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馬克思主義民族觀、宗教觀的宣傳教育,加強調查研究,搞好綜合協調,參與研究制定有關民族宗教的政策措施,對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供政府決策參考,並做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協調有關發展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事宜。從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的高度,協調有關部門,認真研究排查調處影響民族團結的問題,促進和維護民族地區的團結和諧、社會政治穩定。
(三)參與研究制定有關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的特殊政策措施,負責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安排和協調管理,負責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的統計分析工作,參與做好民族地區扶貧工作,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與進步。
(四)協同有關部門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各項事業的發展,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政策規劃;積極開展和擴大對外聯繫,做好有關少數民族的外宣工作和文化交往工作。
(五)協同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考察、選拔、使用工作。
(六)對宗教團體和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守法、擁護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的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做好與宗教界的民主協商和合作共事工作,團結民族宗教界人士,調動廣大信教民眾的積極性,為我縣改革開放、發展穩定貢獻力量,指導宗教團體在憲法、法律和政策允許範圍內,按照各自的特點獨立工作,搞好自身建設,使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七)按憲法、法律和政策規定,搞好對縣內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和宗教活動及場所的行政管理。負責審批辦理宗教方面的有關事務,協調宗教團體和信教公民在宗教問題上與社會其他方面的關係,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及宗教問題的書刊影像等宣傳品的審查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揭露和打擊邪教及利用宗教進行顛覆政權、危害社會、危害人民的違法犯罪活動。
(八)了解掌握我縣邊境以外的主要宗教組織及活動狀況,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好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指導宗教團體、宗教界人士,按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堅決抵制和打擊敵對勢力利用民族宗教對我進行滲透、煽動和破壞活動。
(九)加強同民族鄉、民族村的工作聯繫。
(十)完成縣委、政府和市民委、市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