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1瑞安校園殺人案

9·21瑞安校園殺人案

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國小放學後,被害人小葉與林建廈的女兒打架,林建廈不服氣,到學校持刀殺害了小葉。 傷者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於2018年9月21日19時許死亡。犯罪嫌疑人林建廈(男,36歲,仙降街道人)已被警方控制。 2018年10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9.21”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林建廈。 此案將於2019年2月25日在溫州第一次開庭審理。 2019年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瑞安某國小一學生被害一案。 2019年3月1日下午,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建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經過

2018年9月21日下午,浙江省瑞安市隆山國小放學後,小葉與林建廈的女兒打架,林建廈不服氣,到學校持刀殺害了小葉。從案發現場的圖片看,小葉滿身是血地趴在廁所的地上,林建廈坐在旁邊抽菸。當時小葉背部、頸部多處受傷。

案件傷亡

傷者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於2018年9月21日19時許死亡。

案件處置

緊急處置

2018年9月21日16時許,瑞安市公安局接到報警稱:在隆山國小一廁所內,有小孩受傷。接報後,瑞安市公安局立即啟動重大警情快速處置機制,指令安陽派出所、刑偵大隊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通知120急救中心趕往現場急救。

官方通報

警情通報 警情通報

2018年9月21日深夜,瑞安市公安局再度發布通報。

2018年9月21日16時許,瑞安警方接到報警稱:在隆山國小三樓一廁所內,有小孩受傷。接警後,處警民警迅速趕到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林建廈(男,36歲,仙降街道人)。傷者葉某(男,10歲)被120急救車送往醫院,經全力搶救無效於19時許死亡。

經查,犯罪嫌疑人林建廈交代了因其女兒周三在學校與葉某發生口角時被打致眼部疼痛(傷勢輕,未就醫,正常上學)而心生怨氣,為此於21日下午攜帶水果刀到學校尋找葉某報復,用水果刀傷害葉某。

當前林建廈已被瑞安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檢驗報告

案發後,溫州瑞安市公安局聘請有關人員,對林建廈進行了精神病鑑定。

2018年10月10日,瑞安警方做出《瑞安市公安局鑑定意見通知書》。具體鑑定意見是:被鑑定人林建廈案發期間患精神分裂症(緩解期),案發期間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具有訴訟能力和受羈押能力。

案件審理

介入偵查

案發後,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已於第一時間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該案,引導偵查取證。

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瑞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9.21”故意殺人案犯罪嫌疑人林建廈。

一審開庭

一審現場 一審現場

2019年2月25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七人合議庭一審公開開庭審理瑞安某國小一學生被害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建廈的女兒林某某與被害人葉某某(2009年8月27日出生,歿年9周歲)系瑞安市某國小四年級的同班同學。2018年9月19日下午,在該班級英語課上,被害人葉某某因瑣事用拳頭打了林某某面部,未造成傷勢。為此,班主任與雙方家長進行了溝通,林建廈提出要被害人葉某某當眾公開向林某某道歉,避免其女兒以後再受欺負。2018年9月20日下午,林建廈從女兒處得知被害人葉某某並未公開道歉,心生怨恨而決意殺害被害人葉某某。2018年9月21日16時許,林建廈隨身攜帶事先準備好的棕色手柄水果刀和美工刀從其住處出發,步行至該國小三樓女兒所在教室,將葉某某帶至三樓男廁所,持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切割葉某某的頸部,葉某某倒地後,又連續刺戳其背部多下,直至其認為被害人無生還希望後才停手。隨後,林建廈打110報警並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接警後到達現場將其抓獲。經鑑定,被害人葉某某符合頸部、背部遭單面刃刺器切、刺致雙肺多發性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告人林建廈案發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緩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林建廈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為確保庭審有重點、有層次展開,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2月19日召開庭前會議,歸納控辯雙方、訴訟代理人的爭議焦點。庭審持續了七個小時,鑑定人和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發表了相關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合議庭將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對本案進行評議,法院將擇期進行宣判。

一審宣判

宣判現場 宣判現場

2019年3月1日下午,“林建廈故意殺人案”在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法庭一審公開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林建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19日下午,被告人林建廈的女兒林某某與同學被害人葉某某(歿年9周歲)發生小摩擦,林建廈因葉某某未按其要求公開向女兒道歉而起意報復。同年9月21日16時15分許,林建廈隨身攜帶事先準備的刀具進入葉某某所在的瑞安某國小,將其帶至男廁所並殘忍殺害。後林建廈撥打110報警並在現場等候公安人員到達將其抓獲。經鑑定,林建廈案發時處於精神分裂症緩解期,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林建廈持刀故意殺人,並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林建廈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雖可對其認定為自首,但因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故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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