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發展、完善和社會全面進步,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進入了新發展時期,尤其是全面實施黨的十六大和憲法所確定的“依法治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我國各項事業必將納入法治軌道。為此政法部門及社會其他部門都急需一大批高層次的套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是具有特定法律職業北京的忖業學位,主要為立法、司法、行政執法、法律服務與法律監督部門以及經濟管理、行到此為政管理和和社會公共管理部門培養高層次的套用型、複合型法律專門人才。為實現這一培養目標,1999年6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法務部法規教育司轉《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根據新的培養方案,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按法學一年學科和法律職業的基本要求確定的,課程設定覆蓋了法律二級學科的主要內容,課程結構力求體現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套用型和複合型人才在知識能力結構上的要求,培養工作不僅與法律科教育相接,還與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其他專業學位教育相聯繫。此外,法律碩士專業學位培養工作的一個重要特徵,既培養法律意識及價值以、法律思維邏輯與方式、法律職業道德與職業責任、法律人員的從業純潔質和從業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總之,培養方案的目的在於使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一大批既掌握本專業知識,又具備法人才,科學地規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招生工作、培養工作和培養過程,進一步完善我國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結構和學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適應我國法律實務部門和政法生活,經濟生活以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對高層次法律人才多樣化的迫切需求,招生考試工作是為培養目標服務的,選才是育才的前提和基礎。考試大納是聯考命題的基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