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供電部門應與各級政府積極配合,根據城市發展規劃及各專項規劃,認真制定電網規劃和發展計畫。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要把電網規劃納入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及各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時對電網規划進行修編,編制的規劃經州人民政府審批後,納入州人民政府及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編制的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中。
(二) 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要根據電網規劃優先保證輸變電工程項目的變電站用地和輸電線路走廊的預留。供電部門要及時將次年電網建設計畫、規劃選址方案和規劃線路路徑方案報州、縣(市)、頂效開發區有關職能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各相關部門要在1個月內回復明確的書面意見,超過1個月不回復視為同意。供電部門徵求完意見後,要將規劃選址報告和路徑規劃方案報州、縣(市)、頂效開發區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林業等部門備案,以利開展工作。
二、電網建設前期工作
(一)對符合我州電力規劃及有關規劃的輸變電工程項目,由所在縣(市)、頂效開發區的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環保、水利、機場等部門按省、州重點項目的審批程式,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各項手續,並按照許可權及時完成審批或上報工作。
(二)對符合我州電力規劃及有關規劃的輸變電工程項目,項目所在地政府及州有關部門要及時出具輸變電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所需用地和線路走線的初步意見(意向性協定),按照與州人民政府簽訂的責任狀規定時限要求,依據許可權完成各項手續的審批或上報工作。
(三)對輸變電工程項目,項目所在地政府、供電部門以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分別明確專人負責各項手續及支持性檔案的辦理和對接聯繫等工作。
(四)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大力支持電網建設。對於輸變電工程項目征地無法落實或拆遷困難以及與路政、林業、公路、水利、通訊、航道、機場等部門的相關規定有衝突的重大問題,由供電部門先行上報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協調解決,如仍不能解決,則上報州電網建設領導小組協調解決。各有關部門要服從協調,主動工作,不得推諉、拖延,影響工程進度。
(五)簡化輸變電工程項目前期手續。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林業、環保等部門在辦理規劃選址、土地預審、林木砍伐、環評等手續的過程中,對符合條件但資料尚未齊全、時間又十分緊迫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可先出具初步審查意見,推進前期工作進度。
(六)電網建設計畫下達後,如因當地政府要求修改站址、變換線路路徑引起設計方案變動的,由供電部門報電網建設領導小組批准,並由當地政府承擔方案變動帶來的損失及增加的工程建設費用。
三、電網工程實施
(一) 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全面負責協調本轄區內輸變電工程項目的征地、拆遷、青苗賠償工作,各級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破道、通水、進站道路及開口等工作。
(二)供電部門是輸變電工程項目的實施主體,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要抽調專人成立電網建設現場協調工作組,負責通道、用地、開挖、賠付等各項協調工作。
(三)為加快電網建設進度,輸變電工程項目的征地、青苗賠償、農戶樹木砍伐、跨越房屋、鐵路、公路取費、公路開口、拆遷等費用涉及民眾利益的,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費用由供電部門承擔,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以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委託負責兌現。
(四)政府各部門按規定收取的相關費用,按規定就低執行。輸變電工程項目取得路徑協定等手續後在路徑影響範圍內新修建的建築物需拆遷改建的,供電部門一律不給予賠償。
(五) 簡化輸變電工程項目開工手續的辦理程式。供電部門提交申請後,相關職能部門應在一周內辦理完畢;對工期緊的輸變電工程項目,可按臨時用地的原則,邊實施邊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對資料不全但承諾在州建設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內補齊的電網建設項目,可先動工建設,待資料補齊後,再補辦《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六)規範架空線路塔基征地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架空輸電線路的塔基占地原則上不辦徵用手續,只作一次性永久補償,補償費用由供電部門承擔,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受委託負責兌現。
四、部門工作職責
(一)發展和改革部門。
1.負責協調辦理輸變電工程項目的核准(備案)手續。
2.配合供電部門開展新建項目的前期工作,積極協調和配合供電部門辦理與鐵路、機場、國土資源、規劃、林業、交通(路政)等相關部門在項目前期階段的有關手續。
(二)建設(規劃)部門。
1.收到供電部門變電站用地和線路走向意向性協定或承諾函的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意向性協定或承諾函。
2.收到建設項目選址申請後,經初審,符合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供電部門需要補充的有關材料。
3.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准的城市規劃,通過審閱材料和現場踏勘,對電網建設項目選址申請進行審查,在10個工作日核心發《規劃選址意見書》。
4.積極主動參與輸變電工程項目的選址,協助辦理項目前期的征地、賠償和建築的拆除等工作。
(三)國土資源部門。
1.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供電部門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預審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按照項目審批許可權在報件資料齊備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上報。
2.牽頭辦理輸變電工程項目前期的征地、賠償等有關工作。
3.積極主動參與輸變電工程項目的選址。
4.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供電部門請求出具變電站用地和線路走向意向性協定或承諾函的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意向性協定或承諾函。
5. 各縣(市) 、頂效開發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收到變電站站址《建設項目用地礦產資源情況核查表》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四)林業部門。
1.在收到供電部門請求出具變電站用地和線路走向意向性協定或承諾函的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出具相關意向性協定或承諾函。
2.負責林木砍伐證的辦理和確定費用補償標準,負責施工中林木砍伐方面的協調。
(五)環保部門。
1.在收到供電部門申報的《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業務諮詢服務諮詢登記表》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2.對工期特別緊而資料暫時未齊全的項目,環保部門可先出具審查意見,供電部門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補齊相關資料。
(六)消防部門。
對供電部門申報資料齊全的項目,消防部門應分別在6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完成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及消防審核工作,並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七)建設部門。
積極支持和協調項目建設中涉及到的城市道路破道、開挖及設備安裝位置等問題,並在收到供電部門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八)公安部門
大力支持電網建設中涉及的爆破所需火工用品等,按照急事急辦的原則,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保證電網建設的需要。
(九)交通、公路、交警等部門。
對運輸電力物資的車輛,開闢綠色通道。
(十)供電部門。
積極辦理電網建設有關手續,認真組織輸變電工程項目的實施,確保按期建成投用。
五、其他
(一)需增加和改造的城市電纜入地通道,按照供電部門提出的需求,各級政府安排相關部門組織實施,並依據協定,承擔相應土建建設費用。
(二)輸變電工程項目竣工後,環保、水利、消防等部門在收到供電部門的驗收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驗收後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
(三)電網建設應節約土地資源,減少變電站占地面積,變電站一般採用戶外布置,城區儘量採用戶內GIS配置或最佳化設計方案。
(四)加大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力度,並將其納入各級政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為確保電網建設改造工作的順利推進,各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要層層簽訂責任書,負責轄區內電網建設的領導和協調工作。供電部門每月上報電網規劃和建設完成情況。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將電網建設納入重點督查對象,適時對電網建設工作進行督查,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的困難。
州人民政府將電網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列入各級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對無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項目征地、拆遷等工作而耽誤施工建設,影響工程按時竣工的,將視具體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