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條軍規

13條軍規

1891年,奈史密斯只是麻薩諸塞州斯普林菲爾德(Springfield)市基督教青年會國際訓練學校的一名體育教師。那一年的冬天,學校體育系主任盧瑟-古利克為貫徹冬季體育課教學大綱委託他設計一項室內集體遊戲。最終,奈史密斯在古利克給他的截止日期之前寫出了這13條規則,那一天,是1891年12月21日。

13條軍規正文

1.球員可以用單手或者雙手將球朝任何方向扔出。

一個球,一個筐,改變了世界一個球,一個筐,改變了世界

2.球員可以用單手或者雙手朝任何方向擊打皮球,禁止拳擊球

3.球員禁止持球跑。球員必須在接球的位置將球扔出,如果一名球員在高速奔跑中接到球立即停步,他因慣性而改變的位置可以被允許。

4.球員只能用雙手持球,用手臂或者身體固定球將被視為違例。

5.禁止使用肩膀衝撞對手,抓、打、推、絆也被視為違禁動作。任何球員第一次違反這條規則將被視作犯規,第二次違反將被判離場,直到比賽中出現一次進球之後方能返回比賽。如果動作過大有明顯傷人傾向,則該球員將被逐出比賽直到完場,且不能以任何球員替補入場。

6.犯規包括:拳擊球以及違反條例3、4、5的所有情況。

7.任何一方連續吃到三次犯規,他的對手將直接被判得到一分。(連續的意思是指,三次犯規之間對方都沒有任何犯規)

8.在投籃過程中,防守方不允許有任何觸碰或妨礙行為,進攻方以扔或拍擊的方式將球送入籃筐且球停留在筐中,則將被計為一個進球。如果球停留在籃筐邊緣,而防守方移動籃筐,此球同樣被計為進攻方一個進球。

9.如果球出界,則由第一名觸碰到球的球員執行界外發球。如果雙方就發球權出現爭執,則由場內裁判直接將球擲入場內。界外發球者必須在五秒內擲球,超過五秒則自動將發球權交給對方。任何一方故意拖延比賽,場內裁判應當判該方犯規一次。

10.場內裁判的職責主要針對球員,包括:判決球員行為,記錄犯規,當一方連續三次犯規時通知場外裁判。場內裁判有足夠的權威依據第五條規則判決球員行為。

11.場外裁判的職責主要針對比賽,包括:判決比賽是否正常進行,球是否出界,球權歸屬,並且負責計時。場外裁判負責判決進球是否有效,他將承擔包括計分在內的場外裁判所應當承擔的所有職責。

12.比賽標準時間為上下半場各15分鐘,上下半場之間有5分鐘休息時間。

13.在規定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方獲勝。如果比賽出現平局,在雙方隊長同意的前提下,比賽可以繼續進行,直到任何一方再得一分宣告結束。

軍規將拍賣

“13條軍規”原稿照片(AP/Bebeto Matthews)“13條軍規”原稿照片(AP/Bebeto Matthews)

在今年的12月10日,這些最初的“籃球出生筆記”將在紐約拍賣,拍賣的總金額預計將達到200萬美元以上。拍賣將由奈史密斯國際基金會主辦,而出售這些筆記的也正是基金會的創始人、奈史密斯博士的孫子伊安-奈史密斯(IanNaismith)。伊安表示,出售這些筆記是家族共同協商得出的決定,而他們也將把這筆錢重新投入到基金會的慈善運作中。

“我們會將這筆錢重新用在孩子們的身上。”伊安說。“我們將其稱之為回收再利用。這幾年經濟情況越來越糟,我遭遇了中風,我的妻子也去世了,所以我更有必要把籃球的快樂重新帶給孩子們。這也是奈史密斯博士的夙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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