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18年6月1日17時55分許,四川達州塔沱市場負一樓庫房發生火情,現場濃煙滾滾。由於起火位置位於地下冷凍庫,聚氨酯泡沫燃燒,難以尋找火點,煙氣擴散快、溫度高、毒性大,導致火勢向毗鄰小倉庫和門市蔓延。據當地政府通報,消防連夜開展救援處置工作,現場總計453名消防官兵,99台消防車參與處置。至6月2日22時許,明火基本撲滅。6月2日23時許,高溫煙氣導致貨物再次燃燒,外牆部分樓板被燒穿,火勢呈跳躍式發展,二層、五層出現多處火點,逐步形成立體燃燒態勢,1樓樓板因長時間高溫炙烤,局部出現坍塌。為避免出現次生災害,指揮部調整滅火方案,在內部開展地毯式滅火的消防官兵有序撤出,設定水槍陣地實施外攻。
事故原因調查
事故發生後,經省政府授權,應急管理廳牽頭成立達州市通川區塔沱市場“2018·6·1”火災事故調查組,由省紀委監委、省總工會、公安廳、住房城鄉建設廳、商務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有關單位和達州市人民政府有關人員組成,並邀請應急管理部火調、電氣、痕跡、製冷等方面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全面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經調查,火災直接原因是位於塔沱市場的好一新商貿城負1樓冷庫3號庫內,租戶自行拉接的照明電源線短路引燃下方的香蕉外包裝紙箱。由於建築體量大,商品種類繁多,部分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堵塞,未設定防火分隔裝置等原因,火勢蔓延。同時,3號庫發生爆燃後,高溫煙氣引燃整個冷庫裸露在外的保溫材料,產生了大量可燃的高溫煙氣,致1人吸入高溫有毒煙氣後窒息,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為:好一新集團違法建設問題突出,事故隱患長期存在,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事實上,該商貿城安全檢查人員早已發現肇事租戶私拉電線的行為,但其沒有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制止,未從根本上徹底消除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
火災還暴露事故企業存在違法先建後批、防火設計缺失、部分消防通道違規改建為商鋪、事故隱患長期存在等諸多問題,而企業能多年“矇混過關”,與相關部門監管不嚴有關。
經調查,原達州市規建局明知好一新商貿城存在違規超面積建設、虛構擴建保鮮庫項目、違規改建消防(疏散)通道為商鋪等違法行為,未經審核便同意並發放《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達州市消防支隊存在對好一新商貿城消防安全失管失察,處罰卷宗弄虛作假,在申報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受理了消防驗收申請等情況。而早在2016年10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全省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未整改情況通報》指出了好一新商貿片區物流倉儲集中區存在區域性火災隱患,原省政府消安委還約談了達州市,但達州市各級雖召開過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工作安排,但工作專班和督辦人員均未開展對該區域火災隱患整改專項工作。
事故影響
2018年6月1日17時52分許,達州市通川區西外鎮塔沱市場好一新商貿城發生一起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5.1萬平方米。火災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9210餘萬元。
事故處理
截至2018年6月3日14時,公安消防部隊已先後六批次調集重慶、成都、自貢、瀘州等地1057名官兵、219輛消防車等人員和物資投入救援工作,已連續戰鬥超過40個小時。
2019年7月29日,從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獲悉,達州市通川區塔沱市場“2018·6·1”重大火災事故結案。 調查組認定,達州市通川區塔沱市場“2018·6·1”事故是一起重大火災責任事故,並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建議。
好一新集團董事長郝成棋等7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或失火罪,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原達州市規建局和達州市消防支隊共8名責任人涉嫌職務違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調查組還給予達州市相關副市長、達州市通川區委書記,通川區委副書記、區長等33人黨紀、政務或組織處理;對負責消防安全監管的有關責任人員,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予4名相關企業負責人、好一新集團及好一新商貿城公司行政處罰。
針對事故暴露出的企業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行業部門監管不到位等突出問題,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了多項防範和整改措施。
[被移送司法人員名單]
1、朱雪東,好一新商貿城公司塔沱市場冷庫租戶。在冷庫內違規私拉亂接電線,導致火災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失火罪。
2、彭軍,好一新商貿城公司塔沱市場冷庫經理,負責冷庫的建設、經營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不到位,對冷庫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涉嫌失火罪
3、郝成棋,好一新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好一新商貿城公司出資人,實際管理者。未認真履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擅自改變規劃,占用消防通道違法建設,違規將冷庫的工藝設計、設備安裝等交由無製冷工藝設計和設備安裝資質的公司實施;未組織進行冷庫建築工程防火設計審核和驗收申報;對好一新商貿城長期存在的區域性火災隱患未進行整改。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涉嫌重大事故責任罪。
4、王靜,好一新集團副總經理,分管冷庫。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冷庫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改不力,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分局取保候審。
5、李忠偉,好一新集團副總經理,具體負責好一新商貿城工程項目建設。在商貿城項目建設期間,未按照原達州市規建局批准的設計圖施工,將好一新商貿城東側整體向東延伸,超規劃紅線10.5米,違規改變消防通道用途,導致“6·1”火災過火面積擴大,災情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分局取保候審。
6、譙朝輝,好一新商貿城公司塔沱市場部總經理,分管冷庫。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不到位,對冷庫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分局取保候審。
7、吳萬彪,好一新商貿城公司塔沱市場經管中心經理,負責安全保衛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不到位,安全檢查流於形式,對冷庫長期存在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改不力。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被達州市公安局通川區分局取保候審。
8、吳勝勇,男,中共黨員,2014年1月在樂山市干休所退休。作為市消防支隊時任支隊長,對好一新商貿城消防設計審核和驗收把關不嚴,違規審批好一新商貿城《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對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失察,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9、羅澤,男,中共黨員,2014年退役(自主擇業)。作為市消防支隊防火處法制科時任科長,對好一新商貿城消防驗收審查流於形式,未發現並糾正該商貿城消防工程與原設計不相符的問題,對好一新商貿城將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為商鋪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可並簽字驗收合格,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10、許宏偉,男,中共黨員,眉山市公安局工作(現借調在樂山市公安局戰訓支隊工作)。作為市消防支隊防火處時任參謀,對好一新商貿城消防驗收審查流於形式,未發現並糾正該商貿城消防工程與原設計不相符的問題,對好一新商貿城將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為商鋪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可並簽字驗收合格,指使並參與偽造虛假消防監督檢查記錄、筆錄,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11、王德銀,男,中共黨員,2018年4月退役(自主擇業)。作為市消防支隊防火處時任參謀,違規審核好一新商貿城消防設計,對好一新商貿城消防驗收審查流於形式,未發現並糾正該商貿城消防工程與原設計不相符的問題,對好一新商貿城將部分消防(疏散)通道改建為商鋪的違法行為予以認可並簽字驗收合格,未按規定對好一新商貿城進行開業前消防檢查並簽字同意其開業,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12、林朗,男,2011年4月,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作為原市規建局時任局長,明知塔沱市場二期擴建保鮮庫工程系好一新集團為解決商貿城違法超建面積而虛構的項目,違法審批並安排和授意原市規建局工作人員違規辦理好一新集團塔沱市場二期擴建保鮮庫工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違規審批該項目竣工規劃驗收,幫助好一新集團取得商貿城《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應負主要領導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13、史萬奎,男,2014年2月退休(享受副縣級待遇)。作為原市規建局規劃科時任科長(2000年至2007年9月),明知塔沱市場二期擴建保鮮庫工程系好一新集團為解決商貿城違法超建面積而虛構的項目,違規審核該項目規劃手續,簽字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違規辦理該項目規劃驗收,幫助好一新集團取得商貿城《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14、鄧有國,男,2015年7月,因受賄罪被判處4年緩刑。作為原市規建局規劃科時任副科長,違規審核好一新集團塔沱市場二期擴建保鮮庫工程規劃手續,簽字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違規辦理該項目規劃驗收,幫助好一新集團取得商貿城《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
15、王群,男,2012年3月至今,在達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作為原市規建局規劃科工作人員,明知塔沱市場二期擴建保鮮庫工程系好一新集團為解決商貿城違法超建面積而虛構的項目,篡改該項目總平面圖審核時間,違規審核該項目規劃手續,簽字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違規辦理該項目規劃驗收,幫助好一新集團取得商貿城《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應負直接責任,其行為已涉嫌職務違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