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對點網路檔案分享

點對點網路檔案分享(英語:Peer-to-peer file sharing,簡稱P2P檔案分享)允許用戶使用P2P軟體訪問多個媒體檔案,如:書籍、音樂、電影、和遊戲。 網路節點是終端用戶的電腦與分發伺服器(不是必需的)。

簡介

點對點檔案共享是使用點對點(P2P)網路技術分發和共享數字媒體。P2P檔案共享允許用戶使用P2P軟體程式訪問諸如書籍,音樂,電影和遊戲等媒體檔案,該軟體程式在P2P網路上搜尋其他連線的計算機以定位期望的內容。這種網路的節點(對等)是終端用戶計算機和分發伺服器(不是必需的)。

點對點檔案共享技術已經從早期的網路(如推廣該技術的Napster),到像BitTorrent協定等後來的模型,經過了幾個設計階段的演變。微軟使用它作為Update Distribution(Windows 10)和線上遊戲(例如mmorpgSkyforge)將其用作其內容分發網路,用於下載大量數據,而不會產生僅提供單一來源的固有頻寬的巨大成本。

有幾個因素促成了對等檔案共享的廣泛採用和促進。其中包括增加網際網路頻寬,物理媒體的廣泛數位化以及住宅個人電腦的日益增長的能力。用戶可以通過各種檔案傳輸系統和其他檔案共享網路將一個或多個檔案從一台計算機傳輸到另一台計算機。

歷史

點對點檔案共享在1999年流行起來,引入了Napster,一個檔案共享應用程式和一套中央伺服器,將有檔案的人與請求檔案的人聯繫起來。中央索引伺服器索引用戶及其共享內容。當有人搜尋檔案時,伺服器搜尋該檔案的所有可用副本並將其呈現給用戶。這些檔案將直接在兩台私人計算機之間傳輸。限制是只有音樂檔案可以共享。然而,由於這個過程發生在中央伺服器上,Napster在2001年7月被追究著作權侵權責任,並被關閉,之後又重新開始提供付費服務。

在Napster關閉之後,最流行的點對點服務是Gnutella和Kazaa。這些服務還允許用戶下載音樂以外的檔案,例如電影和遊戲。

技術發展

Napster和eDonkey2000都使用了基於中央伺服器的模式,可能被歸類為第一代P2P系統。這些系統依賴於各自的中央伺服器的運行,因此容易集中關閉。第二代P2P檔案共享包括Kazaa,Gnutella和Gnutella2等網路,能夠在沒有任何中央伺服器的情況下運行,通過遠程連線用戶來消除中心漏洞。

第三代檔案共享網路就是所謂的黑網,包括像Freenet這樣的網路,它除了與中央伺服器無關之外,還為用戶提供匿名性。

的BitTorrent的協定代表一個特殊情況。原則上,它是第一代的檔案共享協定,依靠稱為 追蹤器的中央伺服器來協調用戶。但是,它並不構成傳統意義上的網路。相反,新的獨立的協調用戶網路被創建,用於每一組檔案,稱為 洪流。協定的更新擴展消除了對集中跟蹤器的需求,允許使用分散的伺服器無關網路來進行源識別,稱為Mainline DHT。這允許BitTorrent包含第二代檔案共享網路的某些方面。用戶創建一個索引檔案,其中包含要共享的檔案的元數據,並將索引檔案上傳到與其他人共享的網站。

點對點檔案共享在成本方面也是有效的。系統管理開銷較小,因為用戶是提供者,通常提供者也是管理員。因此,每個網路都可以由用戶自己監控。同時,大型伺服器有時需要更多的存儲空間,這增加了成本,因為存儲必須專門為伺服器租用或購買。但是,通常點對點檔案共享不需要專用的伺服器。

P2P檔案共享網路中的社區

社區已經說了在對等網路和應用程式(如BitTorrent,Gnutella或DC ++)中發揮重要作用。這些社區的形成,發展和穩定有著不同的因素,包括興趣,用戶屬性,成本降低,用戶動機和社區維度。

興趣屬性

同伴社區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的。對於坎巴蒂,Ryu和Dasgupta的共同興趣可以被標記為“用於確定特定同伴可以參與的同伴社區”的屬性。有兩種方式,其中這些屬性可以被分類:顯性和隱性屬性。

隱性價值意味著同行向特定的社區提供關於他們自己的信息,例如他們可以表達他們對某個主題的興趣或者他們對音樂的喜好。有了明確的價值觀,用戶不會直接表達自己的信息,儘管通過揭示他或她過去在P2P網路中進行的查詢和研究,仍然有可能找到關於該特定用戶的信息。Khambatti,Ryu和Dasgupta將這些興趣進一步分為三類:個人,聲稱和群體屬性。

一個特定同伴的全部屬性(共同興趣)被定義為個人屬性,是一個同伴關於他或她自己的信息的集合。同行可能決定不透露自己的信息,以維護他們的隱私和網路安全。正是由於這個原因,作者指定“屬性的一個子集明確地被同伴公開”,並且他們將這些屬性定義為“所聲稱的屬性”。第三類興趣是群體屬性,定義為“位置或聯繫為導向”,需要形成一個社區的基礎“,一個例子是”網際網路連線的域名“,作為線上位置和某些用戶的組標識符。

降低成本

降低成本影響P2P社區的共享組件。Cunningham,Alexander和Adilov明確表示,共享的用戶試圖“降低成本”。在他們的工作對等網路檔案共享社區,他們解釋說,“分享行為是昂貴的,因為從共享者任何下載意味著共享者被犧牲頻寬”。由於共享代表了Napster等P2P社區的基礎,沒有“網路崩潰”,用戶可以共享儘管成本,以試圖降低自己的成本,特別是與搜尋相關的成本,並與擁擠的網際網路伺服器。

用戶的動機和社區的大小

用戶的動機和P2P社區的規模有助於其可持續性和活動。Vassileva在她的“激勵參與對等社區”的工作中,通過在加拿大薩斯喀徹溫大學進行的一項實驗來研究這兩個方面,在那裡創建並分發了一個P2P應用程式(COMUTELLA)。在她看來,動機是鼓勵用戶參與線上P2P社區的“關鍵因素”,特別是因為社區形式的“缺乏活躍用戶”,不會允許P2P共享功能正常。

加入P2P社區時,有用性是用戶的一個重要方面。特定的P2P系統必須被用戶認為是“有用的”,並且必須能夠滿足他或她的需要並追求他或她的興趣。因此,“用戶社區的規模決定了有用的程度”和“系統的價值決定了用戶的數量”。這種雙向的過程是由Vassileva定義為一個反饋迴路,和已經允許檔案共享系統等的Napster和Kazaa的誕生。然而,在她的研究中,Vassileva還發現“用戶在開始時需要激勵”,特別是激勵和吸引用戶養成上網的習慣。這可以通過例如向系統提供大量資源或者由有經驗的用戶向經驗較少的用戶提供幫助來完成。

用戶分類

參與P2P系統的用戶可以按不同的方式進行分類。根據Vassileva的說法,用戶可以根據他們參與P2P系統進行分類。有五種類型的用戶可以找到:創建服務的用戶,允許服務的用戶,便於搜尋的用戶,允許通信的用戶,不合作的用戶以及免費搭車。

首先,用戶創建新的資源或服務並將其提供給社區。第二,用戶向社區提供“存儲下載檔案”或“計算資源”的磁碟空間以便於其他用戶提供的服務。在第三,用戶提供關係的列表,以幫助其他用戶找到特定檔案或服務。第四,用戶積極參與“網路協定”,有助於保持網路的一致性。在最後一種情況下,用戶不需要為網路做出貢獻,只需下載他或她所需要的內容,而不需要再次使用該服務,就可以立即離線,從而可以在網路和社區資源上自由使用。

著作權問題

檔案共享的行為不是非法的,對等網路用於合法目的。檔案共享中的法律問題涉及到侵犯著作權材料的法律。關於檔案共享的合法性的大多數討論都暗示僅涉及著作權材料。許多國家都有合理的使用例外,允許在沒有得到權利持有者許可的情況下有限使用著作權材料。這些檔案包括評論,新聞報導,研究和獎學金。著作權法屬於地域性的,除非該國是國際協定的締約方,否則它們並不超越具體國家的領土。今天的大多數國家至少是一個這樣的協定的締約方。

在隱私領域,最近的法庭判決似乎表明,在對等檔案共享網路上暴露的數據中不可能有隱私的期望。美國地區法院法官Christina Reiss在2013年11月8日發布的一項39頁的裁決中,否認了通過自動化的對等搜尋工具,取消了沒有搜查令的當局蒐集的證據的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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