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青島故意殺人案

3·10青島故意殺人案指2015年3月10日崔思峰駕一越野車將民警王鑫撞倒並兩次碾壓其身體,致王鑫死亡。 2015年8月1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崔思峰犯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經過

2015年3月10日10時許,被告人崔思峰的女友孫某某因吸食毒品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華陽路派出所民警查獲,孫某某稱毒品系被告人崔思峰提供,民警遂對孫某某暫住的旅館處布控。14時30分許,崔思峰駕一越野車至某旅館找孫某某,得知孫某某被公安機關查獲後,崔思峰將旅館住客隋某某帶到其駕駛的車上詢問詳情。此時,華陽路派出所民警王鑫、包某某等人開警車趕到旅館外。一民警發現越野車上的崔思峰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思峰出示身份證。

崔崔思峰拒不出示並開始倒車,著警服的民警王鑫、包某某見狀上前支援。崔思峰見狀迅速駕車向前沖,將王鑫撞倒,崔思峰遂急踩剎車又致包某某頭部撞在該車車樑上。崔思峰急速倒車致車頭朝北,將已被撞倒在車下的王鑫甩至該車前方。

倒車期間,坐副駕駛座的隋某某開車門準備下車,副駕駛室車門將包某某颳倒在地。隨即,越野車車尾又撞到停在附近的另一車輛。崔思峰見無法倒車逃走,駕車向前沖,致車輛右前輪碾壓過躺在車前的王鑫身體。崔思峰見前方有車輛阻擋無法前行,遂再次倒車,右前輪又碾壓過王鑫身體,車尾部撞到停在路邊的一轎車。

當崔思峰欲繼續駕車向前衝撞時,被在場其他民警拖出越野車駕駛室。同年3月25日,王鑫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被告背景

被告人崔思峰,男,1980年11月16日生,漢族,高中文化,出生於山東省青島市。2012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因犯販賣毒品罪被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同年7月18日刑滿釋放。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妨害公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經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執行逮捕。2015年8月18日因犯故意殺人罪被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訴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崔思峰明知警察在執行公務,為逃避檢查,駕車衝撞,後又駕車反覆碾壓,致民警一人死亡一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辯護

被告人崔思峰承認其開車碾壓了民警王鑫,但沒有殺人動機。

開庭審理

2015年7月24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青島民警王鑫遭涉毒人員碾壓身亡案。

法院判決

2015年8月18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崔思峰犯故意殺人罪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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