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近年來,信託公司業務發展迅速且業務模式不斷創新,銀監會認為,原有的淨資本和風險資本計算標準已不能適應信託業務的創新發展。
同時,銀監會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要求(業內亦稱107號文),按照《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5號)規定,根據信託行業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原標準作出調整。
本次徵求意見稿,銀監會首次在正式檔案中提出信託公司事務管理類(通道類業務)的涵義,即委託人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信託財產管理,自願承擔信託投資風險;受託人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檔案已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銀監會強調,信託公司在與銀行、券商等金融機構開展金融交叉產品時,應在信託契約中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這與以往通道業務只能依靠時有時無的“抽屜協定”來釐清責任有著較大變化。
判斷依據
銀監會指出兩個通道業務的判斷依據,一是信託報酬率較低;二是契約約定信託期滿時信託財產存續狀態交付受益人進行分配。“標準還是相對模糊,拿報酬率來說,行情好時,2%不算高,行情差時,0.5%不算少。”一位信託人士表示。
同時,除通道類業務之外,銀監會規定非事務管理類(非通道類)信託業務包括投資類和融資類業務。其中,投資類包括證券投資、非公開市場金融產品投資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等,不設預期收益率;融資類業務則包括信託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股票質押融資、準資產證券化、非標資金池等業務,此類業務設有預期收益率。
銀監會指出,信託公司項目風險計提將依據是否為通道業務,以及在非通道業務中還應依據投資類或融資類加以區別對待,同時允許根據具體情況依據混合標準計提。具體計提公式,徵求意見稿尚未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