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7年1月9日,張永煥騎機車撞人後逃逸,朱振彪騎車跟隨,張永煥在一個村莊棄車後徒步逃逸,在此過程中一直持手機錄製視頻。根據視頻內容,張永煥在一個村莊棄車後徒步逃逸,走向附近的灤南鐵路區域,翻越隔離網並在鐵軌邊繼續徒步。張永煥翻入隔離網約5分鐘後朱振彪手機斷電。隨後,從遠處駛來一輛火車,張永煥上到兩軌之間站在那裡不動,朱振彪站上鐵軌,脫了上衣搖晃著,想讓火車停下。後來火車上的工作人員告訴朱振彪,根本剎不住。
案件傷亡
該案件導致張永煥被火車撞擊身亡。
案件起訴
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灤南縣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原告張殿凱在起訴書中稱,2017年1月因朱振彪追趕,致其父、交通肇事逃逸者張永煥被火車撞擊身亡,要求賠償各項費用共60餘萬元。
案件宣判
2018年2月12日下午,灤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永煥家屬的所有訴求,認定朱振彪的追趕行為與死者撞火車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朱振彪的行為不具有違法性,而且屬於見義勇為行為。
法庭上,原告方提交了20件證據及證人證言,以期證明張永煥與張雨來發生交通事故後未逃逸、朱振彪追張永煥過程中有誇大事實製造謠言刺激張永煥、張永煥是被追過火車道時被撞身亡、朱振彪追人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等。
被告方對原告提出的觀點一一回應,被告朱振彪的律師周存鵬在法庭上稱,張永煥在發生交通事故後未報警,未搶救傷者,未保護現場,騎車離開已經構成交通肇事逃逸;朱振彪看到交通事故中傷者張雨來倒在血泊中,並不知道傷勢情況,主觀意願是追逐張永煥過程中勸其自首,不構成製造謠言;視頻上可以看到,張永煥明知火車將至走向火車道的,此時,朱振彪距離張永煥約50米遠,張永煥被撞身亡與朱振彪追逐無關。
法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表明,交通事故中,張永煥無駕照、所駕駛二輪車輛未經過年檢,對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
法庭調查到的另一件證據是張永煥家屬與火車方面的協定,協定內容表明張永煥負事故全部責任、鐵路方面無過錯。
法院宣判後,原告方表示要抗訴,後又申請撤訴,唐山中院作出準許撤回抗訴的終審裁定,一審判決生效。
案件後續
2017年12月,朱振彪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綜治辦申報“見義勇為”認定。
2018年6月中旬,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綜治辦對評定內容進行公示。
2018年7月4日上午,朱振彪從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綜治辦領取了《見義勇為行為確認書》。綜治辦工作人員表示,從接到申報材料開始,綜治辦組建評審小組進行了資料核實等工作。根據《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的相關規定,朱振彪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評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