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政府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龍海市政府投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政府投融資管理,合理確定政府投融資規模,防範和控制政府投資風險和債務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是指在完善投融資體系,拓寬投融資渠道,創新投融資手段,規範融資方式,防範財政風險的基礎上,通過適度舉債對政府投融資項目實施的投資、建設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單位是指市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出資設立的,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承擔市政府確定的政府投融資、城市建設及債務還本付息等工作職責的經濟實體。主要包括:龍海市國投集團及其下屬子公司,龍海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及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其他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投融資單位為保證政府確定的投融資項目建設,從金融機構組織借貸、以國有資本融合社會資本籌措資金、以及政府通過資本金投入、專項補助或償債專項支出等形式撥付給政府投融資單位的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全過程。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龍海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是龍海市政府投融資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財政、國土、建設、交通、水利、環保、審計、金融辦、國投集團等有關單位。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組長,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小組成員。主要職責是:審定政府建設性資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融資中長期規劃;審定政府投融資年度計畫和融資方案;審定投融資政策和管理制度;決定政府投融資重大事項等。

第六條龍海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投融資辦)是政府投融資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掛靠市財政局。主要職責是:牽頭投融資政策的制定;編制政府中長期融資規劃和年度融資計畫;對投融資單位的融資業務實施管理和監督;制定各種融資資金的管理辦法;建立健全政府融資風險防範機制;負責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等。

第七條政府投融資單位是投融資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完成市政府確定的政府投融資、城市建設及債務還本付息等任務目標,在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其業務考核。

第八條按照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工合作的原則,各成員單位和責任主體職責分工如下: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資項目管理機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提出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畫;負責項目整合和投資監管工作;匯總編制全市政府中長期投資規劃和年度投資計畫。

財政部門:負責資源整合和資金監管工作;負責制定相應財政扶持投融資的政策措施;研究統籌政府投融資項目的政府性資源配置、信用支撐、風險管理和統計分析;科學評估本級財政償債能力,在財政預算中對本級債務規模提出明確的控制上限,建立投融資政府專項償債資金。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土地資源整合和國土資源監管工作;負責政府投融資項目土地指標報批和供地保障,協助投融資主體辦理土地資源配置相關手續;落實投融資計畫中所需的土地資源收儲、出讓等工作。

建設、交通、水利等部門:負責有關項目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根據城鄉規劃,合理確定、調整地塊規劃功能,協助投融資主體辦理資源配置有關手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環保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融資單位和項目的審計監督。

金融辦:參與協調重大金融項目招商與融資;牽頭組織融資單位與金融機構的項目對接會議;擬定各類融資考核獎勵資金方案。

國投集團:負責匯總編制所屬政府投融資平台政府性項目投資計畫、融資計畫和償債計畫;組織、分解和落實年度政府性項目融資計畫;指導政府融資單位融資業務;負責審核所屬融資項目相關資料;根據所屬各單位落實融資工作情況提出考核獎懲初步方案。

其他政府投融資單位主要職責:

(一)對其承擔的政府建設項目實施具體建設、管理,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申報、建設實施、工程質量及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職責;

(二)根據市政府下達的項目建設任務提出項目投融資計畫;落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拼盤計畫;按照程式提出具體項目融資初步方案,並負責具體辦理融資手續,包括擔保抵押、契約簽訂、賬戶開設、資金流轉、還本付息等;

(三)各政府投融資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於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投資計畫、融資計畫和償債計畫,直接報送或歸口匯總後報市投融資辦綜合平衡。

第三章計畫管理

第九條建立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制度。市投融資辦牽頭相關職能部門,結合城市規劃、土地規劃、財力供給、投融資單位資產負債情況等,對各投融資單位報送的項目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資金預算進行審核、匯總、論證、綜合平衡後,提出本級政府投融資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各政府投融資單位總投資規模應當按照市投融資辦批覆的計畫執行,不得超計畫實施。

第十條政府投融資項目計畫包括投資計畫、融資計畫和償債計畫等。年度計畫應列入當年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年度計畫草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投資計畫。每年第四季度,市發改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發展目標、政府財力和政府債務總量,提出政府性項目總投資規模,並根據項目輕重緩急、投融資主體融資能力和當年計畫實際執行情況科學合理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性項目投資計畫,報龍海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審定。

融資計畫。每年第四季度,市財政局根據當年政府投資計畫市級執行情況、政府財力、償債計畫以及投融資主體的融資能力,結合市發改部門編制的下一年度政府性項目投資計畫,科學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性項目融資計畫,報龍海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審定。

償債計畫。每年第四季度,市財政局根據下一年度存量負債還本付息需求,結合市本級財力、土地出讓情況、國有資本收益等,形成政府償債計畫。

第十一條政府投融資單位應在每季度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投融資計畫完成情況(包括投資計畫、融資計畫及償債計畫)報送市投融資辦。

第四章投資管理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應重點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基礎產業、支柱產業及社會事業等領域的建設,合理調配經營性和非經營性項目。非經營性項目應堅持有利於帶動基礎產業、改善投資環境、促進儲備土地增值的原則,提升城市形象和公共服務能力;經營性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預期投資收益應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確保項目收益滿足償債需求,實現可持續發展。對一般競爭性領域項目,原則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資範圍。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非經營性項目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進行引導。

第十三條各政府投融資單位不得違法違規對已經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企業增加投資;不得違法與信用不良、經營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盈利能力的企業合作投資;嚴格控制與主業無關的投資項目;未經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不得進行期貨投資、委託理財等高風險業務;收購兼併、以非現金方式對外投資的,應嚴格做好審計評估和盡職調查等工作,並報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管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投資支持方向範圍,結合龍海發展規劃,建立和動態管理項目儲備庫。根據發展需要和項目成熟程度,擇優列入年度投資計畫。年度投資計畫原則上半年調整一次,亟需調整的,報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五條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嚴格投資概算、建設標準、建設工期等要求。嚴格按照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計畫,確保政府投資及時發揮效益。嚴格概算執行和造價控制,健全概算審批、調整等管理制度。列入年度投資計畫的項目,應有獲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總投資慨算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應當堅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照計畫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使用資金。政府投融資單位在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時,應邀請市財政局對建設項目資金拼盤進行會審;在申報項目資金預算時,應委託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對建設項目資金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融資計畫,經批准後一般不予調整、追加。特殊情況按以下程式報批後予以調整、追加。未經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調整、追加的,各部門不得安排資金投入,不得組織實施相關項目。

(一)需要調整或部分調整的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融資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提出調整申請。內容包括:

1.項目規模、內容、股權結構發生較大變化的;

2.項目主體、地點、期限發生變更的;

3.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或遭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

4.需要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二)特殊情況下需要追加的投資項目,由政府投融資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市投融資辦提交追加投資申請,市投融資辦審核後報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八條跨年度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及其資金預算,按原批准方案跨年度執行,執行期間不再逐年重複上報、審核、批覆。但政府投資單位在報送下一年度項目計畫時應將跨年度項目同時報送市投融資辦,以便合理安排全市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跨年度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如果在跨年度執行中發生較大調整的,在報送下一年度項目計畫時應提出,由市投融資辦審核後報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五章融資管理

第十九條政府投融資融資方案應經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批准,未經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執行所產生的債務、費用等,由政府投融資單位自行承擔。融資方案經批准後,政府投融資單位對接金融機構,於融資業務發生並正式生效後,將融資契約等材料報市投融資辦備案。

第二十條政府投融資單位要努力構建多層次,全方位融資體制,進一步規範各類融資業務策劃、對接、比選、審核等工作流程,降低融資成本,優先選擇政策性銀行、企業債券以及中期票據等低成本業務品種;在同等類型融資業務中,要優先選擇利率較低品種;同等利率條件下,要優先選擇還款時間較長品種。對既有的高成本融資項目,要積極創造條件,儘可能爭取用低成本融資品種進行置換。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融資需要提供擔保和抵押的,應在融資方案中予以說明,其擔保和抵押的方式、內容經市投融資辦和債權金融機構確認後,在投融資體系內協調解決。政府投融資單位原則上不得為政府確定的投融資單位之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抵押。因業務需要確需提供擔保、抵押的,應事先報請市投融資委員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各政府投融資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對融資資金實行“單獨建賬、獨立核算”,保證資金安全。融資項目實施後,應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項目資金的使用、進度、組織管理等進行檢查。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三條市投融資辦根據投融資單位職能,對項目投融資計畫完成情況、經營效益、資產保值增值等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政府補助和政府注資的依據,與投融資單位領導班子工資待遇,幹部使用等相掛鈎。

第二十四條財政局作為政府性債務的業務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融資單位的債務實行歸口管理,並將投融資單位債務納入動態監控和風險預警範圍。

第二十五條審計局應對投融資項目的業務開展及投融資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定期實施審計監督,對重點項目應進行全生命周期審計,審計情況及時報告市投融資管理委員會,審計結果納入市投融資辦年度考核體系。

第二十六條國投集團應建立健全對下屬公司的資產、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業務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強化風險防控。

第二十七條如違反本辦法,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投融資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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