論,將FGID歸類為胃腸道5個解剖區域中的21種疾病。第一次將診斷標準用於所有FGID,並對1988年IBS標準進行了第一次修改,可以被認為是羅馬1標準。
工作組繼續工作4年,進一步研究了上述5個解剖區域(食管、胃十二指腸、膽道、腸道和肛門直腸)的診斷標準,並討論了功能性腸道疾病。1994年發表了“功能性胃腸病:診斷、病理生理學和治療,一項全球共識”。這項工作被稱為羅馬Ⅰ標準。
隨後,來自13個西方國家的50多名研究員被分成10個委員會,經過4年的工作制定了羅馬Ⅱ標準,即“功能性胃腸病第二版:診斷、病理生理學和治療,一項全球共識”。其中包括了幾項重要的創新。羅馬Ⅱ標準及重要的支持文獻在1999年的Gut增刊上發表。
為了制定羅馬Ⅲ,委員會從18個國家中挑選了87名參與者並分成了4個委員會。開發中國家(包括中國、巴西、智利、委內瑞拉、匈牙利和羅馬尼亞)也有成員加入。關於性別、社會、患者、社會問題、藥理學及藥代動力學等方面的新工作組也相繼成立。功能性腹痛工作組從功能性腸病組中分出,而且有兩個委員會(新生兒和嬰幼兒、兒童和青少年)分別研究兒童相關問題。由附屬委員會根據新標準設計成人及兒童的調查問卷。羅馬Ⅲ於2004年11月至12月在羅馬會議上完成,會議結果以文章的形式發表在Gastroenterology雜誌上。委員會成員在2005年蒙特婁世界胃腸病學大會上報告了羅馬Ⅲ標準,在2006年洛杉磯召開的美國胃腸病學年會上報告了診斷標準部分。
儘管還存在爭議,羅馬標準仍獲得了廣泛認同,認為該標準是許多FGID研究的基礎,是臨床藥物試驗的行業標準。各研究組可以根據上述指南進行交流。
經過6年努力,羅馬Ⅲ的發表更新了羅馬標準。現在急需臨床數據來強化這些標準並檢驗其有效性。關於羅馬Ⅳ的初步討論已經開始,但還需要足夠的時間積累證據證明對其修改是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