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廢止

法律法規的默示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

默示廢止

法律被廢止,指法律效力的消滅,或者說法律終止生效。它一般分為明示的廢止和默示的廢止兩類。明示的廢止,即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檔案中明文規定廢止舊法。默示的廢止,即在適用法律中,出現新法與舊法衝突時,適用新法而使舊法事實上被廢止。《審計法》的修訂,就是採取默示廢止的方式。默示廢止也有個時間問題。《審計法》修訂內容生效前,即2006年6月1日前,原《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等其他法律法規仍然有效,不存在與修訂後的《審計法》相衝突的問題,也就不存在被默示廢止的問題。2006年6月1日起,原《審計法》和《審計法實施條例》等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條款,凡是與《審計法》修訂相違背的內容自動失效,其他條款仍然有效。比如:在2006年6月1日以前,審計機關還可以根據原《審計法》第四十條,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但從2006年6月1日起,必須根據修訂後《審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取消審計意見書。

相關條目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