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16年8月14日4時51分,東莞市公安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廣東東莞大朗鎮巷頭社區富康北路4巷12號一出租屋發生火災。指揮中心立即調派大朗消防中隊、特勤一中隊、寮步中隊、松山湖中隊共18輛消防車、90名指戰員到場處置。消防隊於4時58分到達火災現場,現場濃煙較大,5時25分明火已被撲滅,進入火場清理階段。
該出租屋內共住14人,全部被現場搶救出來並立即送醫救治。9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人重傷,3人經查未受傷。
事故傷亡
火災造成成9人死亡、2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8650090.27元(直接財產損失982560元,善後費用7667530.27元)。火災過火面積約150平方米,火災燒損部分建築結構、生產設備、半成品、成品及物品。
事故處置
現場救出民眾14名,立即送往大朗人民醫院及東坑醫院進行救治。截至目前,7名傷者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2人正在重症監護室搶救,2人傷勢較為穩定,3人經檢查未受傷。
事故發生後,東莞市委書記呂業升,市委副書記、市長梁維東,市委副書記姚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張科等領導迅速趕赴現場指揮處置,並要求全力以赴搜救搶救傷者,力爭將傷亡人員減到最低,同時立即控制好事發地點的涉事責任人。
廣東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李慶雄,省消防總隊政委陳國祥,省安監局副局長周永慶等也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指導事故處置工作。
2017年1月,東莞市政府批覆《東莞市大朗鎮“8·14”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報告認定,大朗鎮“8·14”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由於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事故責任主體消防安全管理混亂和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引發的較大火災責任事故,並對相關單位的16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其中公安機關已對3名人員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事故單位屋主、承租經營者和宏貿針織時裝廠法人代表在內的3名責任人員,已在事發當天,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事故單位屋主等共14名責任人員建議給予黨紀處分。此外,對東莞大朗宏貿針織時裝廠提出了行政處罰建議;對大朗鎮政府等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了黨紀政紀處分建議。
事故原因
起火建築過火面積約150平方米,起火原因為東莞大朗宏貿針織時裝廠一樓夾層東北角處電線短路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並認定該事故的性質是一起由於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事故責任主體消防安全管理混亂、消防安全意識淡薄而引發的較大火災責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