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工程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三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安排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實施的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建設、生態移民、接續產業發展和補植補造。
第三條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實施的項目,以實施退耕還林工程縣(市)為基本建設單位,以退耕還林村為單元,將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各項配套措施合理配置,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問題,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第二章 申報與規劃
第四條 項目申報每年由縣(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當年所需實施的項目報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後報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五條 根據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項目的批覆和2008至2015年專項規劃批覆,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報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後報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項目建設涉及的州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聯繫,密切配合。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工程建設的綜合協調和生態移民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督促,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會同有關部門下達年度任務計畫。
州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監管使用,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省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或專帳制度撥付資金。
州水利局:負責基本口糧田建設中水利設施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督促。
州農業和扶貧開發委員會:負責農村勞動力培訓、農村能源建設、接續產業中農業項目、基本口糧田建設中坡改梯項目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督促。
州林業局:負責接續產業發展和補植補造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督促。
州畜牧水產局:負責接續產業發展的技術指導、檢查和督促。
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參加年度項目實施情況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匯總上報州人民政府和省退耕辦,定期向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投資完成情況。
各縣(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承擔項目法人職能,定期向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實施情況和投資完成情況。
第七條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實行州人民政府負總責與責任落實到縣(市)政府相結合。縣(市)政府是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縣(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項目法人職能,統領項目的全盤工作,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項目二級法人職能,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項目所在鄉(鎮)政府是項目實施的直接責任主體。各級政府要把專項資金各類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列入當地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
第四章 計畫管理
第八條 各縣(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農(林)業、水利等相關部門,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審核批覆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2008-2015)》,於每年9月30日前將下年度資金使用計畫,經州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
年度資金使用計畫應包括上一年度投資計畫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投資計畫安排的初步意見。
第九條 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會同州財政局、林業局、農業和扶貧開發委、水利局、畜牧水產局等部門,下達年度任務計畫。
第十條 年度任務計畫一經下達,要嚴格遵照執行。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的,屬於項目調整、建設規模變化、投資變更等重大變動,須報原審批單位批准;不涉及投資和建設規模、不降低質量、不影響項目標準的一般性變更,須報州發改委和相關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原審批部門備案。
第五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 各縣(市)要根據省級批覆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2008-2015年)》,做好《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年度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深度達到作業設計(施工圖)要求。實施方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編制,科學合理,圖、文、表齊全,各項建設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和退耕農戶。
《實施方案》由州各相關部門初審後交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省農委、省水利廳等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實行項目法人(業主)負責制。縣(市)發改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州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下達給項目法人(業主)。項目法人(業主)對項目前期工作、施工組織、質量進度、資金安全以及後續管理等負全面責任。
第十三條 項目實施實行公示制。項目實施前,要把項目具體實施名稱、目標、任務、資金來源與規模、受益農戶等,以村為單元向項目區民眾進行公示,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和工程質量要求組織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設標準和工程質量。基本建設項目要實行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和契約管理制。積極組織退耕農戶參與項目建設,確保退耕農戶獲得勞務收入。
第十五條 加強項目建設檔案管理。各縣(市)要把有關項目建設的相關檔案、實施方案、工作總結、檢查驗收資料、資金審計報告、圖片、統計數據等資料分類整理歸檔,要有專人負責,及時收集,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各縣(市)要加強項目建設信息統計和報送工作,嚴格按照《貴州省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項目信息報送制度》執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建設項目信息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退耕辦)負責統計匯總上報。項目建設信息實行月報、季報和半年、全年總結報告制度。縣級各責任部門於每月28日前、每季度最後3日內報出本月、季度信息,縣級農(林)業主管部門(退耕辦)於每月3日前、每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報送上一月和上一季度信息。
第十七條 加強科技支撐工作,建立試驗示範點。建立由項目管理和實施部門、科研院校、技術推广部門為依託的科技支撐體系,大力推廣先進實用技術,每個建設項目都要建立科技試驗示範點,推動項目建設,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和成效。
第十八條 加強實施項目的效益監測。每個縣(市)要選擇3個以上項目村對退耕農戶基本口糧田、農村能源、生態移民、接續產業發展和補植補造等項目進行效益監測,及時蒐集、整理和分析各類項目實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為鞏固退耕還林成果目標的實現提供科學依據。各類項目監測方案由州級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州根據省下達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總量,按照各縣(市)退耕還林面積核定下達到縣(市)。專項資金從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達。州財政局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和州下達的年度任務計畫,下達年度專項資金預算。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及補助標準:
(一)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建設基本口糧田。在五年內實現具備條件的退耕農戶人均不低於0.5畝基本口糧田。
(二)有條件的退耕農戶開展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以農村沼氣建設為重點,多能互補。
(三)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實行生態移民。
(四)接續產業建設。項目要堅持因地制宜、尊重退耕農戶意願的原則。
(五)退耕還林補植補造。
以上項目建設補助標準按照國家批覆的年度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資金運行管理
(一)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或專帳管理。國家和省下達的全部財政資金實行有國庫集中支付的由國庫集中支付,還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縣(市)設專帳管理。
(二)資金撥付實行報賬制。按照項目建設進度,根據單項工程檢查驗收結果和有關財務憑證予以報賬。項目實施以批覆的《實施方案》為依據預撥40%啟動資金。
(三)需要進行招投標的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招投標,嚴格招投標制度。項目實施中需要採購的物資,按照當地政府關於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二十二條 要嚴格資金用途管理。項目建設資金用於建設所需物資、材料、種苗等的購置和機械作業費、勞務費等支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截留、挪用,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管理費、工作經費按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6%由地方財政匹配,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七章 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各類項目的檢查驗收實行“誰編制規劃,誰組織實施,誰檢查驗收”的原則,採取縣級全面自查、州級抽查、省級複查的三級檢查驗收制度。州級抽查在縣級自查驗收的基礎上,由州退耕辦、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財政、林業、農業、畜牧、水利等部門進行。
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各類項目任務和投資是否按計畫完成;項目質量是否達到規定的標準;資金撥付、管理與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有無違規問題;項目管護措施是否落實;各項效益指標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項目檔案、信息報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各類項目驗收辦法由州級行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八章 建後管護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後,必須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明確產權,落實項目運行管護主體和管護責任,制定管護制度,建立檔案,確保項目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要積極探索靈活、有效的項目建設運行機制,提高項目建設質量,增加退耕農戶收入,切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鞏固退耕還林成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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