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經過
2015年3月29日,有民眾報案,稱蒼南縣靈溪鎮雙益小區旁的一老房子內經常傳出不同嬰兒的哭聲,而房主年齡偏大,不像嬰兒父母,懷疑其中有蹊蹺,蒼南警方接警後,立即著手偵查,對該房子進行多日守候,發現房內人員存在拐賣兒童的嫌疑。
2015年4月4日下午,警方在房內抓獲正在進行拐賣兒童交易的章某、朱某等9人,並解救出1名男嬰。
涉案人員
此案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分別扮演著“介紹人”、“撫養人”、“運送人”、“收買人”等角色。這些涉案人員之間不少“沾親帶故”,其中有“情侶檔”、“父子檔”、“夫妻檔”,甚至還有一家五口“齊上陣”。
此次被提起公訴的有26人,其餘9人另案處理。據起訴書顯示,這26人分別來自蒼南、溫州市區、福建、雲南等地,其中年齡最大的79歲,最小的27歲。
在這些被告人中,李某的身份引發關注。據起訴書,李某今年68歲,戶籍地鹿城區,職業醫生。
據知情人透露,李某是一名婦產科醫生,曾在溫州市區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工作至退休,後被溫州光明醫院、樂清市白石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返聘,直至案發。
此案被告人中,竟有一名女醫生,她曾在溫州一家三級甲等醫院工作,退休後被其他醫療機構返聘,經她之手被拐賣的嬰兒有4名。
跨省作案
跨省多次轉手層層加價 一男嬰經5次轉手“身價”漲8倍
此案中大部分嬰兒經跨省多次轉手買賣,而且層層加價,主要涉及雲南、浙江、福建、河北等地。
據檢察機關指控,經雲南籍女子和某之手的多名嬰兒,轉賣和加價尤為突出。2014年6、7月,和某在雲南怒江蘭坪縣花1萬元買了1名男嬰,後以3.8萬元賣給下家梨某,而梨某以6.6萬元賣給肖某,肖某加價至7.5萬元又轉賣給章某和朱某,最後朱某以8.3萬元賣給他人。
經查,此案涉及被拐賣嬰兒共27名,每名被拐賣嬰兒因經合夥作案和多層轉手,均涉及多名涉案人員。對涉案人員的拐賣兒童次數和涉及的被拐賣兒童人數,檢察機關均進行審查予以統計認定。其中,章某拐賣兒童19次,涉及被拐賣兒童19名;朱某拐賣兒童16次,涉及被拐賣兒童16名;李某拐賣兒童4次,涉及被拐賣兒童4名。
被拐賣嬰兒怎么來的?據多名被告人供述,一些嬰兒都是在出生後遭遺棄。對此,檢察機關認為,這僅是被告人單方辯解,對嬰兒來源偵查部門還要做進一步調查,如果還有漏罪行為,則要進一步追責。
檢察機關認為,章某、朱某、李某等26人拐賣兒童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利益鏈條
成交價最低1萬最高近10萬
介紹運送均有“工資報酬”
據指控,此案主犯、現年51歲的蒼南男子章某在2013年找到一條“發財捷徑”——販賣兒童。
2013年7月左右,章某通過他人介紹,在青田火車站附近花6萬元買了1名男嬰,同年11月20日以8.6萬元賣給下家。
“肥水”不流外人田。在拐賣兒童中,章某還帶上了女友朱某和兒子。去年3月,章某帶著兒子和朱某在石家莊花5萬元買了1個出生才1個多月的男嬰。將男嬰帶回蒼南後,章某分別付給朱某2000元、兒子1500元“工資”。
經查,章某等人拐賣的兒童均為嬰兒,其中“成交價”最低1萬元,最高9.8萬元。
另外,在該拐賣兒童團伙的“利益鏈”中,處於“介紹”、“撫養”、“運送”等環節的人員均大多有獲得“報酬”,介紹人獲取介紹費,撫養人、運送人則獲相應工資。
案件發展
經審訊,警方獲取更多線索,之後又相繼在蒼南靈溪、石家莊、上海、雲南等地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
2015年4月11日,在靈溪抓獲陳某等人,解救1名男嬰;
2015年6月17日、7月2日在靈溪抓獲溫某等人,解救2名男嬰;
2015年7月9日,抓獲李某、蔡某(另案處理)夫婦。另外,丁某等人主動向警方投案。
法院審理
成功解救的被拐賣嬰兒應送往福利機構安置
經查,此案中被拐賣的27名嬰兒中有15人獲救,其中解救後寄養在收買人處的有10名,寄養在福利院的有5名。
根據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開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收養工作的通知》規定,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兒童後,對於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應當及時送還;對於暫時查找不到生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應當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撫養,並簽發打拐解救兒童臨時照料通知書,由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救助保護機構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同時,公安機關要一律採集打拐解救兒童血樣,檢驗後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尋找兒童的生父母。
溫州市檢察院在辦理該案時要求公安機關妥善依法處理被解救兒童,建議將寄養在收買人處的嬰兒均送福利機構安置。目前,此項工作正在協調處理中。
對收買人也追究刑責
將有力打擊買方市場
溫州市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檢察員王瑋分析說, 收買人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現在一律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一變化緣於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簡稱修正案)。
王瑋指出,根據修正案實施前規定,對收買被拐賣兒童可以“免責”: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但修正案規定了“收買即入罪”: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不過,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
王瑋介紹,在量刑方面,現行《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