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GL01實驗室認可指南

本指南旨在介紹和解釋 CNAS 有關實驗室認可工作的基本程式和要求,以便於 CNAS 工作人員、申請和獲準認可實驗室在從事或參與相關認可活動時參考,也可供對實驗室認可工作感興趣的人員參閱。 本指南於 2006 年制訂, 2007 年第 1 次修訂,本次為換版修訂,對檔案的結構重新進行編排,對內容進行了全面更新。

前 言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 CNAS) 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並授權的國家認可機構,統一負責對認證機構、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等相關機構的認可工作。CNAS 秘書處設在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中心(以下簡稱認可中心) 。認可中心作為 CNAS 的法律依託單位,承擔 CNAS 開展認可活動所引發的法律責任。CNAS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國際和國家標準、規範等開展認可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規範、權威信譽、廉潔高效的工作原則。CNAS 不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來源於認可及相關活動的收費和政府的資助。 CNAS 不接受任何影響認可公正性的資助。CNAS 不從事任何有可能妨礙其認可工作公正性的其他活動,如幫助實驗室建立、保持管理體系,或者幫助其獲得認可或提供諮詢等業務。

範圍

本指南是 CNAS 對檢測實驗室、校準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以下統一簡稱為實驗室)等開展認可活動的程式和要求的解釋,供申請或已獲 CNAS 認可的所有實驗室參考使用。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指南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指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指南。2.1 CNAS-J01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2.2 GB/T 27011(等同採用 ISO/IEC 17011)《合格評定—認可機構通用要求》2.3 GB/T 27000(等同採用 ISO/IEC 17000)《合格評定 辭彙和通用原則》2.4 CNAS-R01 《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2.5 CNAS-R02 《公正性與保密規則》2.6 CNAS-R03 《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則》2.7 CNAS-RL01 《實驗室認可規則》2.8 CNAS-RL02 《能力驗證規則》2.9 CNAS-RL03 《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2.10 CNAS-RL04 《境外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受理規則》2.11 CNAS-CL06 《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2.12 CNAS-CL07 《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2.13 CNAS-CL31 《內部校準要求》

術語和定義

GB/T 27000 (等同採用 ISO/IEC 17000)和 GB/T 27011 (等同採用 ISO/IEC17011)及 CNAS-RL01 中界定的有關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指南。

CNAS 認可檔案介紹

4.1 CNAS 公開發布的與認可工作有關的檔案,包括:章程、工作規則、委員會認可規則、認可準則、認可指南、認可方案,以及認可說明、認可信息、技術報告等檔案。CNAS 與認可工作有關的檔案會根據需要而制定,所有新制修訂的檔案及實施要求 CNAS 都會在網站上及時發布,實驗室需要持續關注 CNAS 網站的相關信息。

4.2 CNAS 認可規範檔案包括: 認可規則、認可準則、認可指南和認可方案,其中認可規則、認可準則、部分認可方案屬於強制性要求類檔案,認可指南屬於非強制性要求檔案,可供實驗室參考。

4.2.1 認可規則( R系列) 是CNAS根據法規及國際組織等方面的要求制定的實施認可活動的政策和程式,包括通用規則( R) 和專用規則( RL) 類檔案。實驗室認可涉及的認可規則包括: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是為保證CNAS 徽標、國際互認聯合徽標、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標識與認可證書的正確使用,防止誤用、濫用徽標、標識和誤導性宣傳,維護CNAS 的信譽而制定, 適用於CNAS 徽標、 國際互認聯合徽標、認可標識、國際互認聯合標識與認可證書的管理,規範獲準認可的機構對認可標識的使用及認可狀態的宣傳。CNAS-R02《公正性和保密規則》 ,是為確保認可工作的公正性,維護申請人和獲準認可機構的信息保密權利而制定, 適用於CNAS在認可工作中涉及的所有過程及活動。CNAS-R03《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規則》 ,是為確保申訴、投訴和爭議處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維護與認可工作有關各方的正當權益和CNAS的信譽而制定, 適用於處理來自申請認可或已獲準認可的機構對CNAS的申訴以及任何組織或個人對CNAS提出的投訴和爭議, 也適用於向CNAS提出的針對申請認可或已獲準認可的機構的投訴。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 規定了CNAS實驗室認可體系運作的程式和要求,包括認可條件、認可流程、申請受理要求、評審要求、對多檢測/校準場所實驗室認可的特殊要求、變更要求、暫停、恢復、撤銷、註銷認可以及CNAS和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 是CNAS和檢測實驗室、校準實驗室、醫學實驗室、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等認可活動相關方應遵循的程式規則。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 ,闡述了CNAS 能力驗證的政策和要求,包括CNAS對能力驗證的組織、承認和結果利用的政策,以及合格評定機構參加能力驗證的要求。CNAS-RL0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認可收費管理規則》 ,闡述了CNAS對實驗室及相關機構和檢查機構認可收費的項目與標準。CNAS-RL04《境外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受理規則》,適用於CNAS對境外實驗室及相關機構和檢查機構的認可受理工作。

4.2.2 認可準則( C系列) 是CNAS認可對象應滿足的要求,包括基本準則和專用準則。專用準則是CNAS制定的在特定領域或特定行業中實施相應準則的套用要求,如套用說明等。 本指南適用的實驗室認可依據的認可準則( CL)包括: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CNAS-CL52《 CNAS-CL01套用要求》CNAS-CL02《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CNAS-CL06《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CNAS-CL07《測量不確定度的要求》CNAS-CL08《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CNAS-CL09~CL29、 CNAS-CL33~CL34、 CNAS-CL44~CL46、 CL51、 CL54、CL55是CL01在特殊領域的套用說明CNAS-CL47~CL50是CL08在特殊領域的套用說明CNAS-CL32《檢驗醫學領域參考測量實驗室和特定認可要求》CNAS-CL35~CL43是CL02在特殊領域的套用說明

4.2.3 認可指南(G系列)是CNAS對認可規則、認可準則或認可過程的建議或指導性檔案。

4.2.4 認可方案(S系列)是CNAS根據法律法規或制度所有者等方的要求,對特定認可制度適用的認可規則、認可準則和認可指南的補充。

4.3 認可說明(E系列)是CNAS在認可規範實施過程中,對特定要求的理解或對特定工作實施的進一步明確。

4.4 技術報告(TR系列)是CNAS發布的對有關合格評定機構的運作具有指導性的技術說明檔案。 實驗室認可涉及的技術報告檔案編號為CNAS-TRL××。

4.5 認可信息類檔案(A系列)是CNAS發布的與認可有關的信息,包括: CNAS簡介、認可申請書、相關機構分析等。

實驗室認可指南

實驗室認可流程

實驗室若要獲得 CNAS 認可,可通過到訪、電話、傳真以及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等,向 CNAS 秘書處表達意向,獲取相關幫助。相關聯繫方式可到 CNAS網站查詢。
5.1 第一步:建立管理體系
5.1.1 實驗室若申請 CNAS 認可,首先要依據 CNAS 的認可準則,建立管理體系。檢測實驗室、校準實驗室適用 CNAS-CL01(等同採用 ISO/IEC17025)《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醫學實驗室適用 CNAS-CL02(等同採用 ISO15189) 《醫學實驗室質量和能力認可準則》。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適用於 CNAS-CL08《司法鑑定/法庭科學機構能力認可準則》。

5.1.2 實驗室在建立管理體系時,除滿足基本認可準則的要求外,還要根據所開展的檢測/校準活動的技術領域, 同時滿足 CNAS 基本認可準則在相關領域套用說明、相關認可要求的規定。
註: CNAS 部分認可規範檔案中也有對體系檔案的要求,例如: CNAS-R01《認可標識和認可狀態聲明管理規則》中要求“如果獲準認可的機構簽發電子版本的帶認可標識的證書或報告時,應建立特定的管理程式以保證符合本規則的規定。”、“獲準認可的校準實驗室應建立簽發帶認可標識校準標籤的管理程式”等。 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 中要求實驗室體系檔案中要有參加能力驗證的程式和記錄要求。

5.1.3 實驗室建立管理體系檔案時, 要注意:a)管理體系檔案要完整、系統、協調,能夠服從或服務於質量方針;組織結構描述清晰,內部職責分配合理;各種質量活動處於受控狀態;管理體系能有效運行並進行自我完善;過程的質量控制基本完善,支持性服務要素基本有效;b)管 理 體 系 文 件 要 將認可準則及相關要求轉化為適用於本實驗室的規定,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各 層 次 文 件 之 間 要 求 一 致 ;c)當 實 驗 室 為 多 場 所 , 或 開 展 檢 測 /校 準 活 動 的 地 點 涉 及 非 固 定 場所 時 ,管 理 體 系 文 件 需 要 覆 蓋 申 請 認 可 的 所 有 場 所 和 活 動 。。

5.1.4 實驗室的管理體系至少要正式、有效運行 6 個月後, 進行覆蓋管理體系全範圍和全部要素的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

5.1.4.1 所謂正式運行,是指初次建立管理體系的實驗室, 一般要先進入試運行階段,通過內審和管理評審,對管理體系進行調整和改進,然後再正式運行。

5.1.4.2 所謂有效運行一般是指管理體系所涉及的要素都經過運行,且保留有相關記錄。 對於實驗室不從事認可準則中的一種或多種活動時,如分包( CNAS-CL01 中的 4.5 要素)、校準( CNAS-CL01 中的 5.4.6.1、 5.10.4 等)可按準則要求進行刪減。

5.1.4.3 實驗室在策劃內審時,要從機構設定、崗位職責入手。內審時,要對管理體系覆蓋的全範圍進行內審,而不能僅針對申請範圍進行內審。內審“檢查表”(或其他稱謂)要記錄相應客觀證據並具可追溯性。

5.1.4.4 內審和管理評審方案的建立和實施可參考以下檔案:CNAS-GL12《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內部審核指南》CNAS-GL13《實驗室和檢查機構管理評審指南》
5.2 第二步:提交申請

5.2.1 實驗室所開展的任何活動,均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並誠實守信。

5.2.2 CNAS 實驗室認可秉承自願性原則,實驗室在自我評估滿足認可條件後, 向 CNAS 認可七處遞交認可申請,並交納申請費。具體費用及匯款賬號見申請書中的“申請須知” 。

5.2.3 CNAS 認可條件:a) 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b) 符合 CNAS 頒布的認可準則和相關要求;c) 遵守 CNAS 認可規範檔案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義務。

5.2.3.1 實驗室是獨立法人實體,或者是獨立法人實體的一部分,經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實體能為申請人開展的活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5.2.3.2 實驗室在建立和運行管理體系時, 要滿足基本準則和專用準則的要求。

5.2.3.3 實驗室在運行管理體系和開展相關活動時,要遵守 CNAS 認可規範檔案中的要求,並履行 CNAS-RL01 第 11.2 條所述的相關義務。

5.2.4 實驗室可從 CNAS 網站下載並填寫認可申請書( CNAS-AL01、CNAS-AL02 或 CNAS-AL10),並按申請書中的要求準備其他申請資料。
注 2:同時申請“能源之星檢測實驗室”認可的實驗室,相關要求請參見 CNAS-SL02《“能源之星”實驗室認可方案》。
注 3: 實驗室英文名稱和地址的翻譯請參見 CNAS-AL12《合格評定機構英文名稱與地址的申報指南》。

5.2.5 如果實驗室使用計算機系統管理體系檔案,可直接從計算機中列印檔案並提交,現場評審時將核查相關審批手續。

5.2.6 認可申請書中所要求提交的相關記錄,實驗室只需從存檔檔案中複印提交。對於手寫記錄,不能因為申請認可,而謄抄或錄入計算機列印。

5.3 第三步:受理決定

5.3.1 CNAS 秘書處收到實驗室遞交的申請資料並確認交納申請費後, 首先會確認申請資料的齊全性和完整性,然後再對申請資料進行初步審查,以確認是否滿足 CNAS-RL01 第 6 條所述的申請受理要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5.3.2 對 CNAS-RL01 中部分受理要求的解釋:

5.3.2.1 申請人具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其活動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實驗室是獨立法人實體,或者是獨立法人實體的一部分,經法人批准成立,法人實體能為申請人開展的活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實驗室要在其法人執照許可經營的範圍內開展工作。實驗室在提交認可申請時需同時提交法人證書(或法人營業執照) ,對於非獨立法人實驗室,還需提供法人授權書和承擔實驗室相關法律責任的聲明。

5.3.2.2 建立了符合認可要求的管理體系,且正式、有效運行 6 個月以上。實驗室建立的管理體系既要符合基本認可準則的要求,同時還要滿足專用認可規則類檔案、要求類檔案及基本認可準則在專業領域套用說明的要求。相關檔案可從 CNAS 網站下載查看。

5.3.2.3 申請的技術能力滿足 CNAS-RL02《能力驗證規則》的要求。

5.3.2.4 申請人具有開展申請範圍內的檢測/校準活動所需的足夠的資源。“足夠的資源”是指有滿足 CNAS 要求的人員,且人員數量、工作經驗與實驗室的工作量、所開展的活動相匹配。實驗室的主要管理人員和所有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的人員要與實驗室或其所在法人機構有長期固定的勞動關係,不能在其他同類型實驗室中從事同類的檢測或校準活動;實驗室的檢測/校準環境能夠持續滿足相應檢測標準、校準規範的要求;實驗室有充足的、與其所開展的業務、工作量相匹配的儀器設備和標準物質,且實驗室對該儀器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

5.3.2.5 使用的儀器設備的測量溯源性要能滿足 CNAS 相關要求。對於能夠溯源至 SI 單位的儀器設備,實驗室選擇的校準機構要能夠符合 CNAS-CL06《測量結果的溯源性要求》 中的規定。實驗室需對實施內部校準的儀器設備和無法溯源至 SI 單位的儀器設備予以區分。對於實施內部校準的檢測實驗室,要符合 CNAS-CL31《內部校準要求》的規定;對於無法溯源至 SI 單位的,要滿足 CNAS-CL01《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第 5.6.2.2.2 的要求。

5.3.2.6 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有相應的檢測/校準經歷。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檢測/校準項目,均要有相應的檢測/校準經歷,且是實驗室經常開展的、成熟的、主要業務範圍內的主要項目,不接受實驗室只申請非主要業務的項目, 例如生產企業的實驗室不申請其生產的產品的檢測,僅申請原材料(進貨)檢測或環保監測(如水質)檢測;也不允許實驗室僅申請某一產品的非主要檢測項目, 例如某一產品的外觀檢測(目測)、標誌檢測等。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抽樣(採樣)能力,抽樣(採樣)能力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同時申請認可。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判定標準,要與相應的檢測能力(標準)同時申請認可。不接受實驗室僅申請儀器方法通則,要與相應的樣品前處理能力(標準)同時申請認可。對於未獲批准的標準/規範(含標準報批稿),不接受作為標準方法申請認可,實驗室可以作業指導書( SOP)等非標方法形式申請認可, 但要注意非標方法必須按照認可準則要求經過嚴格確認。註:檢測 /校準經歷不要求一定是對外出具的檢測報告/校準證書。

5.3.2.7 申請人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 CNAS 具備開展認可的能力。對於實驗室申請的檢測/校準能力, CNAS 秘書處要從認可政策、評審員和技術專家資源、及時實施評審的能力等方面進行評估, 只要不具備任何一方面能力,均不能受理實驗室的認可申請。

5.3.3 當存在以下情況時, CNAS 秘書處會徵得申請人同意後安排初訪。a) 不能通過提供的檔案資料確定申請人是否滿足申請受理條件, 例如從申請資料中不能初步確定實驗室人員是否具備相應能力,或從申請資料中不能確定實驗室是否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b)不能通過提供的檔案資料準確認定申請範圍;c)不能確定申請人是否能在 3 個月內接受評審。初訪的人員一般為 CNAS 秘書處人員或 CNAS 秘書處指定的評審員, 初訪所產生的差旅、食宿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5.3.4 CNAS 秘書處在資料審查過程中(做出受理決定前)會將所發現的問題通知申請實驗室,實驗室要在 2 個月內書面回復 CNAS 秘書處對所提問題採取的處理措施,在回復後的 3 個月內,其提交的整改資料,經審查能夠滿足受理要求。否則將不予受理其認可申請。

5.3.5 由於申請人不符合申請受理條件, CNAS 秘書處業務處將向申請人發出不受理認可通知書。申請人對 CNAS 秘書處的不受理決定有異議,可於接到不受理通知後 10 個工作日內,向 CNAS 秘書處提出申訴, 逾 期 則 視 同 接受 。注 : CNAS 對 於 申 投 訴 的 處 理 , 可 參 看 CNAS-R03《申 訴 、 投 訴 和 爭 議 處 理 規 則 》

5.3.6 對於不予受理認可申請後,允許實驗室再次提交認可申請的時間,在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6.13 條有相應規定。

5.3.7 申請資料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會被認為實驗室存在誠實性問題:a)提供的申請資料自相矛盾,或與實際情況不符,例如申請並不具備的能力。b)管理體系檔案有明顯抄襲痕跡,如體系檔案中涉及了實驗室並不從事的活動或不存在的部門。c)不同實驗室提供的相關記錄雷同,或同一實驗室提供的不同時間的質量記錄(如內審、管理評審記錄) 內容雷同。d)實驗室質量記錄在筆跡、內容等方面有明顯造假痕跡。e)其他對實驗室申請資料真實性有懷疑的情況。
5.4 第四步:檔案評審

5.4.1 CNAS 秘書處受理申請後, 將安排評審組長對實驗室的申請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是否能對實驗室進行現場評審,取決於檔案評審的結果。

5.4.2 檔案評審的內容包括:—質量管理體系檔案滿足認可準則要求:完整、系統、協調,能夠服從或服務於質量方針;組織結構描述清晰,內部職責分配合理;各種質量活動處於受控狀態;質量管理體系能有效運行並進行自我完善;過程的質量控制基本完善,支持性服務要素基本有效;— 申請材料及技術性檔案中申請能力範圍的清晰、準確;人員和設備與申請能力範圍的匹配; 測量結果計量溯源的符合性;能力驗證活動滿足相關要求的情況;證書/報告的規範性等。

5.4.3 在檔案評審中, 評審組長發現檔案不符合要求時, CNAS 秘書處或評審組長會以書面方式通知實驗室進行糾正,必要時採取糾正措施。

5.4.4 評審組長進行資料審查後,會向 CNAS 秘書處提出以下建議中的一種:a) 實施預評審:見 5.4.5;b) 實施現場評審:檔案資料中存在的問題,不會影響現場評審的實施時提出;c) 暫緩實施現場評審:檔案資料中存在較多的問題,直接會影響現場評審的實施時提出, 在實驗室採取有效糾正措施並糾正發現的主要問題後,方可安排現場評審;d) 不實施現場評審:檔案資料中存在較嚴重的問題,且無法在短期內解決時提出,或實驗室的檔案資料通過整改後仍存在較嚴重問題時提出;e) 資料審查符合要求,可對申請事項予以認可:只有在不涉及能力變化的變更和不涉及能力增加的擴大認可範圍時提出。
5.4.5 只有在通過審查申請資料,需要進一步了解以下情況時, 評審組長與CNAS 秘書處協商,並經實驗室同意, 才能安排預評審, 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實驗室承擔。a)不能確定現場評審的有關事宜;b) 實驗室申請認可的項目對環境設施有特殊要求;c)對大型、綜合性、多場所或超小型實驗室需要預先了解有關情況。

5.4.6 預評審不是預先的評審, 預評審只對資料審查中發現的需要澄清的問題進行核實或做進一步了解, 對預評審中發現的問題,評審組長可告知實驗室,但不能提供有關諮詢。預評審的結果不作為評價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和技術能力的正式依據,也不能作為減少正式評審時間的理由。
5.5 第五步:現場評審

5.5.1 現場評審在實驗室申請認可的地點內進行, 現場評審的具體日期由CNAS 秘書處或委託評審組長與實驗室協商確定,評審人日數則取決於實驗室申請認可的能力範圍。註: 評審人日數=評審人員數量 ×評審天數

5.5.2 評審組的組建原則可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5.1.4 條。評審組成員不能與申請人存在以下關係:a) 向申請人提供有損於認可過程和認可決定公正性的諮詢;b)評審組成員或其所在機構與申請人在過去、現在或可預見的將來有會影響評審過程和評審公正性的關係。

5.5.3 組建評審組後,由 CNAS 秘書處向實驗室發出《現場評審計畫徵求意見表》徵求實驗室的意見, 其內容包括評審組成員及其所服務的機構、現場評審時間。如果確有證據表明某個評審員或其所服務的機構存在影響評審公正性的行為時,實驗室可拒絕其參與現場評審活動, CNAS 秘書處會對評審組進行調整。

5.5.4 實驗室書面確認《現場評審計畫徵求意見表》 後, CNAS 秘書處會向實驗室和評審組正式發出現場評審通知,將評審目的、評審依據、評審時間、評審範圍、評審組名單及聯繫方式等內容通知相關方。

5.5.5 CNAS 秘書處出於以下目的,徵得實驗室同意後, 會在評審組中安排觀察員:a)見證評審組現場評審活動;b)徵集申請人或評審組對評審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c)對有關現場評審活動中使用程式的適用性進行調查;d)指導評審組從事新開闢領域的評審工作;e)其他需要的情況。

5.5.6 評審組負責制訂現場評審日程,於現場評審前通知實驗室並徵得實驗室同意。

5.5.7 現場評審的開始以首次會議的召開為表征,首次會議由評審組長主持,評審組和實驗室人員(可以是管理層人員,也可以是全體人員)參加。首次會議上評審組長將通告評審目的、範圍,宣告評審要求,澄清被評審方的問題,確認評審日程,並與實驗室確定陪同人員及必要的辦公設施。

5.5.8 在現場評審期間,評審組每天會匯總評審情況,並將當天的評審情況通告實驗室。現場評審結束前評審組會將現場評審的總體情況與實驗室溝通,聽取實驗室的意見。

5.5.9 現場評審時,評審組會針對實驗室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進行逐項確認,根據申請範圍安排現場試驗。安排現場試驗時會考慮申請認可的所有項目/參數、儀器設備、檢測/校準方法、類型、試驗人員、試驗材料等等。

5.5.10 對申請認可的檢測/校準能力,實驗室都要進行過方法驗證,即使使用相同的檢測/校準方法,但涉及的檢測對象、檢測基質或校準的儀器設備等不同,也要針對其不同點進行驗證。

5.5.11 現場評審的要求可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7 條,對部分條款的理解如下:

5.5.11.1 關於現場安排測量審核現場評審時安排測量審核,主要出於以下目的:a) 對申請/維持的技術能力進行確認;b) 對不能滿足 CNAS-RL02《 能力驗證規則》的領域進行現場考核;c) 對參加能力驗證但未取得滿意結果的項目/參數進行現場驗證。CNAS 制訂有 CNAS-PD22 《測量審核程式》用於指導測量審核活動的實施。

5.5.11.2 關於對授權簽字人的考核CNAS 要求實驗室的授權簽字人要明確其職權,對簽發的報告/證書具有最終技術審查職責,對於不符合認可要求的結果和報告/證書具有否決權。因此授權簽字人在其申請授權範圍內要有相應技術工作經歷,對於申請多技術領域的授權簽字人, 要滿足各個領域的相應要求。 如果實驗室基於行業管理的規定,報告或證書必須由實驗室負責人簽發,而該負責人不具備授權簽字人資格, 那么 CNAS 認可的實驗室授權簽字人可以覆核人(或其他稱謂)的形式出現。 授權簽字人屬於實驗室關鍵崗位人員, 要符合 CNAS-RL01 中第7.6 條的要求。

5.5.11.3 關於租/借用設備的要求如果使用租用設備進行檢測或校準活動並申請認可, CNAS 要求實驗室要做到:a) 租用設備的管理納入實驗室的管理體系;b) 實驗室必須能夠完全支配使用,即:租用的設備要由實驗室的人員進行操作; 由實驗室對租用的設備進行維護,並能控制其校準狀態; 實驗室對租用設備的使用環境、設備的貯存要能進行控制等。c) 租用設備的使用權必須完全轉移,並在申請人的設施中使用。設備的租賃期限要至少能夠保證實驗室在認可期限內使用。CNAS 不允許同一台設備在同一時期由不同實驗室租用而申請或獲得認可。CNAS 不允許實驗室使用借用設備申請/獲得認可。

5.5.12 對於多場所實驗室,現場評審必須覆蓋到所有場所,即使分場所的技術能力與主場所完全相同。

5.5.13 現場評審以末次會議的結束而宣告結束。

5.5.14 現場評審結論僅是評審組向 CNAS 的推薦意見,根據 CNAS-J01《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由評定委員會“做出有關是否批准、擴大、縮小、暫停、撤銷認可資格的決定意見”。
5.6 第六步:整改驗收

5.6.1 對於評審中發現的不符合,實驗室要及時採取糾正措施,一般情況下,CNAS 要求實驗室實施整改的期限是:初次評審、擴大認可範圍(不包括監督+擴項、複評+擴項) 評審: 3 個月完成。監督評審(含監督+擴項評審)、複評審(含複評+擴項評審): 2 個月完成,但對涉及技術能力的不符合,要求在 1 個月內完成。5.6.2 在以下情況下,評審組會對不符合項的整改,考慮進行現場驗證,一般情況下,現場驗證由原評審組進行。a) 對於涉及影響檢測結果的有效性和實驗室誠信性的不符合項;b) 涉及環境設施不符合要求,並在短期內能夠得到糾正的;c) 涉及儀器設備故障,並在短期內能夠得到糾正的;d) 涉及人員能力,並在短期內能夠得到糾正的;e) 對整改材料僅進行書面審查不能確認其整改是否有效的。

5.6.3 對評審中發現不符合的整改,實驗室不能僅進行糾正, 要在糾正後,充分查找問題形成的原因,制訂有效的糾正措施,以免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5.6.4 評審組對實驗室提交的書面整改材料不滿意的, 也會再進行現場核查。

5.6.5 評審組在現場評審結束時形成的評審結論或推薦意見,有可能根據實驗室的整改情況而進行修改,但修改的內容會通報實驗室。
5.7 第七步:批准發證

5.7.1 實驗室通過了現場評審,並不等於獲得了認可。 根據 CNAS-J01《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章程》規定,由評定委員會做出批准認可的決定。

5.7.2 實驗室整改完成後,將整改材料交評審組審查驗收。通過驗收後,評審組會評審組會將所有評審材料交回 CNAS 秘書處,秘書處審查符合要求後,提交評定委員會評定,並做出是否予以認可的評定結論。 CNAS 秘書長或其授權人根據評定結論做出認可決定。

5.7.3 CNAS 秘書處會向獲準認可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以及認可決定通知書,並在 CNAS 網站公布相關認可信息。 實驗室可在 CNAS 網站“獲認可機構名錄”中查詢。

5.7.4 CNAS 認可證書有效期一般為 3 年。
5.8 第八步:後續工作

5.8.1 監督評審

5.8.1.1 為了證實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能夠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 CNAS 會對獲準認可實驗室安排定期監督評審。一般情況下,一個認可周期內會安排 1 次定期監督評審(在實驗室獲得認可後的 12 個月內),並根據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可查看 CNAS-RL01 《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5.3.2 條),安排不定期監督評審。

5.8.1.2 定期監督評審無需實驗室申請,但必須進行現場評審。 定期監督評審的截止日期在 CNAS 秘書處向實驗室發放的“認可決定通知書”中標明,實驗室要予以關注。

5.8.1.3 實驗室無故不按期接受定期監督評審,將被暫停認可資格。

5.8.1.4 如實驗室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監督評審,則需向 CNAS秘書處提交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經審批後方可延期。一般情況下,延期不允許超過 2 個月。

5.8.1.5 不定期監督評審根據具體情況安排現場評審或其他評審(如檔案評審)。 對於由於獲認可實驗室人員、方法、設備、環境設施等發生變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監督評審,如果這種變化導致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變更或涉及的變更很多,則需要安排現場評審確認,反之可安排其他評審確認。

5.8.1.6 當不定期監督評審與定期監督評審相距時間較近時,徵得實驗室同意後,可合併安排。

5.8.2 複評審5.8.2.1 實驗室如果要持續獲得 CNAS 認可,就需要在認可證書到期前(境內實驗室提前 6 個月,境外實驗室提前 9 個月)提交複評申請,申請程式和受理要求與初次申請相同。 具體要求請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5.4 條。

5.8.2.2 複評審的安排及能力確認,將以其提交的認可申請為準,不在申請範圍內的能力,即使是已獲認可的能力,也不在複評審的範圍內。

5.8.2.3 一般情況下實驗室認可有效期不會延長,認可證書到期後,若實驗室尚未獲得新的認可證書,則 CNAS 會註銷實驗室認可資格。

5.8.3 擴大認可範圍

5.8.3.1 實驗室獲得認可後,可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隨時提出擴大認可申請,申請的程式和受理要求與初次申請相同, 但在填寫認可申請書時,可僅填寫擴大認可範圍的內容。

5.8.3.2 擴大認可範圍的相關要求請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5.2.1 條。

5.8.3.3 實驗室擴大認可範圍應該是有計畫的活動,要對擬擴大的能力進行過充分的驗證並確認滿足要求後,再提交擴大認可範圍申請。

5.8.4 認可變更

5.8.4.1 實驗室獲得認可後,有可能會發生實驗室名稱、地址、組織機構、技術能力(如主要人員、認可方法、設備、環境等)等變化的情況,這些變化 均要及時通報 CNAS 秘書處,具體要求可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9 條。

5.8.4.2 實驗室提交變更申請後,在 CNAS 秘書處確認變更前,實驗室不能就變更後的內容使用認可標識。

5.8.4.3 根據實驗室的意願, CNAS 安排的變更確認也可與定期監督評審或複評審合併進行。

5.8.4.4 在認可有效期內,實驗室如要縮小認可範圍或不再保留認可資格,要向 CNAS 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並明確縮小認可的範圍。

5.8.4.5 在認可有效期內,實驗室如不能持續符合認可要求, CNAS 將對實驗室採取暫停或撤銷認可的處理,具體要求可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10 條。  

其他事項

CNAS 和實驗室的權利和義務可參見 CNAS-RL01《實驗室認可規則》第 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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