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DIM法
DIM法定語
,決策者或決策(Decision maker/Decision making)、信息(Information)和動力(Motivation)的縮寫,DIM方法是決策分析方法的簡稱。美國經濟學家埃岡·紐伯格和威廉·達菲首先系統闡明了DIM分析方法,並運用DIM方法對各種典型的經濟活動進行了分析研究。這種方法的倡導者把經濟體制看作是一種經濟決策的機制。由於決策過程包括決策權的分配(決策結構)、向決策者提供他們能夠作出合理決策的信息(信息結構)、決策者借實現其決策的機制(動力結構)三個部分。
DIM法的內容
提出這種方法的人認為,
1.決策結構是不同經濟體制間最重要的區別,涉及到決策權的性質、來源和它在社會成員中的分配。決策權是一種法律權力,它標誌著當事人為自己目的服務作出決策的可能性。其基本來源包括傳統習慣、強制、所有制、信息以及選舉和委任等等,決策權的分配可分為集權決策和分權決策。
2.信息結構是指為收集、傳送、加工、儲存、糾正和分析經濟資料而確立的機制與渠道,信息結構的關鍵作用在於給當事人提供信息,以減少不確定性。信息流分為縱向的、橫向的、直接橫向和間接橫向的。信息流的差別表現了經濟體制的差別。集權體制以縱向信息流為主,分權體制以橫向信息流為主。信息結構與決策協調密切相關。動力結構是當事人能夠藉以貫徹自己決策的機制。在動力結構中,個人目標和組織目標的不同表現了經濟體制的差別。
3.動力結構的主要內容是刺激方式,可分為正面刺激和反面刺激。前者包括:物質利益,即由價格、稅收來補貼工資率的改變引起的利潤和工資的變化;非物資利益,即各種榮譽或稱號。後者包括撤消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所引起的刺激。
DIM法的案例分析[2]
案例
:基於DIM法高校科技成果轉能力分析 1.決策結構分析 在成果轉化決策結構中高校和企業是兩個最主要的決策者,共同決定了科技成果轉化能否順利實現和轉化效果。首先,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薄弱實現成果轉化與產業化不到十分之一。科研成果的審查,立項局限於理論性的探討與現實套用脫節嚴重。在管理工作上也沒有獨立的機構協調運作。第二,企業方面許多中小型企業科學技術需求強烈,又苦於自身科研創新能力不足。大型企業的決策者對技術開發風險估計過高,研究投入不足,導致產品更新換代速度慢,競爭力貧弱。
從產權角度來看高校科技威果轉化_豐要有兩種途徑科技成果轉移和校辦企業。第一,高校科技成果轉移是最為普遍的形式。但科研成果產生乾小單位的實驗室理想狀態與產業化仍有很大距離。需要企業進行二次開發,小規模試產等才能實現產業化。雖然開發決策過程中可根據未來期望收益和成本進行風險決策,但這種理性風險決策更多受企業家的知識結構,人格特徵,以及社會文化心理因素影響。第二,高校自辦企業。優勢在於學校可以利用高校優勢為市場推廣打下基礎,在二次開發和產業化發展方面也有先天優勢,還能節約交易成本。但企業經營需要企業家這類人卻極少存在於學校當中。學校在管理,運曹和行銷等方面會變得捉襟見肘。學校官僚作風容易轉播到企業讓新生企業未老先衰。
信息結構分析
信息結構是由信息流的方向,信息的集中和協調三部分構成。包括收集、傳導、處理、儲存、取出和分析經濟數據的機制和渠道。決策者不可能完全了解面臨的行動選擇。因些,信息結構就要最大限度給各方決策者提供信息。校企雙方在科技成果轉化所需信息上存在著不對稱。一方面,高校對企業的需求不了解選擇科技研究項目時並不能和企業的真實需求接軌。一些學校尋找合作企業時也多是通過關係與企業接洽,很難完全匹配。
另一方面,企業需要的東西不能反映到高校課題研究中去。當科技成果存在轉化的可能性時,轉化的複雜過程中校企業雙方的共同知識很少,這樣的博弈過程中極易造成科技成果轉化的失敗。
校企雙方信息缺乏,科技中介服務機構起著協調的作用。這類中介機構主要從事收集、處理,傳導科技成果的供求信息,為高校和企業合作提供便利。與國外相比,我國中介機構的建設還遠遠不能滿足需要。首先,中介機構數量有限、功能單調,在高校,企業和政府三者之間不能有效地協調。而且沒有足夠的動力機制促進中介機構有效運作。糾紛發生時,中介服務機構的權益也無法保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科技成果轉化。
動力結構分析
高校成果轉化動力結構中最主要的內容是激勵部分。成果轉化過程中個人在貢獻的同時也要有自身需求的滿足,學校希望成果轉化能夠換回利益而企業追求的是技術成果產業化後獲得的利潤。當激勵機制對三方的不同需求得到滿足後,才能保證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順利實現。研發階段,企業急需的項目在高校沒有生存空間。企業也很少資助高校的項目研究,這與西方國家企業大力資助高校科研對比鮮明。其中項目審查立項與市場結合的激勵機制缺位是主要原因。轉化階段,風險投資服務機構和金融服務機構等是資金的主要來源。轉化的風險性,複雜性和長期性使其不敢輕易提供擔保或資金。同時高校和企業不履約、專利被侵權和利益分配衝突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大程度上減少了雙方獲得的收益,而且智慧財產權保護在法律體系科技轉化模式、管理體制和思想觀念等方面仍不完善。最近我國修改了《專利法》,顯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決心。但積習已久要與西方國家接軌仍有很長的路要走。成果轉化後,利益分配問題也是激勵機制的重要部分。專利和成果轉移的所得歸校方或國家所有。如果不考慮研究人員等各方面利益.很難起到有效的激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