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民政局
(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七)負責全州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機構簡介
機構編制人員基本情況 州民政局基本情況。州民政局機改後,我局內設六個職能科室:即辦公室(融政工人事、紀檢監察、計財為一體)、救災救濟科、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優撫安置科、民間組織管理科。州老齡辦設在州民政局,單列編制。機關行政編制15名,事業編制3名,工勤人員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副科長10名。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3人。現有在職人員21人,黨員19人,其中大專以上17人,占80%,中專及以下4人20%。35歲以下1人,占5%,36歲至45歲8人,占40%,46歲以上11人,占55%,離退休人員15人。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貴州省人民政府關於黔南州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2001]34號)、《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關於黔南州州級黨政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州發[2001]24號),保留黔南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是主管全州社會行政事務工作的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一)劃出的職能。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能交給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劃入的職能。1、指導、組織、接收社會救災捐贈職能。2、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職能。3、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職能。4、社區建設職能。5、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管理、監督職能。6、原州老齡委員會的工作職能。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州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二)負責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會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四)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和評殘工作;實施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撫恤辦法;指導優撫事業和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建設和管理工作。(五)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士官)和軍隊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供站、復退軍人接待站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組織、指導救災捐贈。(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政務、村(居)務公開工作。(九)主管社區建設工作,負責社區工作及社區建設方針政策和貫徹與實施。(十)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辦理涉外涉台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十一)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州鄉以上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以上行政區域名稱及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十二)負責勘界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十三)主管社會福利事業,指導社會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十四)負責殯葬管理,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建設和管理工作。(十五)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救助管理工作;指導救助管理站建設和管理工作。(十六)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工作,管理州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州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十七)負責全州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州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十八)承擔州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十九)承擔州老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二十)承辦州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機構設定
局直屬事業單位有6個:即州精神病醫院現有人員73人(離退休13人),都勻茶場(安置性茶場)現有職工人員333人(離退休177人)、場員117人(轉老殘人員61人),救助站現有人員36人(離退休15人),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現有人員42人(休養人員35人),社會福利院現有職工10人(離退休4人),都勻軍供站現有人員102人(離退休22人)。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民政局設6個職能科(室):(一)辦公室承辦局機關的政務及日常事務工作,制定機關工作計畫和工作制度並督促檢查;草擬全州性重要檔案和綜合性檔案;負責會務、文稿、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外事接待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州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職工培訓和先進評比、表彰工作;承辦民政學校安排在我州的學生實習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州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擬定全州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州級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等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及縣(市)事業經費、各項基金的管理使用;依法對各種經費進行內審;依法做好各種民政數據的核實、統計上報工作。(二)救災救濟科組織協調全州救災工作;貫徹國家救災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救災工作計畫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轉移安置災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承辦國外賑災援助項目;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全州性社會福利募捐等活動的審批;指導全州救災物資儲備、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儲糧會、救災電台、救災設施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救災基金的管理使用;負責建立和實施全州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社會救濟工作;指導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三)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負責實施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方針、政策、規章;擬定和組織實施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標準及管理規範,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福利企業的技術改造,技術培訓,質量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落實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社區服務,推動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和發展,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整頓和管理工作;擬定收容遣送、兒童收養計畫,貫徹實施殯葬的法規、規章;主管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公益性公墓建設和承辦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州級直屬單位茶場、精神病院及孤兒老殘院的工作。(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負責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工作,貫徹實施村(居)委會組織法,指導鄉(鎮)、村(居)委會和社區組織幹部培訓工作,指導村(居)委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建設和社會服務、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村(居)政務、村務公開工作。負責全州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監督婚姻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倡導婚姻習俗改革;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合併、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以上人民政府駐地遷移、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本級與鄰近地、州市邊界爭議調處和所轄縣(市)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管理和指導全州地名工作,承辦全州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工作;負責州內行政區域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管理、審定工作,推進地名標準化建設工作。(五)優撫安置科貫徹執行優先撫恤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承辦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和民工等對象的傷殘等級評定工作;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上報和褒揚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全州擁軍優屬慰問活動,承擔州雙擁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復員退伍軍人接收安置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州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導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基金管理和協調服務工作;指導軍供站和復同退伍軍人轉運站的建設與管理工作。負責移交政策管理的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退休志願兵(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的建房及休養所的建設與管理。(六)民間組織管理科(對外稱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執行和指導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的實施。指導全州的社團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州級社團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組織;負責和指導縣(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