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表彰在全州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促進全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榮譽證書,是指州人民政府為表彰對全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所作貢獻而授予的寫實性、榮譽性證書。
第三條 榮譽證書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製作,由州人民政府州長簽署,以州人民政府名義授予。
第四條 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授予榮譽證書申報受理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和個人,經推薦審定,由州人民政府授予榮譽證書:
(一)在全州經濟建設、社會事業、改革開放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
(二)在引進項目、資金、人才、技術、管理和向上爭取項目中作出重要貢獻的;
(三)在州內投資或所經營、管理的企業(產業、行業),對推動全州經濟社會發展發揮重要作用或產生重大效益的;
(四)對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取得顯著成效的;
(五)在扶貧開發、扶危濟困、公益事業、慈善事業等方面作出積極貢獻的;
(六)在宣傳推介黔西南、促進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的;
(七)黔西南籍在外生活和工作對黔西南作出重要貢獻的;
(八)在地方工作和行業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
(九)有其他特殊貢獻應予表彰的。
第六條 申請授予榮譽證書,一般由所屬單位根據其實績表現寫出推薦材料,經縣(市)人民政府、頂效開發區管委會或州直主管部門初審後向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推薦,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對推薦意見進行匯總,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州人民政府審定。
第七條 授予榮譽證書儀式由州人民政府舉行,由州長或受州長委託的副州長、秘書長頒發。
第八條 榮譽證書原則上每兩年頒發一次。頒發的具體時間由州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授予榮譽證書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有弄虛作假、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損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譽的,收回其榮譽證書。
第十條 被授予榮譽證書的集體和個人,其先進事跡可由宣傳部門以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報導。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