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玉玲案

齊玉玲案

1990年,原告齊玉苓與被告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國中學生,都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在預選考試中成績不合格,失去繼續參加統一招生考試的資格。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並在其父親陳克政的策劃下,運用各種手段,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案件經過

備受國人矚目的齊玉苓案的大致經過如下:

1990年,原告齊玉苓與被告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的國中學生,都參加了中等專科學校的預選考試。陳曉琪在預選考試中成績不合格,失去繼續參加統一招生考試的資格。而齊玉苓通過預選考試後,又在當年的統一招生考試中取得了超過委培生錄取分數線的成績。山東省濟寧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發出錄取通知書,由滕州八中轉交。陳曉琪從滕州八中領取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並在其父親陳克政的策劃下,運用各種手段,以齊玉苓的名義到濟寧商校就讀直至畢業。畢業後,陳曉琪仍然使用齊玉苓的姓名,在中國銀行滕州支行工作。

齊玉苓發現陳曉琪冒其姓名後,向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告為陳曉琪、陳克政(陳曉琪的父親)、濟寧商校、滕州八中和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原告訴稱:由於各被告共同弄虛作假,促成被告陳曉琪冒用原告的姓名進入濟寧商校學習,致使原告的姓名權、受教育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被侵犯。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6萬元,精神損失40萬元。

中院一審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定:(1)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被告陳曉琪在其父陳克政策劃下盜用、假冒齊玉苓姓名上學,是侵害姓名權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2)原告齊玉苓主張的受教育權,屬於公民一般人格權範疇。它是公民豐富和發展自身人格的自由權利。但是,本案證據表明,齊玉苓已實際放棄了這一權利,即放棄了上委培的機會。其主張侵犯受教育權的證據不足,不能成立。齊玉苓基於這一主張請求賠償的各項物質損失,均與被告陳曉琪的侵權行為無因果關係,故不予支持。(3)原告齊玉苓的姓名權被侵犯,除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應承擔主要責任外,被告濟寧商校明知陳曉琪冒用齊玉苓的姓名上學仍予接受,故意維護侵權行為的存續,應承擔重要責任;被告滕州八中與滕州教委分別在事後為陳曉琪、陳克政掩飾冒名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亦有重大過失,均應承擔一定責任。基於上述主要的事實認定,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作出判決:(1)被告陳曉琪停止對原告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2)被告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原告齊玉苓賠禮道歉;(3)原告齊玉苓支付的律師代理費825元,由被告陳曉琪負擔,被告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對此負連帶責任;(4)原告齊玉苓的精神損失費35,000元,由被告陳曉琪、陳克政各負擔5,000元,濟寧商校負擔15,000元,滕州八中負擔6,000元,滕州教委負擔4,000元;(5)駁回齊玉苓的其他訴訟請求。

高院二審

一審判決作出後,齊玉苓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除了對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提出異議以外,主要是提出證據表明自己並未放棄受教育權,被抗訴人確實共同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權利,使自己喪失了一系列相關利益。據此請求二審法院判決:(1)陳曉琪賠償因侵犯姓名權而給其造成的精神損失5萬元;(2)各被抗訴人賠償因共同侵犯受教育權而給造成的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35萬元。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這個案件存在適用法律方面的疑難問題,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33條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經過研究後,作出了《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該決定全文如下: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於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批覆》以後,繼續審理此案並認為:

“……由於被抗訴人滕州八中未將統考成績及委培分數線通知到齊玉苓本人,且又將錄取通知書交給前來冒領的被抗訴人陳曉琪,才使得陳曉琪能夠在陳克政的策劃下有了冒名上學的條件。又由於濟寧商校對報到新生審查不嚴,在既無准考證又無有效證明的情況下接收陳曉琪,才讓陳曉琪冒名上學成為事實,從而使齊玉苓失去了接受委培教育的機會。陳曉琪冒名上學後,被抗訴人滕州教委幫助陳克政偽造體格檢查表;滕州八中幫助陳克政偽造學期評語表;濟寧商校違反檔案管理辦法讓陳曉琪自帶檔案,給陳克政提供了撤換檔案材料的機會,致使陳曉琪不僅冒名上學,而且冒名參加工作,使侵權行為得到延續。該侵權是由陳曉琪、陳克政、滕州八中、滕州教委的故意和濟寧商校的過失造成的。這種行為從形式上表現為侵犯齊玉苓的姓名權,其實質是侵犯齊玉苓依照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各被抗訴人對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由於各被抗訴人侵犯了抗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和受教育的權利,才使得齊玉苓為接受高等教育另外再進行復讀,為將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交納城市增容費,為訴訟支出律師費。這些費用都是其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而遭受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被抗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各被抗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懲戒侵權違法行為,被抗訴人陳曉琪在侵權期間的既得利益(即以抗訴人齊玉苓的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陳曉琪的必要生活費)應判歸齊玉苓所有,由陳曉琪、陳克政賠償,其他被抗訴人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被抗訴人陳曉琪等侵犯了抗訴人齊玉苓的姓名權,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正確的。但原審判決認定齊玉苓放棄接受委培教育,缺乏事實根據。齊玉苓要求各被抗訴人承擔侵犯其受教育權的責任,理由正當,應予支持。”

由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憲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批覆,對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予以部分維持、部分撤銷,並判決:(1)被抗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7,000元,被抗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被抗訴人陳曉琪、陳克政賠償齊玉苓因受教育的權利被侵犯造成的間接經濟損失(按陳曉琪以齊玉苓名義領取的工資扣除最低生活保障費後計算)41,045元,被抗訴人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被抗訴人陳曉琪、陳克政、濟寧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賠償齊玉苓精神損害費50,000元。

社會反響

從此案的發生經過看,對於齊玉苓而言,關鍵之處在於法院是否支持其關於受教育權被侵犯的訴求,因為這決定了齊玉苓可以得到的賠償數額。按照初審法院、二審法院對待侵權賠償救濟的方法,若法院不予支持(恰如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為),齊玉苓只能得到其姓名權的損害賠償,即精神損害賠償;若法院予以支持(恰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所為),齊玉苓就可以得到一切與其受教育權被侵害有著因果關係的物質損失、精神損失。然而,由於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受教育權,而此案又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故而認為法律的適用是疑難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求解釋。最高法院於是作出了上述《批覆》,認定陳曉琪等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享有的受教育權。此批覆,乃直接針對正在審理中(二審階段)的齊玉苓案,因涉及具體爭議點而備司法性質,其與最高法院另一類頗具立法色彩的司法解釋迥異;並且,在當事的侵權一方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這一問題上,法院未以其他具體法律為依據而直接地、單一地適用憲法。就此兩點而言,司法界、學術界、媒體多稱此案為“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另外資料

曾轟動法律界的“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齊玉苓案的最高法司法解釋近日被廢,權威人士稱這意味著法院將不能援引憲法裁判爭議司法解釋被廢除。

“齊玉苓案”被稱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的批覆也開創了中國憲法作為民事審判依據的先河。

2008年12月18日,最高院發布公告稱,自當月24日起,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27項司法解釋。記者發現,最高院就齊玉苓案所做的《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法釋〔2001〕25號赫然在列。與其他26項司法解釋被廢止理由不同,該司法解釋只是因“已停止適用”而被廢止,既無“情況已變化”,又無“被新法取代”。

國家法官學院教授周道鸞、中國憲法學會顧問廉希聖均指出,這一司法解釋的廢止,涉及憲法司法化問題。

周道鸞認為,考慮到我國現行體制,最高院無權對涉及憲法的問題做出解釋,所以要停止適用。針對法院能否直接援引憲法條文做出裁判,法學界曾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是“不能引用”,另一種意見是“可以引用”。周道鸞認為,這一司法解釋被廢止後,此類做法“肯定不行。” 廢除司法解釋與黃松有無關

而廉希聖則稱,一是現在中央不再提憲法司法化的說法;二是齊玉苓案後,最高院前院長黃松有曾就憲法司法化撰文發表,跟這個問題聯繫起來。記者檢索到,齊玉苓案二審判決後,時任最高院民一庭庭長的黃松有2001年8月13日在《人民法院報》撰文《憲法司法化及其意義———從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的一個<批覆>談起》,認為此案“開創了法院保護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基本權利之先河”,“創造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等。但據記者調查了解,在黃松有出事之前,中央有關領導曾就憲法司法化問題做出批示,並成立了專門小組負責此事。

“即使黃不出事,這個司法解釋也同樣會被廢止。”最高院內部人士向記者否認此事是黃松有出事後“人走政息”,並表示所謂“憲法司法化”或將因此而一去不返。前進?倒退?還不好說

學者介紹,而長期以來,中國憲法除了發揮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會生活、法律實踐中總是難以覓其“芳蹤”。但憲法首先是法,法律應該能被實施,因此憲法應當從神壇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為民所用。

“法院判案子不能用憲法,又回到若干年以前的狀態了。”廉希聖認為,這一做法“是前進還是倒退還不好說,但會有問題,如果公民的憲法權利受到了侵犯,又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去處理,如何得到司法救濟?”

新辦法並未出台,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如何裁判?廉希聖建議,法官可按照憲法精神去理解法律,做出判決:“不然的話,司法機關不處理實際問題,就等於受害人得不到司法救濟;而得不到司法救濟就等於憲法向公民承諾的權利兌現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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