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政策
國家對重點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
摘要
對於重點龍頭企業,國家在基地建設、原材料採購、設備引進和產品出口方面,在全國範圍內有計畫地、分期分批地選擇一批龍頭企業予以重點扶持。
重點龍頭企業具備的條件
1、規模較大
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在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在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在2000萬元以上;近3年年銷售額東部地區在2億元以上,中部地區在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在5000萬元以上;產地批發市場年交易額在5萬元以上。
2、經濟效益好
企業資產負債率小於60%。
3、帶動能力強
生產、加工、銷售各環節利益聯結機制健全,能帶動較多農戶;有穩定的、較大規模的原料生產基地。
4、產品具有市場競爭優勢
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有較健全的市場行銷網路,市場份額在同類產品中居前列,且較穩定。
國家對重點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
1、金融政策
(1)靈活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安排貸款計畫,及時增加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支農資金需要。
(2)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支農重點,完善支持農業產業化的金融服務體系。
(3)以龍頭企業和高科技農業、特色農業為重點,加強支持農業產業化的金融服務。
(4)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為農業產業化創造條件。
(5)支持西部地區發展特色農業,促進西部農業產業化發展。
2、財政政策
為了引導龍頭企業大範圍地帶動生產基地和農戶,形成龍頭企業加生產基地和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新格局,對於重點龍頭企業帶動的生產基地建設等,中央財政要繼續給予支持,地方財政也要作出具體安排。
3、稅收政策
(1)內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外資企業
企業所得稅減免: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在以後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
(3)外經貿
按照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有關規定,對符合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項目融資予以貼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繼續加大對重點龍頭企業出口創匯的支持。對於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目錄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引進項目的農產品加工設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投融資
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借鑑國內外投資融資經驗,利用資產重組、控股、參股、兼併、租賃等多種方式擴大企業規模,增強企業實力。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實行規範的公司制後,可申請發行股票上市。已經上市的重點龍頭企業,利用好農業類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傾斜政策。創造條件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利用外資開展合資、合作。積極探索建立以重點龍頭企業為主體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投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