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事件
在2009年10月12日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賽艇比賽期間進行的興奮劑檢查中
郭林娜因A瓶檢測結果呈蛋白同化製劑(19-去甲雄酮)陽性。
中國賽艇協會根據國務院《反興奮劑條例》、國家體育總局1號令和《第十一屆全國運動會興奮劑違規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對賽艇興奮劑違規事件運動員郭林娜及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相關處罰
一、取消運動員郭林娜十一運會所參賽項目的比賽成績;
二、自2009年10月12日起給予21歲的郭林娜禁賽4年的處罰,並禁止其參加下一屆全運會和城運會;
三、由於主管教練張輝負責訓練的運動員發生第二例(第一例是2001年河南賽艇運動員周辛榮因興奮劑檢查結果呈陽性被取消九運會資格)興奮劑違規行為,給予其終身取消教練員資格的處罰;
四、給予郭林娜15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五、給予張輝15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六、給予河南賽艇協會警告和負擔2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20000元)的處罰,並記1例興奮劑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