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和省批准的防護類別、防護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審批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審批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規劃。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對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城市防空襲方案制定、民眾防空組織(人民防空專業隊)建設和訓練、防空防災演習演練、疏散體系建設,協助軍事部門指導城市防空建設。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四)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和信息化建設。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網和信息化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保障全縣人民防空通信警報暢通。負責實施人民防空無線電管理。
(五)組織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根據國家制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實施計畫、技術和質量管理;指導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和平時開發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