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管理辦法

(二)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對全村(社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和建設,有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權利。 第八條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培訓的基本內容有:(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級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職責。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進一步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加快健全我州安全生產管理長效機制,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有效保障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民眾參與監督、社會廣泛支持”的安全生產監管原則和“夯實基礎、築牢防線”的要求,全州每個行政村(社區)聘用一至二名安全生產監督員,負責協助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履行本村(社區)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三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能認真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
(二)熱愛安全生產工作,熱心公共安全管理事務。
(三)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與管理能力,堅持原則,身體健康的成年公民,最高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能依照本辦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
(四)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四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原則上由村委會(社區)主任或村黨支部(社區)書記兼任,或者由所在村(社區)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每次聘用期限為3—5年,期滿後需繼續聘用的重新履行續聘手續。推薦與審核、審批過程應當公開民主,符合程式。
第五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本行政村(社區)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業務上受鄉鎮安監站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教育民眾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提高安全生產責任意識,培養全體村(社區)民“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良好風尚。
(二)建立健全村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車、船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督台帳,加強安全隱患源頭的調查摸底,建檔立卡工作,並隨時了解變動情況,及時登記上報。
(三)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調查,發現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章行為,轄區內的非法生產、非法採礦、非法營運的行為,及時勸阻,並報告所在鄉(鎮)安監站或相關部門依法及時予以打擊。
(四)協助上級部門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後處理工作。
(五)及時如實報告各種生產安全事故。
(六)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第六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根據《安全生產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當地“村規民約”等規定,在本轄區內享有以下職權:
(一)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根據工作需要,有權進入企業進行安全生產調查,發現違章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各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配合。
(二)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對全村(社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和建設,有提出意見或者建議的權利。
(三)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對本轄區記憶體在的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建設等非法、違法、違規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和向上級業務部門報告。
(四)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依照本辦法開展工作的過程中受到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實施打擊報復。
第七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經安全生產管理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各縣(市)、頂效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第八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培訓的基本內容有: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技術基本知識。
(三)安全生產檢查的內容與方法。
(四)安全隱患與重大危險源識別。
(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規定。
(六)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及防護基本常識。
(七)工作需要的其他知識。
第九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每年必須參加一次培訓,學習新的安全生產政策檔案、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不斷掌握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津貼每人每月100元,由州級財政給予一定補助,餘下部分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按季度由鄉(鎮)負責發放。
第十一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
(一)在安全生產監督中有效消除重大隱患,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
(二)忠於職守,勤奮工作,長期在安全生產第一線無私奉獻,成績突出的。
(三)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基礎建設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受到民眾一致讚揚的。
第十二條 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監督員資格,並解聘其工作:
(一)因監督不力,在所轄行政村(社區)區域內或所轄行政村的農用車、船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監督不力,在所轄行政村(社區)內發生盜採國家礦產資源或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並發生事故的。
(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視而不見,聽之任之,不加勸阻,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的。
(四)長期在外,不能堅守崗位、履行職責的。
(五)徇私舞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或生產經營單位違法違章情況的。
(六)濫用職權經教育後拒不改正的。
(七)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村級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督促村級安全生產監督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工作職責。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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