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發展醫學事業,提高人體健康水平,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遺體和眼角膜的捐獻登記、接受、利用、處理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三條 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第四條 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
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捐獻行為、人格尊嚴以及遺體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教育、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相關工作。
第六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的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的領導,將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經費納入單位部門預算。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遺體和眼角膜捐獻行為,樹立尊重捐獻人的良好社會風尚,對在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捐獻登記
第九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遺體和眼角膜。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承擔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登記工作。
第十一條 捐獻人辦理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手續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登記按下列方式進行:
(一)捐獻人到登記機構辦理;
(二)書面委託他人代為登記;
(三)要求登記機構上門辦理;
(四)生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自然人死亡後,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可以代為辦理,但近親屬之間意見不一致或者死者生前明確表示不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除外;
(五)其他便於登記的方式。
第十二條 辦理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應當填寫捐獻登記表。捐獻登記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獻人的自然狀況;
(二)捐獻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負責通知捐獻接受機構的時限及同意執行的意見;
(三)遺體和眼角膜的用途;
(四)遺體或者眼角膜接受機構的聯繫方式和接受時限;
(五)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捐獻人在捐獻登記表中註明需要保密的事項以及個人隱私,登記機構和接受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登記後,應當向捐獻人頒發志願捐獻卡,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情況告知接受機構。
第十五條 捐獻人辦理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登記手續後,改變捐獻意願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捐獻人改變後的意願及時變更或者撤銷登記,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接受機構。
第三章 接受、利用和處理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機構,經省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公布後,方可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
(一)遺體捐獻接受機構應當是有開展醫學教學、醫學科研能力的醫療機構、醫學科研單位和醫學院校,眼角膜捐獻接受機構應當是有眼角膜臨床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
(二)有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的機構和專業人員,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與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專用車輛或者相應運輸條件;
(四)有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的經費保障。
第十七條 捐獻人死亡後,捐獻執行人應當按照捐獻人意思表示和捐獻登記表中約定的時限通知接受機構,並持捐獻人死亡證明、捐獻登記表、志願捐獻卡等資料與接受機構辦理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 接受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
眼角膜接受機構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取眼角膜的,可以委託有條件的醫療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規定時限內代為提取。
遺體或者眼角膜接受後的運輸、保管、利用、處理等費用由接受機構承擔。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受機構可以不予接受:
(一)遺體捐獻人死於甲類和乙類傳染病的;
(二)捐獻的遺體毀損不能利用的;
(三)眼角膜捐獻人患有甲類傳染病或者通過眼角膜移植可以傳播的其他法定傳染病的;
(四)捐獻的眼角膜失去移植條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接受機構接受遺體或者眼角膜後,應當向捐獻執行人出具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證明,並通知登記機構。登記機構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向捐獻執行人頒發捐獻紀念證書。
遺體捐獻證明與遺體火化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在接受、運送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時,公安、交通運輸、民政等部門應當提供方便。
省紅十字會與省公安部門應當為運送捐獻遺體的車輛核發專用標誌。
收費站等有關單位應當對運送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車輛給予優先通行。
第二十二條 遺體接受機構應當尊重並妥善保存接受的遺體,在首次利用遺體前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舉行尊重遺體的儀式。
第二十三條 眼角膜接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
眼角膜移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獻人意思表示原則,遵守有關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眼角膜捐獻人沒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順序應當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
眼角膜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眼角膜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遺體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不得將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用於商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 接受機構應當建立遺體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遺體或者眼角膜利用情況檔案,並定期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利用完畢的遺體,由接受機構負責送殯葬單位火化後妥善處理;僅捐獻眼角膜的捐獻人遺體由眼角膜捐獻執行人負責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以上紅十字會應當積極協調接受機構及相關部門為遺體和眼角膜捐獻人集中營造紀念林或者建造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在徵得捐獻人生前同意或者在其死亡後近親屬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將已經實施捐獻人姓名鐫刻於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上。
市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將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者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授予“紅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稱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建立相關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愛國主義、人道主義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從事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應當具有相關法律和專業知識,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尊重捐獻人的人格尊嚴,實行規範、文明服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登記機構、接受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保密義務的,由有關部門對登記機構、接受機構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確認公布擅自接受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接受的遺體或者眼角膜交有資格的接受機構處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時限接受遺體或者眼角膜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取消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資格。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眼角膜捐獻人特殊意思表示執行或者眼角膜捐獻人沒有特殊意思表示,未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眼角膜移植順序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改變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買賣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或者用於商業活動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法吊銷其執業證書;對接受機構,取消其接受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受機構未建立遺體和眼角膜利用制度,未建立真實、完整的利用情況檔案,不按照規定備案的,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機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從事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登記、接受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願表示在死亡後,由捐獻執行人將遺體的全部捐獻用於醫學教學、醫學科研或者將眼角膜捐獻用於臨床移植的行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獻意願的自然人死亡後,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近親屬同意將其遺體的全部捐獻用於醫學教學、醫學科研或者將眼角膜捐獻用於臨床移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執行人,是指捐獻人生前指定並委託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捐獻執行人可以是其近親屬,也可以是其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或者捐獻人的工作單位、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養老機構以及其他組織。
本條例所稱近親屬,是指捐獻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
第三十八條 捐獻登記表、志願捐獻卡、捐獻證明和捐獻紀念證書由省紅十字會統一印製。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12月14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按照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已基本成熟,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對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經法制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紀念陵園、紀念館”等字樣應當與本條第一款中“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表述一致。據此,將本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以上紅十字會可以將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者紀念性建築物、構築物授予‘紅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稱號,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建立相關教育基地,組織開展愛國主義、人道主義教育活動。” 二、建議將條例的實施日期定為2010年3月1日。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中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項“甲類”修改為“甲類傳染病”,並將“和”修改為“或者”;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中“的照顧”等字樣;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給予處分”。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用於醫學教學、科研和臨床移植是奉獻社會、益國利民的高尚行為,但目前存在許多問題:一是遺體和眼角膜供體匱乏。人體解剖學是醫學院校必不可少的基礎課,全省每年大約需要遺體1500例,但從2000年至今只實現捐獻63例。由於遺體資源匱乏,大部分學校無法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人體解剖教學,多以模型、圖片和動物來代替人體解剖,直接影響了醫學教學質量和醫學科研水平的提高。另外,眼角膜的需求量也比較大,目前約有6000多人等待作眼角膜移植手術,但目前每年只能提供100人左右的眼角膜。影響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原因很多,但沒有法律依據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通過地方立法為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提供法律依據,明確接受單位和捐獻人的責任、義務,鼓勵、倡導遺體和眼角膜捐獻行為非常必要。二是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比較特殊和敏感。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倫理道德、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等,是一項具有特殊性和敏感性的社會公益事業,處理不好就會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法律糾紛,因此,迫切需要立法予以規範和保障。三是有關部門和單位職責不明確。做好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需要有關部門共同配合,既需要明確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也需要明確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比如,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宣傳力度鼓勵捐獻,形成良好的社會風尚;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為遺體和眼角膜運輸提供便利等。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予以明確。綜上所述,在短期內國家不能出台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情況下,制定一部關於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核過程2009年初,省紅十字會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安排,將起草的《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徵求意見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照立法程式進行審查,並邀請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提前介入參與立法審查工作。先後在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佳木斯等市召開了有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遺體和眼角膜登記以及接受機構相關工作人員、醫學院校和醫療機構的有關專家、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志願者及其家屬參加的座談會十餘次。廣泛徵求了13個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衛生行政部門以及有關醫學院校和醫療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同時,借鑑了上海、山東、重慶、深圳、貴州等11個省、市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立法工作的經驗。在此基礎上,經反覆論證和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經多次協調,各部門對《條例(草案)》已無不同意見。三、本條例規定的主要內容(一)關於總則一是明確了《條例(草案)》的調整範圍。鑒於2007年3月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人體器官的捐獻和移植作出了較為明確具體的規定,我省人體器官移植可以直接執行國家規定,因此,本條例僅對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進行了規範,在《條例(草案)》第二條予以明確。二是明確了遺體和眼角膜的捐獻原則。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應當遵行自願性和無償性的原則。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三條規定:“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同時在第四條規定:“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捐獻人的意思表示、捐獻行為、人格尊嚴以及遺體受社會尊重和法律保護。”三是明確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職責。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需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密切配合與協作,為此,《條例(草案)》在第五條明確了職責分工,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教育、廣電、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相關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對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進行公益性宣傳。同時,還在第十七條對有關部門在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任務作出了規定。(二)關於捐獻登記一是明確了捐獻人和捐獻登記機構。第六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捐獻遺體和眼角膜的,應當徵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紅十字會依法承擔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的登記工作。”二是明確了捐獻登記方式。為了鼓勵遺體和眼角膜捐獻行為,方便百姓進行捐獻登記,《條例(草案)》第八條規定捐獻人可以採取捐獻人本人到登記機構辦理、委託他人代為登記、要求登記機構上門辦理以及生前未辦理登記手續的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代為辦理等多種方式進行捐獻登記。三是明確了捐獻登記機關的職責義務。首先,明確了保密義務,《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捐獻人在捐獻登記表中註明需要保密的事項以及個人隱私,登記機構和接受機構應當予以保密。”其次,為體現自願原則,允許捐獻人改變捐獻意願,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十一條規定:“捐獻人可以變更登記內容或者撤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登記,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接受機構。”(三)關於接受、利用和處理一是對接受機構資格作出了具體規定。為規範遺體和眼角膜接受工作,《條例(草案)》在第十二條規定遺體和眼角膜接受機構應當經省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公布,並對其設立條件作出如下具體規定:“(一)遺體捐獻接受機構應當是有開展醫學教學、醫學科研能力的醫療機構、醫學科研單位和醫學院校;眼角膜捐獻接受機構應當是有眼角膜臨床移植能力的醫療機構;(二)有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的機構和專業人員,並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三)有與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專用車輛或者相應運輸條件;(四)有從事遺體或者眼角膜捐獻接受工作的經費保障。”二是對遺體和眼角膜的利用作出了具體規定。保障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被合理、妥善的利用既是對捐獻人捐獻意願和行為的鼓勵和尊重,更是對社會和捐獻人權益的維護。因此,《條例(草案)》在第十九條規定:“眼角膜接受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接受的眼角膜。眼角膜移植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和尊重捐獻人意思表示原則,遵守有關移植技術管理規範。眼角膜捐獻人沒有特殊意思表示的,眼角膜移植順序應當按照申請移植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眼角膜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眼角膜可以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享受一定的醫療優惠。”同時在第二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改變遺體和眼角膜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不得將捐獻的遺體和眼角膜用於商業活動。”此外,為規範遺體和眼角膜的利用行為,加強監管,第二十一條規定:“接受機構應當建立遺體和眼角膜利用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遺體或者眼角膜利用情況檔案,並定期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三是對遺體處理和紀念行為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利用完畢的遺體,由接受機構負責送殯葬單位火化後妥善處理;僅捐獻眼角膜的捐獻人遺體由眼角膜捐獻執行人負責處理。”第二十三條規定:“市級以上紅十字會應當根據遺體和眼角膜捐獻人的相關情況,積極協調接受機構及相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文關懷活動。”(四)關於法律責任和附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明確了違反捐獻登記、接受、保存利用等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同時,在第三十二條對有關法律責任的銜接作出了具體規定。第五章對本條例涉及的相關概念進行了界定和解釋。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9月18日,省十一屆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會議認為,捐獻遺體和眼角膜分別用於教學科研和臨床移植,是奉獻社會、益國利民的高尚行為,有利於發展醫學科學事業,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但是目前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還不夠規範,缺乏法律保障。因此,急需通過地方立法,明確登記機構、接受單位和捐獻人的責任、義務,規範登記、接受、利用和處理等行為,為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提供法律依據。2007年7月份,教科文衛委員會開始對我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立法工作進行調研。先後到省內幾所醫學院校實地考察,與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醫學院校教師、志願捐獻人員座談。今年又提前介入,多次參與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法制辦、省衛生廳、省紅十字會參加的法規草案起草、修改和調研工作。今年4月,我委考察了江蘇、浙江兩省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開展情況。9月中旬,在省政府29次常務會議通過該草案後,我委還召開了有全國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哈醫大等醫學院校專家、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參加的座談會,進一步徵求了對草案的意見。教科文衛委員會經過認真審議,一致認為,草案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都比較強,已經基本成熟,同意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同時,教科文衛委員會對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一、在法規中不宜使用倡導性語言,建議第一條刪除“鼓勵、引導遺體和眼角膜捐獻行為”。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第十二條第六項“依照國際紅十字會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託事宜。”,參照山東、上海、重慶等省市的表述方法,建議第五條第一款後增加“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負責遺體和眼角膜捐獻日常工作。”,將第二款修改為“公安、民政、財政、交通運輸、教育、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遺體和眼角膜捐獻相關工作。”三、建議將第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中“捐獻志願紀念證書”修改為“志願捐獻紀念證書”。四、建議將第三十四條中“捐獻紀念證書”統一為“捐獻證明”,同時建議將第十六條中“登記機構應當於五個工作日內向捐獻執行人頒發捐獻紀念證書”刪除。五、第十九條第三款“眼角膜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眼角膜可按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享受一定的優惠”中“一定的優惠”表述過於籠統,事實上能給予優惠的只能是在配型成功的前提下,優先安排手術。因此建議修改為“眼角膜捐獻人的近親屬臨床使用眼角膜可以按照省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優先安排。”六、第二十四條補寫一款“對在遺體和眼角膜捐獻工作中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七、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條中“情節嚴重的,取消遺體或眼角膜捐獻接受資格”,建議表述為“情節嚴重的,取消遺體或眼角膜接受機構資格。”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建議在附則第三十三條中增加一款為“本條例所稱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監護人。”此外,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文字修改意見。以上匯報,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