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兌付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目的是為了規範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管理,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政府債券的公開發行和兌付管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發行兌付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政府一般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64號)、《關於印發<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5〕83號)、《關於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財庫〔2016〕22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政府債券的公開發行和兌付管理。浙江省政府債券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浙江省財政廳具體辦理債券的發行和兌付管理有關工作。

第三條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分為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包括置換債券和新增債券),採用記賬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期限均為3年、5年、7年和10年,其中3年期、5年期和7年期債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債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債券發行後可按規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和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四條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發行。每期發行數額、發行時間、期限結構等要素由浙江省財政廳確定。

第二章發行與上市

第五條浙江省財政廳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組建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承銷團(以下簡稱“承銷團”),負責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公開發行的承銷工作。承銷團成員應當是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金融機構,具有債券承銷業務資格,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或者淨資本狀況等指標達到監管標準。

第六條浙江省財政廳與承銷團成員簽訂債券承銷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承銷團成員可以授權委託其在浙江的分支機構代理簽訂並履行債券承銷協定。

第七條經浙江省財政廳委託,中債資信評估有限責任公司開展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信用評級,並在債券存續期內每年度開展跟蹤評級。

第八條浙江省財政廳不遲於浙江省政府債券招標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浙江省財政廳入口網站等渠道(以下簡稱“指定網站”)向社會公布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檔案、信用評級報告等,並披露浙江省經濟運行、財政收支及債務情況(專項債券需披露項目情況)。2016年浙江省政府債券存續期內,浙江省財政廳通過指定網站持續披露浙江省財政經濟運行情況、跟蹤評級報告和影響償債能力的重大事項。

第九條浙江省財政廳於招標日借用“財政部國債發行招投標系統”組織招投標工作,組織承銷團成員進行投標,並邀請有關部門派出監督員現場監督招投標過程。

第十條招投標結束後,浙江省財政廳於招標日當日通過指定網站向社會公告當期債券的實際發行規模、利率等中標信息。

第十一條招投標結束至繳款日(即招標日後第1個工作日)為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分銷期。中標的承銷團成員可於分銷期內,在交易場所採取場內掛牌和場外簽訂分銷契約的方式,向符合規定的投資者分銷。

第十二條浙江省政府債券的債權確立實行見款付券方式。承銷團成員不遲於繳款日將發行款繳入國家金庫浙江省分庫。浙江省財政廳於債權登記日(即招標後第2個工作日)中午12:00前,將發行款入庫情況書面通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並委託國債登記公司將涉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於債權登記日16:00前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若浙江省財政廳在發行款繳款截止日前未足額收到中標承銷團成員應繳發行款,將於債權登記日15:00前通知國債登記公司。國債登記公司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浙江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涉及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託管的部分,國債登記公司應於債權登記日16:00前書面通知證券登記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後者在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時,對浙江省財政廳未收到發行款的相應債權暫不辦理債權登記和託管。對於未辦理債權確認的部分,浙江省財政廳根據發行款到賬情況,另行通知國債登記公司處理。

第十三條浙江省財政廳按3年期債券發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債券發行面值的1‰,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

第十四條在確認足額收到債券發行款後,浙江省財政廳於繳款日後5個工作日內(含第5個工作日)辦理髮行費撥付;若承銷團成員未按時、足額繳納發行款,浙江省財政廳不遲於收到該承銷團成員發行款和逾期違約金後5個工作日辦理髮行費撥付。

第十五條浙江省政府債券於上市日(即招標日後第3個工作日)起,按規定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還本付息

第十六條國債登記公司應當不遲於還本付息日前11個工作日將還本付息信息通知浙江省財政廳。

第十七條浙江省財政廳不遲於還本付息日前5個工作日通過指定網站公布還本付息事項,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浙江省政府債券還本付息。

第十八條浙江省財政廳應當不遲於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將還本付息資金撥付至國債登記公司賬戶。國債登記公司應當於還本付息日前2個工作日日終前將證券交易場所債券還本付息資金劃至證券登記公司賬戶。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應按時撥付還本付息資金,確保還本付息日足額劃至各債券持有人賬戶。

第四章法律責任和罰則

第十九條承銷團成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時足額繳付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浙江省財政廳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其中,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指起息日起對月對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實際天數,下同。

第二十條浙江省財政廳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時足額向承銷團成員支付發行費,或者未按時足額向相關機構撥付應還本息等資金的,按逾期支付額和逾期天數,以當期債券票面利率的2倍折成日息向承銷團成員支付違約金,或者向債券持有人支付罰息。計算公式為:

違約金或者罰息=逾期支付額×(票面利率×2÷當前計息年度實際天數)×逾期天數

第二十一條國債登記公司、證券登記公司等機構,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給其他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相關協定和有關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並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招標日(T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檔案規定的浙江省財政廳組織發行招投標的日期。

(二)繳款日(T 1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檔案規定的承銷團成員將認購浙江省政府債券資金繳入國家金庫浙江省分庫的日期。

(三)上市日(T 3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債券按有關規定開始在交易場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還本付息日,是指浙江省政府債券發行檔案規定的投資者應當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浙江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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