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4溫州火鍋店開水澆頭案

8·24溫州火鍋店開水澆頭案

8·24溫州火鍋店開水澆頭案是指2015年8月24日晚,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溫州市區第一橋“火鍋先生”火鍋店用餐,因與店員朱某發生糾紛,被朱某用開水澆頭受傷,之後林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2016年11月3日,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扣除先前相關費用後,火鍋店還需賠償23.7萬餘元。

事件經過

8·24溫州火鍋店開水澆頭案 8·24溫州火鍋店開水澆頭案

2015年8月24日晚,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市區第一橋“火鍋先生”火鍋店用餐,因為火鍋加水問題與店員朱某言語不合,與店員朱某發生糾紛,朱某服務態度差就發現場微博投訴,朱某得知後要求林女士刪除微博未果。而後,朱某從廚房用塑膠方盒盛了熱開水,直接淋到林女士身上,並將其掀翻在地進行毆打,導致林女士受傷。 之後林女士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事件結果

經鑑定,林女士的傷殘等級為七級。

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審判決:朱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

2016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火鍋店、火鍋店經營者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7.75萬元。鹿城法院於2016年10月24日開庭審理此案。

林女士認為,她作為顧客前往火鍋店就餐,火鍋店及其經營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其受傷,且服務員朱某系火鍋店僱傭的員工,其經濟損失應當有火鍋店、火鍋店的經營者徐某賠償。

火鍋店及經營者徐某認為,林女士出院時,他們已支付了8000元,作為後續治療費用,並暫付了20萬元賠償款,應在賠償款中予以減扣,且林女士出院後,到上海治療的醫療費系不必要的費用,應予以剔除。

法院認定:林女士系年輕女子,上海就醫治療有其必要性

鹿城法院認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醫院治療發生的門診費用有相應的病例作證,且該醫院系國內知名美容整形醫院,因林女士系年輕女子,傷後遺有面部及頸脖部疤痕,上海就醫治療有其必要性,法院予以認定。

同時,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案件中,服務員朱某系該火鍋店的雇員,且侵權行為發生的時間是在其上班時間,應當由火鍋店承擔賠償責任。該火鍋店系個體工商戶,徐某作為經營者應當對火鍋店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2016年11月3日,溫州鹿城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扣除先前相關費用後,火鍋店還需賠償23.7萬餘元。

對於賠償金額,法院認為,林女士受傷後,火鍋店方面支付了相關的住院費,並另行支付了林女士8000元及20萬元後續治療費用,法院認為結合雙方之前達成的協定,應當在判決確定的賠償款金額中予以減扣。如果林女士後續再產生相關的必要費用,可以繼續向火鍋店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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