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修正案

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建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作以下修改:《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中“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修改為“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概述

1988年4月29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8年5月14日貴州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建議《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作以下修改:

第一條

《自治條例》第二十條中“允許私營經濟的存在和發展”修改為“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自治州的自治機關,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條

《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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