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2011年固始縣環境綜合整治
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市環保局等部門2011年信陽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信政文〔2011〕53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2011年固始縣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固始縣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詳細內容
2011年固始縣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及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省市有關要求,以進一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污染減排為主線,著重解決事關民生的環境突出問題,確保我縣“十二五”減排目標實現開門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2011年信陽市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加強對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地進行環境綜合整治,確保飲用水安全;對涉重金屬行業進行綜合整治;進一步完善和提升全縣環境自動監控系統建設;繼續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推進我縣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實現污泥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通過整治,使我縣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區域環境質量進一步改善,確保我縣“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圓滿完成。
二、工作任務與工作責任
(一)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
完成全縣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規劃編制工作,劃定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和准保護區,並按照程式上報審批。
對史河飲用水源地內的污染源進行全面整治,依法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設施,禁止在河道內堆放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網箱養殖、放養畜禽、開發旅遊和餐飲等可能造成飲用水源水體污染的活動。依法取締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工業落後、污染嚴重的涉水企業及所有違法建設項目,堅決打擊一切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環境違法行為,確保飲用水質達標率98%以上。
完善《城市飲用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制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工作方案》,每月至少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進行1次常規指標監測,每年進行2次全指標監測,對查出的特徵污染物要分析污染來源,並制定針對性防治措施。開展汛期和枯水污染聯防聯控工作,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源保護區日常監管制度。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2011年9月底前,完成全縣飲用水源地保護區規劃編制工作,劃定飲用水源地一級、二級和准保護區,並按照程式上報審批。組織以環保局為主體的聯合執法機構,依法關閉、拆除史河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監督落實不能穩定達標排放和不能滿足總量控制要求、影響水源地水質安全的相關項目搬遷、限期治理或停產治理任務。
2011年10月底,完成史河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及各項管理制度。
以上工作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為具體責任人,史河上游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有關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
(二)城鎮規劃區大氣環境污染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加大對規劃區內涉氣違法排污企業整治力度,確保排污企業穩定達標排放,使城區空氣品質進一步改善,總體達到國家二級標準。
2.完成時限和工作職責。2011年4月底前,縣環保局負責對違法排污企業依法下達限期治理通知書,責令整改。
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
(三)涉重金屬行業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環保局近期組織了對全縣涉重金屬行業進行排查,根據企業生產規模、生產工藝、污染物排放量、有無環保治理措施以及是否能穩定達標排放,確定整治企業名單如下:
2011年固始縣涉重金屬企業環境綜合整治名單
序號 | 鄉、鎮 | 企業名稱 | 重金屬類別 | 備註 |
1 | 黎集鎮 | 固始縣中原蓄電池有限公司 | 鉛 | 掛牌督辦 |
2 | 南大橋 | 固始鵬鑫鋅品有限公司 | 鎘、鉛等 |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2011年11月前,各涉重金屬企業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縣環保局根據省環保廳印發的有關行業環保綜合整治技術規範,對整治企業下發限期治理通知,並督促企業按照限期治理通知書相關要求制定整治方案,確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對企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實施停產治理直至關閉。
縣政府分管副縣長、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
(四)加強全縣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理
1、工作任務。對全縣醫療部門實行醫療廢物統一收集、運送、消毒無害化處理。敏感區域(如飲用水源、風景區、學校)、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等醫療機構必須實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2011年11月前,完成信陽市中環公司與全縣醫院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工作。
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縣環保局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
(五)提升全縣環境自動監控系統
1、工作任務。完善和提升環境自動監控建設系統:確保縣污水處理廠自動監控系統、地表水責任目標斷面水質自動監控系統、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控系統的正常運營,時時線上監控。完成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線上監測設備更新改造工作。完成史河上游安徽與河南交界處黎集鎮境內在建省界史河入境水質自動監控站建設工作,實現數據傳輸,發揮效能。
2、完成時限和責任。201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2010年環境自動監控站系統建設的完善和提升工作,此項工作由縣發改委、財政局和環保部門負責落實。
以上工作縣政府分管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負責人。
(六)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1、工作任務。力爭完成21個省級生態鄉鎮、4個省級生態村創建任務,積極開展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試點,推進農村“以獎促治”工作,解決農村突出環境問題,繼續深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工作,按要求和進度落實治理措施,發揮減排效能。
固始縣2011年擬建省級生態鄉鎮名單
序號 | 鄉(鎮) | 創建類別 | 名稱 | 完成時限 |
1 | 豐 港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豐 港 鄉 | 11月31日 |
2 | 祖師廟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祖師廟鄉 | 11月31日 |
3 | 蔣 集 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蔣 集 鎮 | 11月31日 |
4 | 陳淋子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陳淋子鎮 | 11月31日 |
5 | 汪 棚 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汪 棚 鎮 | 11月31日 |
6 | 方 集 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方 集 鎮 | 11月31日 |
7 | 城 郊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城 郊 鄉 | 11月31日 |
8 | 馬堽集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馬堽集鄉 | 11月31日 |
9 | 張廣廟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張廣廟鎮 | 11月31日 |
10 | 汪 棚 鎮 | 省級生態村 | 汪棚鎮陳寨村 | 11月31日 |
11 | 石佛店鎮 | 省級生態村 | 石佛店鎮龍潭村 | 11月31日 |
12 | 李 店 鄉 | 省級生態村 | 李店鄉梧梓廟村 | 11月31日 |
13 | 泉河鋪鄉 | 省級生態村 | 泉河鋪鄉大壩橋村 | 11月31日 |
14 | 洪 埠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洪 埠 鄉 | 11月31日 |
15 | 楊 集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楊 集 鄉 | 11月31日 |
16 | 往 流 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往 流 鎮 | 11月31日 |
17 | 郭陸灘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郭陸灘鎮 | 11月31日 |
18 | 趙 崗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趙 崗 鄉 | 11月31日 |
19 | 胡族鋪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胡族鋪鎮 | 11月31日 |
20 | 草廟集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草廟集鄉 | 11月31日 |
21 | 段 集 鎮 | 省級生態鄉鎮 | 段 集 鎮 | 11月31日 |
22 | 張老埠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張老埠鄉 | 11月31日 |
23 | 觀 堂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觀 堂 鄉 | 11月31日 |
24 | 泉河鋪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泉河鋪鄉 | 11月31日 |
25 | 徐 集 鄉 | 省級生態鄉鎮 | 徐 集 鄉 | 11月31日 |
固始縣2011年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鄉鎮名單
序號 | 鄉(鎮) | 項 目 名 稱 | 完 成 時 限 |
1 | 汪棚鎮 | 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 | 2012年5月 |
2 | 草廟集鄉 | 農村環境連片綜合整治 | 2012年5月 |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2011年5月20日前,環保局將擬建的省級生態鄉鎮、省級生態村的名單上報省市環保部門備案;9月30日前,確定創建省級生態鄉鎮、省級生態村方案報省市環保部門備案;11月31日前,所有創建和限期治理工作全部完成,相關鄉鎮組織完成並上報省市環保部門驗收。
以上工作縣環保局、相關鄉、鎮政府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
(七)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
1、工作任務。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是城鎮污水處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地方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要根據目前我縣污水處理廠運行情況等因素,組織編制2011——2015年我縣污泥處置規劃。
2、完成時限和工作責任
2011年6月中旬,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制定縣蓼東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工程方案並上報主管部門核查;6月底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完成2011——2015年全縣污泥處理處置規劃編制任務。
三、工作標準
關閉、拆除違法企業或其生產線標準:必須依法吊銷或變更企業營業執照,斷水斷電,拆除生產設備,清除原料。
停產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標準:治理工藝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技術政策和省重點行業污染治理技術規範要求,治理期間不得超標排污。
生態村和生態鄉鎮創建標準:達到省級生態村和生態鄉鎮考核驗收條件和指標要求。
污水處理廠穩定規範運營標準:污水處理設施連續正常運行;處理水質達標排放;線上監測監控設施和流量計運行正常並聯網;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主要操作人員培訓持證上崗;規章制度健全,運營管理規範。
污泥處置標準:處置後的污泥應符合《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試行)》的規定和有關標準要求。
四、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領導
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是全縣環境保護重點工作,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全縣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各鄉鎮及縣直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認真抓好此項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要加強指導和督查,切實把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
(二)嚴格依法行政
對企業實施關閉、下達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務,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逐廠依法下達通知書,明確告知企業關閉、停產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時限、要求、權利和義務。
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轄區內所有重點排污企業(含投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必須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禁止無證排污。
(三)強化監管
環保部門要加大對列入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任務的排污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監控力度,建立監管記錄,督促企業按期完成治理任務。加強日常巡查,嚴防已關閉的污染企業和“十五小”、“新五小”企業死灰復燃,堅決杜絕違規新上污染項目。
(四)齊抓共管
環保部門:對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加大監管力度,實行嚴格的環保目標考核,依法嚴肅查處違法排污企業,對停產治理或限期治理企業組織達標驗收,頒發排污許可證。
發展和改革部門:加大對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投資工作力度。督促落實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工藝技術落後、資源能源消耗高、環境污染嚴重的落後企業(生產線)的關閉工作。
財政部門:及時、足額撥付用於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企業污染治理、生態村創建等環保重點工程項目的國債和財政專項資金。
監察部門: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拒不糾正的,對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處理不力的,對玩忽職守充當違法排污企業保護傘、損害民眾權益的有關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督促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二期工程及其配套管網、脫氮、污泥處置進度設施建設,加強對污水處理廠運營的監管和指導,確保污水處理廠達到規定運行負荷要求。以治理村內垃圾、秸稈亂堆、污水亂排亂流為重點,因地制宜規劃和建設農村生活垃圾和污水處理設施。
水利部門:依法取締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及馬堽柳溝村市控縣界水質自動監測站上下游3000米以內的鐵砂和河沙開採行為。
農業部門:做好年度沼氣工程建設、秸稈綜合利用、資金補助等工作,促進秸稈和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
工商部門:對關閉企業依法註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畜牧部門:對達到國家規模的畜禽養殖企業,結合資金和技術支持,督促其建設相配套的糞便及污水處理設施。
電力部門:對被依法關閉(或拆除)的企業(或生產線)、停產治理企業、未按時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停止供應生產用電。
(五)責任追究
2011年11月底前完不成本方案所列環境綜合整治任務的,視為該鄉鎮和相關部門環境保護目標沒有完成,並追究該鄉鎮和相關部門責任人的責任。
(六)社會監督
縣政府目標辦將適時在縣電視台公布本年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中被列入限期治理、停產治理的企業名單,在2011年12月10日前將各項任務的具體完成結果報縣政府並向社會公告。縣環保局每半年向社會公布各鄉鎮和有關部門工作進展和任務完成情況,接收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