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發布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進行了審查,認為其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龍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施行。
條例全文
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
(2017年9月26日龍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調查認定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紅色文化,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的調查、認定、保護、管理和利用,適用本條例。
已經被公布為文物、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歷史建築的紅色文化遺存,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文化遺存,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遺留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遺蹟和實物。包括:
(一)重要機構、重要會議舊址;
(二)著名人物故居、舊居、活動紀念地、紀念設施及其遺物;
(三)與重要歷史事件、革命運動、重要戰鬥有關的遺址、遺蹟和代表性實物;
(四)反映革命歷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獻資料和代表性實物;
(五)其他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具有代表性的遺址、遺蹟和實物。
第四條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科學規劃、合理利用的原則,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要求,正確處理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關係,確保紅色文化遺存真實、完整和安全。
第五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
市、縣兩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
市、縣兩級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旅遊、教育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為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提供諮詢、論證、評審服務和專業指導。
專家諮詢委員會由文化、民政、規劃、建設、旅遊、環保、教育、檔案、地方志等方面專業人士和黨史、文物、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
第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設立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和接受捐贈等方式籌集。
第八條紅色文化遺存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依法參與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相關事務,享有相應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紅色文化遺存的義務,有權對破壞、損毀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或者控告。
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紅色文化遺存。
第十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保護意識,重視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推動紅色文化有效傳播。
第二章調查認定
第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名錄管理。
市、縣兩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紅色文化遺存的調查,做好紅色文化遺存的認定、記錄、建檔工作,並運用信息技術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文字、數據、圖片、視頻等資料的收集整理,建立以數位技術為基礎的紅色文化遺存檔案。
第十二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遺址、遺蹟和實物,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申報,經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為紅色文化遺存。申報時應當提交紅色文化遺存的名稱、類型、詳細地點、文化內涵、產權歸屬、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管理部門等說明材料。
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遺址、遺蹟和實物,縣級人民政府沒有申報,但確有保護必要的,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認定為紅色文化遺存。
第十三條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紅色文化遺存認定和批准情況,編制和更新本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需要調整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對已公布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誌的設定。保護標誌的樣式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或者塗改、損毀保護標誌。
第三章保護管理
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紅色文化遺存專項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土地利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和旅遊發展等專項規劃應當體現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要求。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類別、內容、規模以及歷史和現實情況,提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嚴格控制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因特殊需要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由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徵得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批准。
建設、施工單位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時,應當保證紅色文化遺存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第十九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的需要,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房屋、林木等依法進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依法予以拆除。
禁止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
禁止在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內擅自設定廣告設施。
第二十條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由使用權人進行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由所有權人負責修繕、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修繕資助,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資助,或者通過產權置換、購買等方式予以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進行修繕時,應當將修繕方案書面報所在地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實施原址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遷移異地保護的,由建設單位會同所在地縣級文化(文物)和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制定遷移異地保護方案,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條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已經全部毀壞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因特殊需要原址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市、縣、鄉三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周邊區域的生態環境保護,防止地質災害、水土流失、環境污染等對紅色文化遺存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
第二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公共安全防護設施建設,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紅色文化遺存的用水、用電、用氣以及防火、防盜等管理情況開展檢查。
第二十六條發生突發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紅色文化遺存重大損失時,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立即採取救護措施,並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應急措施,組織搶救保護,並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可以對紅色文化資料和實物進行徵集、收購。徵集、收購應當遵循公平、自願的原則。
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收藏、保管制度,完善收藏、保管條件。
第二十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收藏的紅色文化資料、實物捐贈或者出借給政府設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機構。受贈人和借用人應當尊重捐贈人或者出借人的意願,對捐贈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四章合理利用
第二十九條鼓勵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合理利用。
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合理利用應當與其歷史價值、結構特點相適應,不得擅自改變遺存主體結構和外觀,不得危害遺存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向公眾開放。
鼓勵利用紅色文化遺存舉辦陳列、展覽,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各界開展與紅色文化遺存有關的理論和套用研究。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紅色文化有關的博物館、紀念館和研究、教育等機構,應當加強對遺存的紅色文化內涵和革命歷史價值的發掘、研究。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利用紅色文化遺存建立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各級各類教育機構應當有計畫地將紅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學各環節,開設校本課程,開展以愛國主義教育為主題的社會實踐活動。
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管理部門應當為宣傳教育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與利用,投資建設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設施,打造紅色文化多元傳播平台,培育、設計和推出紅色文化旅遊景區、線路和產品,推進紅色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
利用紅色文化遺存,或者在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影視拍攝等大型活動的,應當徵求所在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紅色文化遺存資源,打造紅色文化品牌,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推動紅色文化的保護、傳承和弘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紅色文化遺存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和縣級文化、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擅自在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的;
(二)在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項目建設和工程施工,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施工的;
(三)擅自修繕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明顯改變遺存原狀的;
(四)擅自遷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的;
(五)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紅色文化遺存,造成遺存破壞的;
(六)對紅色文化遺存及其環境造成污染,或者對紅色文化遺存生態環境和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七)擅自在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記憶體放易燃、易爆、易腐蝕物品的;
(八)在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規用水、用電、用氣、用火,造成紅色文化遺存損毀的;
(九)擅自在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範圍內設定廣告設施,對紅色文化遺存本體或者其歷史風貌造成破壞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定、移動或者塗改、損毀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標誌的,由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紅色文化遺存的,由所在地縣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消除影響;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市、縣兩級文化(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紅色文化遺存損毀或者滅失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之後,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與紅色文化相關的各類紀念館、展覽館、基地等紀念設施,參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保護。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權威解讀
相關背景
《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是龍巖市制定的首部在文化保護方面的實體法規,也是全國首部由設區市制定的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方面的實體法規。2017年年初,龍巖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啟動條例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採用委託第三方起草的方式,形成了《龍巖市紅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經一審審議,結合立法專家顧問的建議意見,法工委將《條例(草案)》更名為《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草案)》,並對法規草案內容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和完善。新的條例草案形成後,在《閩西日報》、龍巖人大網等新聞媒體發布了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公告,組織立法專家顧問和市直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論證,常委會領導和法制委員會委員還分別帶隊到七個(市、區)開展紅色文化遺存保護立法調研和徵求意見工作。期間,還在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指導幫助下,徵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的意見。條例草案經過反覆論證修改,2017年9月26日經龍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2017年11月24日,經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將於2018年3月1日起實行。在立法期間,共徵集到320多條意見和建議,並對徵求到意見和建議作了認真研究、吸收和反饋。
關於條例名稱
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其名稱為《龍巖市紅色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紅色文化遺產”包括物質和非物質兩方面的內容,由於對非物質紅色文化遺產的界定以及確定是誰是傳承人等方面難以把握,根據立法專家顧問的建議意見,將條例名稱更改為《龍巖市紅色文化遺存保護條例》,只對物質性的紅色文化遺存如何保護進行規範。
關於名稱定義
總則第三條採用“概括+列舉”的方式對什麼是紅色文化遺存加以規定。我們將紅色文化遺存定義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團結帶領各族人民進行革命活動所遺留的,具有紀念、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遺址、遺蹟和實物”,並就其具體形式列舉了五個方面的內容。未盡事宜,專家諮詢委員會可以根據概括式定義和所列的第五個方面加以判斷。
關於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
對紅色文化遺存的保護和利用,涉及多個部門,條例在總則部分就責任主體作出規定,並在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紅色文化遺存認定、保護、利用中的主要職責做出規定,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保障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工作取得實效。
關於專家諮詢委員會
條例第六條規定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和人員組成,並在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紅色文化遺存的評審認定、名錄調整需要經過專家諮詢委員會論證並提出審查意見。紅色文化遺存認定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均由專家諮詢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第三條的規定把握。
關於紅色文化遺存保護與城鄉建設的關係
紅色文化遺存保護和城鄉建設呈現出一定的緊張關係,為使城鄉建設過程中破壞紅色文化遺存的行為得到有效遏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紅色文化遺存專項保護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要體現遺存保護的要求;條例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還就保護範圍、建設審批、保護責任、原址保護、遺址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等做出規定。
關於紅色文化遺存的合理利用
條例鼓勵對紅色文化遺存進行合理利用,打造紅色文化品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具備開放條件的紅色文化遺存,應當向公眾開放;第三十一條鼓勵社會各間開展紅色文化遺存的有關理論和套用研究;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利用紅色文化遺存開展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第三十三條對推進紅色文化與旅遊融合發展進行了規定。
關於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的準確和明晰是確保法規得以順利實施和具有可操作性的重要體現。基於文物保護、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已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規定,所以,條例第三十六條列舉了九種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規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和縣級文化、城鄉規劃(建設)、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依法處理。同時,針對新設定的禁止性行為,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設定了具體明確的行政處罰措施。
關於參照執行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之後,龍巖市仍有一些與紅色文化相關的紀念館、展覽館、基地等紀念設施,它們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這些紀念設施也應當得到保護,因而在條例第四十條設立參照執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