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7年7月,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接到工業垃圾非法傾倒長江的舉報。2017年汛期過後,長江安徽段銅陵市境內的上江村江灘,被人為傾倒大量工業固體廢物,嚴重威脅長江水域生態環境。
案件調查
長江航運公安局蕪湖分局,經過順藤摸瓜發現有船隻利用長江航道,分別從江蘇,浙江,上海等地,裝載大量危險廢物與一般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 為安徽省部分地方磚瓦窯廠制磚提供原料為名,非法轉運至安徽省境內傾倒。
警方深入辦理後發現,由陸路改為水路,利用長江水道,將發達地區各種垃圾非法運輸至欠發達地區傾倒,已經形成了“產業鏈”。通常會將危險廢物與一般固廢混合、再在表面覆蓋黃土,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其中,非法接收、傾倒,涉及安徽銅陵,馬鞍山,蕪湖,合肥,蚌埠等地。查證非法傾倒危險廢物62.88噸,固體廢物2400餘噸,現場查獲裝有危險廢物和固體廢物混合物的船隻8艘,涉案30餘人。
環境影響
安徽省環保廳稱,經過組織人力對傾倒廢物進行檢測鑑定,總計採集固體樣品22份、滲濾液樣品5份,並由安徽省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了檢測分析,初步判定為疑似危險廢物。對經鑑定屬於危險廢物的,安徽省環保廳將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件處置
案件偵查
2018年1月31日,長江航運警方已刑拘5名涉案嫌疑人(1人在逃)。
安徽省環保廳在接到省公安廳治安總隊關於要求對傾倒廢物進行檢測鑑定的通報之後,迅速啟動兩法銜接辦案機制,組織專門力量,全力配合公安機關開展案件偵辦工作。
一、組織環保廳土壤環境管理處,省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省環境監察局,省環境監測站等相關部門,在銅陵市環保局的協助下,對上江村的江灘上的固體廢物及長江銅陵段七艘船隻裝載的不明工業廢物進行採樣,總計採集固體樣品22份、滲濾液樣品5份,並由省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了檢測分析,在省環境監測站提交檢測報告以後,我廳組織相關固廢管理人員對檢測結論進行認真分析,初步判定為疑似危險廢物,並向公安機關出具了檢測結論。
二、 2018年1月,省環保廳專文要求銅陵市環保局聘請有資質機構,對傾倒地進行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將非法轉移固體廢物的船隻押回原裝載碼頭,移交當地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理。同日,省環保廳致函江蘇,浙江,省級環保部門商請協調地方相關部門,配合做好押運船隻及貨物的接收工作。
三、會同公安機關積極做好扣押船隻的押返準備,截至2018年1月31日,8艘被扣押船隻已有7艘安全押回原裝載碼頭,分別是江蘇省江陰市長涇鎮碼頭(2艘)江陰市長涇鎮范莊碼頭(1艘)、蘇州市吳江區震澤鎮宏程碼頭(1艘)、蘇州市吳江區同里鎮夾浦橋海事碼頭(1艘);浙江省平湖市廣陳鎮創達碼頭(1艘)、湖州市南潯洋南碼頭(1艘)。剩餘1艘將於今日抵達江蘇原裝載碼頭。
四、對傾倒在雙江村江灘的疑似危險廢物,尋求具有司法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分析,經鑑定屬於危險廢物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對造成環境損害的完成環境評估以後,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提取公訴
2018年7月16日,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就社會廣泛關注的長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傾倒固廢案中的“10·12”案提起公訴,被告單位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下稱“寶勛公司”)及黃冠群、李長紅等12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涉嫌污染環境罪。該院同時還對寶勛公司、平湖三和金屬回收有限公司(下稱“平湖公司”)以及李長紅、塗偉東等13個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一審判決
經一審法院判決,寶勛精密螺絲(浙江)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黃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至有期徒刑6年不等的刑罰,並處1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金,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同時一審法院判令各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單位對因污染環境產生的應急處置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鑑定費用在各自確定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並就本次污染環境行為在安徽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二審判決
宣判後,寶勛公司、黃冠群等10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刑事部分判決,提出抗訴。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並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合議庭評議,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抗訴單位、10名抗訴人以及其他原審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傾倒危險廢物以及有毒、有害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該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