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職能

一、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中心城市規劃、土地執法管理;
(三)負責中心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執法管理;
(四)負責中心城市市政執法管理;
(五)負責中心城市園林綠化執法管理;
(六)負責中心城市環境保護涉及的對社會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商業經營及文化娛樂經營場所設備產生的噪聲超標排放、飲食服務業燃燒爐污染、油煙污染及焚燒棄物造成大氣污染的執法管理;
(七)負責中心城市工商管理涉及的市區流動無證照個體商販的執法管理;
(八)負責中心城市公安交通管理涉及的侵占城市道路的執法管理;
(九)負責中心城市交通管理涉及的機車、殘疾人代步車、人力三輪車非法營運行為的執法管理;
(十)負責中心城市房產管理涉及的房屋、物業管理中拆改房屋結構、亂堆放建築材料等行為的執法管理;
(十一)負責中心城市建設管理方面涉及的無證或占道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以及載貨車輛的滴、灑、漏等行為的執法管理;
(十二)負責中心城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涉及的無證占道(含公共廣場)經營圖書、報刊、音像製品、電腦軟體、電子出版物及商業性促銷、演出等行為的執法管理;
(十三)負責中心城市停車場、洗車場的執法管理;
(十四)負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管理執法工作;
(十五)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履行省、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的城市管理領域的其他行政處罰權;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文化市場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文化市場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相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全縣性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專項整治活動。
(三)負責全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全縣文化市場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負責全縣文化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負責監管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負責全縣文藝類產品網上傳播許可的審核申報和監管;負責全縣文化娛樂場所(遊藝場所、歌舞場所等)、營業性演出、美術品經營許可的審核申報和監管;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許可的審核申報和監管;負責全縣網路遊戲服務的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動漫、網路遊戲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
(五)負責全縣新聞出版單位行業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印刷業、書刊發行業、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許可的審核申報和監管,實施準入和退出管理;負責從事出版活動民辦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全縣出版物內容和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負責出版物的進出口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違法違規出版活動,查處著作權侵權、盜版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處理涉外著作權事宜;負責網際網路出版活動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的監管工作;負責報刊社駐全縣記者站的監管工作;組織查處違法違規新聞出版活動。
(六)負責全縣廣播電影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督;負責對從事廣播電影電視節目製作民辦機構的監督;負責廣播電影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監督;負責全縣電影單位、製片、發行和放映工作許可的審核申報和監督;負責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的監管;負責衛星電視地面接收設施的監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綜合科
負責局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管理;負責局綜合性文稿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局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息、接待、安全保衛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和直屬單位財務工作和辦公設施等資產管理;負責票據管理,罰沒物資、罰沒款收繳的依法處理;負責執法隊伍專用裝備的計畫、配置、保養和更新等管理工作。
(二)人事與宣傳教育科
負責制定城管隊伍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處罰工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局和直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計畫生育及群團工作;負責幹部隊伍規劃、隊伍建設和幹部職工思想政治教育和學習培訓工作。負責局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導基層開展宣傳工作。
(三)執法督察科
負責對直屬各大隊和區執法局開展城市管理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督察,抓好績效考評工作;負責對上級決定的城市管理方面的事項進行督辦;負責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勤和隊容風紀情況進行督查;查辦各類違紀行為,開展城市管理業務督察。
(四)執法協調科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管理執法隊伍開展專項執法;負責涉及城市管理的綜合整治和執法中的協調工作;處理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重大糾紛或突發事件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之間存在的交叉事項。
(五)法規與信訪科
負責草擬城市管理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執法人員法律培訓、執法資格審查、考核工作;負責行政管理相關事項和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與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負責城市管理政策調研工作;
負責信訪工作並對民眾來信來訪、有關部門來函反映的問題進行落實、查處和反饋;負責會同各科室做好市人大、市政協交辦的議案、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關於派駐紀檢組監察室問題,按照《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和閩委編辦〔2010〕39號檔案配備並履行職責。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編制15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核定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副處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龍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試行)》的要求,遵循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結合龍巖市城市管理工作實際,編制了《龍巖市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幫助公民方便快捷地獲取所需信息。《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上查閱本《指南》,也可以在政府設定的信息公共查閱點查閱。政府信息公開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附屬檔案1《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在政府設定的信息查閱場所進行查閱。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市政府公共查閱地點。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2013年2月1日起執行)
1.公開範圍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請獲取。首批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目錄》,公開範圍為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於公開的外,凡與龍巖市城市管理相關的政府信息,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將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2.受理機構
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執法局綜合科。
通訊地址:龍巖市新羅區西城蓮新北路5號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3.提出申請
向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的,應當填寫《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2,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以在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科領取,也可以在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具體方式有三種: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具體操作為進入執法局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選擇“依申請公開”選項再到“網上申請”子選項;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後通過網上傳送即可。
(2)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科,當場提出申請,並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
4.申請處理
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科收到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綜合科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進行登記。根據工作職責分流到本局相關科室(單位)。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相關負責人同意,並由信息員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龍巖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流程見“依申請公開”欄目。
5.收費標準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龍巖市價格主管部門與財政部門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就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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