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盜版
分類
盜版圖書從印刷質量來分,主要有兩種:
1.低端盜版圖書。總體印刷質量較差,容易辨別,表現在:用紙較差(紙質偏薄、發黃、發灰)墨色不勻,色相偏差,套印不準,圖像模糊不清,圖文邊緣往往有膠帶痕跡或拼版痕跡,成品裁切不方正,裝訂質量較差(有很多漏行、錯頁等質量問題),而且文字和標點符號差錯較多(有的錯字一碼可達十多個)、病句連篇。
2.高端盜版圖書。總體印刷質量較高,與正版書差別不大,較難辨別,表現在:用紙較好,墨色較勻,色相較好,套印較準,圖像層次較清楚,成品裁切較方正,裝訂質量較好,而且文字差錯較少。 一般來說,低端盜版圖書是小型印刷廠或地下印刷廠用低檔設備印製而成,是由一些小盜版書商,零敲碎打、游擊作戰所製作的。而高端盜版圖書是實力較為雄厚的大盜版書商使用較高檔設備,有的甚至使用進口設備印製而成。
可以這么認為,當前盜版圖書還是以低端盜版圖書為主,並且這種情況還要持續相當一段時間,但是也應該看到有少部分的高端盜版圖書。因此,不可簡單地認為“印刷質量好就不是盜版書,印刷質量不好就是盜版書”,也不可一味認為“盜版書一定比正版書便宜”。
辨別盜版圖書,最準確的方法是將其與版次相同的出版社正版書在用紙、印刷、內容上作比較,並且還要查看圖書的著作權頁(正版書的著作權頁必須包括圖書在版編目數據、出版單位名稱及地址、圖書開本、版次等)和國際標準書號以及條形碼標誌是否完備和清晰,必要時向正版書的出版社諮詢。當然,如果有防偽標識,還是不難辨別。
區分方法
一.質量
1、細審書的外觀。具體說來是:一審封面。相形於正版書,盜版書的封面往往色彩不正,要么晦暗得無精打采,要么艷麗得妖冶招搖,套色也常錯雜。只要勤加比較,其間的差異不難辨別。二看裝訂。按出版業常規,一本200頁以上的正版書,應棄鐵絲訂而改用鎖線訂、塑線或無線膠訂。而盜版者由於印刷裝訂設備的局限或降低成本計,其盜版書300、400頁以上仍常用鐵絲訂。三看印刷廠。每家出版社都有若干家固定的印刷用戶,各印刷廠在用紙、油墨、印刷上也都有自己的特點。如果平常留心於此,是有助於識別盜版書的。四看用紙。書要兩面印,紙張太薄則易摻墨而致字跡模糊難識。所以,除辭典外,正版書用紙均在52克及其以上。一旦遇到用紙薄的書,另一面字跡滲露過來,則務必小心。
2、審書的內文。盜版書在內文上有三種表征:一是錯字、別字、脫字、衍字、病句者多:二是排版常欠齊整,要么疏闊,要么密湊,視覺澀硬;三是似複印件。有的盜版書不另排版,而是依原書翻版照排,這樣雖可免去文字上的錯誤與排版上的醜相,但紙張上墨點多,字跡趨向虛胖,看上去近似從複印機里鑽出來的複印件。其實, 無論怎么造假,盜版書與正版書之間總有距離,因此,買書時最好能貨比多家。
3、留心圖書出版信息。如出版社、ISBN、版次等等。
二.價格 正版圖書都是經有關部門統一定價的,所以正版書商的進貨折扣都比較高,進貨折扣都差不多,所以請買家在網上書店購書時一定要貨比三家,對於一些價格超低的圖書,一定要詢問清楚再購買,便宜莫貪。
三.來源
買正版書最好選擇一些規模比較大和信用比較好的網上書店購買,因為這些賣家一般都有比較正當的進貨渠道。如果在不能確定你想購買的書是否正版時,一定要向賣家資詢清楚,並要賣家做出保證。收到賣家的書後,如發現有以上一些盜版書的特徵,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和投訴,並向賣家提出退貨要求。
音像製品盜版
“音像製品盜版”是指非法複製有著作權保護的音像製品,假冒並發售軟體產品的行為。以電影、電視劇、音樂戲劇等多媒體製品最為常見。
以電影為例,通常有如下幾種形式:
1.碟版: 相對效果好一些的盜版光碟,大多由國外版本(如1區)翻錄製成(也有少數使用正版發行光碟製作而成)。視覺效果雖與正版影碟基本無異,但大部分的中文配音卻十分品質低劣,因為其中文音軌通常來路不正(電影院偷錄等),並且翻譯錯誤百出。
2.大碟版: 既高清電影,通常指DVD,也指由DVD轉成的質量較高的VCD。
3.槍版(也稱影版):在電影院偷錄的電影,通常效果模糊,質量粗糙低劣,色調黑暗,時有晃動、陰影和雜音,但發行速度極快,只比國外正式上映略晚。
另外盜版光碟的一種新的說法D版,經常被賣家說成是DVD版,正確的來源應該是盜版這個詞的盜字拼音的第一個字母。
軟體盜版
“軟體盜版”是指非法複製有著作權保護的軟體程式,假冒並發售軟體產品的行為。軟體盜版有一套通用的判斷標準,具體到特定的軟體,需參考其最終用戶許可協定(EULA)。
最為常見的軟體盜版形式包括:
假冒行為
非法軟體拷貝的大規模複製與發 售行為。假冒行為是指針對軟體產品的大規模非法複製和銷售。許多盜版團伙均涉嫌有組織犯罪--他們大多利用尖端技術對軟體產品進行仿製和包裝。而經過包裝的盜版軟體則將以類似合法軟體的形式進行發售。在大批量生產的情況下,軟體盜版行為也就演變成不折不扣的犯罪活動。隨著制假者所使用技術手段的日益改進,許多普通消費者都無法對合法軟體和假冒產品加以有效區分。但是對於資深的專業人士或者軟體從業人員,只要他/她願意,要識別並不困難。
最終用戶複製
由企業和個人在未經許可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的單純軟體複製活動是一種最為常見的軟體盜版行為。許多商業軟體基於許可證(license)來收取費用,一個用戶擁有一份許可證,即表明用戶只能使用一份該軟體的拷貝,但通常不限制安裝次數;有些軟體限制了一份證書只能安裝於一台機器上,大多數情況下,朋友間的彼此分享也會造成非法使用。這包括了如下行為:
在本公司計算機上超出已購買的許可證數量安裝軟體產品;
朋友和夥伴間非正式的磁碟對調行為;
包括P2P分享在內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匿名或非匿名的軟體共享行為。
著名的盜版軟體商
市面上著名的盜版軟體商包括世紀之星,正版之星,科普之星,藏經閣,新軟體世界等,這些盜版涵蓋系統軟體光碟,遊戲光碟,音樂光碟等領域,大部分光碟存在病毒以及惡意軟體等程式,給用戶帶來破壞系統安全的危險。
盜版危害性
技術風險
軟體不是完美的,在使用過程中會出現的各種問題,如數據丟失等技術風險,盜版用戶通常無法以 正常途徑獲得合法的技術支持和維護服務,由此帶來的損失 可能已經超過了盜版所節約的成本,尤其是非常依賴信息技術的公司。另外盜版軟體在內容上也無法得到充分的保證,銷售商無法對完整性和可用性給出任何保證。
安全風險
在Internet流行的時代,病毒常常棲身於盜版軟體之中,普通用戶通常無法靠自己的力量來規避信息安全上的風險,由此衍生的風險請參見病毒條例。
法律風險
生產、使用、傳播盜版軟體的 個人、公司、組織都有可能被告侵權 。對於 生產傳播商,以番茄花園的案例和微軟打擊盜版活動作為參考學習。 用戶方面,尤其是企業用戶要注意, 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不要心存僥倖,貪圖小利。
社會風險
軟體盜版極大地打擊了國內的信息產業,尤其是軟體產業。國內軟體產業尚在起步階段,理想的情況是軟體從業人員開發、銷售軟體產品獲得利潤,再回流到企業,培養、吸引人才,推出更優秀的新產品,壯大產業。事實上,由於盜版盛行,產品要么無人問津,要么盜版泛濫,企業無法獲得正常的利潤來維持運營,至今國內軟體業根本無法和跨國IT巨頭競爭。許多優秀人才都聚集到了外企,國內軟體企業也因沒有資金培養人才,吸引人才來開發優秀的產品,這是典型的惡性循環。許多軟體企業都變成了外企的外包服務提供商,難以建立自主產品。這也算是中國軟體業之痛。並盜版有損國家稅收。
盜版的祖師爺
在美國還未崛起成為全球霸主之前為了提升全民教育與文化素養,美國曾是盜版商的樂園,並催生了以外國暢銷書為目標的“圖書獵人”。
紐約的運河街和百老匯街號稱紐約的“秀水街”,在美國的知名度不下於華爾街,因為這裡是美國盜版商品的大本營。
在美國版“秀水街”,許多賣盜版的小店會僱人拉客。這些小店一層都是廉價的旅遊紀念品,可地下室卻別有洞天,狹窄的樓梯上擠滿了顧客,簡易的櫃檯里則擺滿了各種的盜版影碟,包括正在公映的《變形金剛II》,而電影公司要在公映結束幾個月後才會發行正版的影碟。還有大量盜版CD,包括尚未公開發行的最新說唱專輯。正版要250美元左右的電腦軟體,在這裡只要20到25美元;盜版CD只要6美元左右。
一位叫迪亞諾的澳大利亞小伙在這裡買到一件仿冒的路易威登皮包後驚呼:“天啊,反盜版衛士美國竟然也在盜版!”
事實上,美國的盜版歷史和這個國家的歷史一樣悠久,僅經過美國當局許可的盜版行為就持續了一個多世紀。狄更斯、馬克·吐溫等大牌作家都曾深受其害。難怪台灣學者李敖說:“美國才是盜版的祖師爺!”
“狄更斯熱”竟是緣於盜版
來自巴爾的摩的39歲社交名媛簡·比格羅,作為狄更斯(Charles Dickens,1812-1870)忠實的冬粉,甚至將狄更斯視為自己的私有財產,她甚至揮動拳頭把一個拜訪狄更斯的老寡婦打倒在地。
簡·比格羅因為被冠以“狄更斯最瘋狂的冬粉”而青史留名,而在1867年至1868年,狄更斯對美國進行的76天巡閱期間,其受熱捧的程度不亞於今天的當紅明星。
針對這次巡閱,紐約歷史學家珀爾評價說,“狄更斯訪美堪稱英國文化的一次入侵,他是第一位現代意義上的具有轟動效應的名人。”
對於珀爾的這句話要辯證的看,後半句正確,前半句則有粉飾美國文化之嫌。因為在狄更斯訪美時,美國建國還不到一百年,所謂的美國文化幾乎全部是從英國盜版而來,而狄更斯在美國能夠擁有龐大的冬粉群體,也是因為他的作品都是通過盜版普及的。
從1777年美國國會頒布《1790年著作權法》,到1891年《國際著作權法》實施,100多年時間裡,在當局的許可下,美國盜版無數英國書籍,《大不列顛百科全書》第一次登入美國時,就是以盜版的形式出現的,就連美國國父喬治·華盛頓、湯瑪斯·傑弗遜等人都人手一本。
而像狄更斯等著名作家的文學作品更不可能幸免於難。1843年,狄更斯的《聖誕頌歌》在英國出版,在倫敦的售價為2英鎊,不久之後,人們就可以在美國的書店裡花上6美分買到一本盜版,狄更斯卻沒有拿到美國出版商的一毛錢。
狄更斯當然對這種狀況不滿意,1842年和1867年,他在美國進行兩次閱讀巡訪時,都向美國國會呼籲保護英國作家的著作權,不但成效甚微,還因此成了美國出版界和政界不受歡迎的人物。
不僅是狄更斯的要求沒有結果,在美國開始盜版後的數十年里,眾多英國作家紛紛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修改法律,但是都沒有結果。
馬克·吐溫版稅只有3000美元
像狄更斯等外國作家,雖然作品在美國被盜版,但至少在英國或其他國家還可以有不菲的版稅收入,但是馬克·吐溫等美國本土作家就沒那么幸運了,他從出版商那裡每年僅能拿到3000美元的版稅。
19世紀80年代,馬克·吐溫在50歲的時候已經獲得了很大的名氣,出版的6部作品都是當時美國最暢銷的書籍。不少出版商們看準這一行情,爭相盜版他的作品,發財者大有人在。
按照他跟美國出版公司簽訂的契約,公司要買斷他的著作的著作權,馬克·吐溫即使作為享有世界聲譽的大作家,卻只不過從中獲取10%的酬金,也就是每年3000美元的稿費。
在當時,即便是沒有什麼知名度的作者,都可以得到10%的最低稿酬。而如果馬克·吐溫自己開辦一家出版公司發行自己的作品,那么他每年至少可獲得2.5萬美元的著作權收入。
不久之後,馬克·吐溫發現,自己的書不僅在國內被盜版,在加拿大與英國也十分暢銷,但是他卻連一分錢的版稅都沒看到。他還發現,從1862年開始,出版商開始按整套以批發價直接向讀者推銷盜版名著,每一本只要10美分。到1880年,僅芝加哥唐納利出版公司就出版一共有14套不同的“文庫”,包括幾百本書籍。
由於低價的英國盜版書籍的衝擊,馬克·吐溫的作品在美國的銷量大受影響,為此,他很氣惱。懷著和狄更斯同樣的心情,馬克·吐溫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得到著作權保護,但他得到的結局與狄更斯幾乎相同。
當局告訴他,美國大眾得到廉價書籍,遠比保障少數幾位美國作家(或更糟的是保障英國作家)的收入來得有價值,讓他哭笑不得的是,當局竟然堅持認為他和許多位作家“都過得很不錯”。
盜版黨公開支持歐巴馬
美國法律認可的盜版行為終結於1891年,狄更斯沒有等到這一天。馬克·吐溫等到了,但卻比狄更斯更鬱悶,因為民間盜版又開始興起,比起法律認可的盜版行為有過之而無不及。
直到今天,美國良好的盜版傳統依然在民間延續著,更為彪悍的是,美國的盜版團體,竟然成立了政黨——美國盜版黨(The Pirate Party of the United States,PPUS)。
按照原計畫,美國盜版黨是要在2008年創建的,大盜版商丹尼·弗勒被捕,將它的創建日期提前到了2006年7月。
被捕前,美國佛羅里達州的大亨弗勒擁有多架飛機、兩輛豪華轎車,他在當地還辦了一所飛行學校,並組建了一個消防隊。
弗勒的巨額資產就是來自盜版。從2002年起在網上出售盜版軟體,到2006年6月豪宅被FBI查抄,弗勒通過盜版積累了上千萬美元的資產。
弗勒被捕,一時間使盜版販子們人人自危,在註冊條件尚未完全成熟的情況下,匆匆將“盜版黨”的成立日期提前。
美國盜版黨的主張很清晰,就是讓著作權法回歸到它的最初的目的:儘可能快和廣泛地傳播作品,廢止很多非常“有害”的著作權法案。換句話說,它要的就是盜版合法化。
當然,盜版黨主張盜版合法化的根本目的還是獲得金錢,不過至少它的表現倒似乎是真的在推動一項促進美國進步的偉大事業。
2008年1月,美國盜版黨發表聲明,支持剛剛在愛荷華州初選中獲勝的民主黨人歐巴馬,稱其是唯一認識到著作權制度必須改革,從保護商業利益轉為促進文化進步的參選人。
不知歐巴馬在簽署針對反別國的盜版檔案時做何感想。
歐美難遏民眾盜版需求
瑞典、法國、美國等地反著作權人士成立政治黨派,自稱“盜版黨”(Pirate Party),以便從政治層面推動反著作權保護行動。
瑞典:
從“盜版港”到“盜版黨”
在瑞典,只要取得4%的投票,便有議會席位。在2006年瑞典議會大選中,瑞典盜版黨的得票率為0.63%。瑞典盜版黨計畫建立泛歐洲政黨,及時地實現與歐盟各成員國盜版黨的聯合,共同參加2009年6月的歐洲議會選舉。
法國“盜版黨”
法國盜版黨聲明說:“我們,法國網民,觀察到有少數團體和強力組織對法國網際網路域的徵用,並由此導致對廣大網民的偏見,我們要求非營利性的P2P網站合法化。”
美國“盜版黨”
美國盜版黨是模仿瑞典盜版黨而建立的。其宗旨是“從根本上改革著作權法,廢除專利制度,確保公民的隱私權。”
國際盜版黨聯盟
2006年,已成立的各國盜版黨聯合成立了“國際盜版黨聯盟”(PP- International)——一個用以交流經驗、交換意見的國際性論壇/組織。瑞典在其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已有19個國家建立了盜版黨,包括美國、法國、英國、俄羅斯等大國,其中歐洲國家有12個,北美2個(美國、加拿大),南美2個(巴西、秘魯),大洋洲2個(澳大利亞、紐西蘭),非洲1個(南非)。
在當今世界上,美國是保護智慧財產權最為積極的國家之一,經常就保護智慧財產權問題抨擊一些國家。殊不知,美國早年也是個盜版大國,其書籍盜版行為經政府認可,盜版的時間長達一個世紀。
美國《獨立宣言》簽署一年之後,國會行使其職權,為了“促進科學與有用的藝術”,而制定了《1790年著作權法》。
這部法律一實施之後,這個新國家馬上就開始……盜版!
《1790年著作權法》只保護美國公民,但是不保護外國作家或出版商。自從《安妮女王法案》實施以後,英格蘭(較為精確的說法是大不列顛)與其他一些國家簽署互惠協定,至《1790年著作權法》頒布時,除了俄國、奧斯曼帝國和美國以外,西方各國都承認並尊重外國作家與出版商的作品著作權。
但在美國建國之初,英國的文學作品遠多於美國,同時剛獨立的美國大眾仍然將英國視為其文化來源。由於未與英國簽署互惠協定,美國的書商可以取得像沃爾特·斯科特爵士、查爾斯·狄更斯與托馬斯·哈代等知名作家的作品,然後在美國重新製版,並且以遠低於進口原版作品的價格出售。而且,他們既不付錢給英國的原作者,也不必擔心他們出版的是不是暢銷書。
例如狄更斯1843年寫的《聖誕頌歌》在倫敦的售價為2英鎊,但在美國只要6美分就可以買得到,狄更斯一毛都沒拿到。
於是,英國作家紛紛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修改法律,其中最知名的莫過於以“偉大的調解人”著稱的亨利·克雷,他為英國作家疾呼數十年,但是沒有結果。印刷商與書商是反對的一方,理由是會損失工作機會、對美國經濟造成負面衝擊以及較高的圖書價格將不利於正在發展的美國民眾之文化普及。
盜版時間長達百年
面對這些競爭,美國東部的出版商開始支持國際著作權的理念,因為通過他們與英國作家的既有關係,他們比芝加哥的敵人更具有競爭資本。他們開始在彼此之間進行價格戰,推出自己的“文庫”。總體而言,原有格局閃電般被瓦解。
一直到規模龐大的美國東部印刷商工會加入同一陣線,一部國際性著作權法律才獲得通過。多年以來,他們遊說國會反對國際性著作權的理由是印刷業的工作機會可以獲得保障。不過19世紀70年代與19世紀80年代的低價書籍出版商降低成本的方式,是在缺乏強有力工會的城市中進行印刷,或是僱傭女性,因為她們的工資只有男性的一小部份。換句話說,國際性著作權的缺位,所保護的工作機會不再是工會會員。至1888年,印刷商、作家、出版商終於一致同意支持國際性著作權。1891年通過的《國際著作權法》,對在美國以外出版的書籍也提供著作權保障,但是美國公民在美國以外地區出版的書籍不在保障範圍之內。
美國長達一個世紀經政府認可的書籍盜版行為至此結束。書籍盜版的時間跨度,無可匹敵,10倍於位居次席的蘇格蘭。
而美國對圖書與資料出境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可謂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經常就保護智慧財產權問題抨擊一些國家的做法也成了美國限制開發中國家科技知識發展的枷鎖,隨著開發中國家全民知識水平與美國之間的距離逐漸拉大,保護髮展中國家知識著作權也成了美國保持全球霸主固化階級的手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