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號) 《黑龍江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業經二○○九年九月二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等31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全國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規章、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7〕40號)等國家有關要求,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等決定的銜接,廢止和修改不符合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省政府規章,省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深入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將《黑龍江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中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刪去第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對相關省政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黑龍江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種畜禽許可證)管理,規範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保證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及其許可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下列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種畜禽許可證:(一)生產經營原種、祖代、父母代種畜禽;(二)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三)生產經營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四)家畜人工授精配種;(五)種禽孵化。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於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餘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許可證。

第四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許可證的管理工作。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確定的機構負責墾區、森工林區種畜禽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申請種畜禽許可證的種畜禽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生產經營的種畜禽品種、來源符合以下要求:1、種畜禽品種是通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的品種、配套系,或者是經批准引進的境外品種、配套系;2、種畜禽來源於具有種畜禽許可證的種畜禽場或者經過批准從國外引進;3、從國內引進的種畜禽有供種單位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明、供種單位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引進種畜的還應當有供種單位出具的家畜系譜;4、從國外引進的種畜禽有法定授權機構提供的系譜資料和檢疫合格證明。

(二)技術力量符合以下要求:1、技術負責人具有畜牧獸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2、技術人員的數量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並具備畜牧獸醫或者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3、員工能熟練掌握種畜禽飼養管理技能。

(三)基礎設施設備符合以下要求:1、地勢、交通、能源條件良好;2、生產區與生活區、辦公區隔離分開,畜禽舍的布局合理、設計科學,水源充足、潔淨無污染;3、飼草飼料的貯存、加工設施符合種畜禽生產的需要;4、有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和場所;5、有資料檔案室、疫病診治室,並配備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防疫條件符合以下要求:1、有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疫病監測制度和合理的免疫程式;2、無一、二類動物疫病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動物疫病;3、場內設有病畜禽隔離舍及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4、符合其他法定的防疫要求。

(五)質量管理和育種記錄製度符合以下要求:1、建立育種核心群,制定並實施包括選育方法、配種制度及生產性能測定等內容的種畜禽選育計畫;2、原種場的種公畜不少於6個家系,種畜基礎群的公畜達到特級或者一級,母畜達到一級,三代系譜清楚,並開展良種登記;3、種畜禽質量符合本品種國家標準,國外引進品種參照供方提供的標準,建立科學飼養管理制度,採用先進的飼養工藝,保持合理的種群更新率,建立完善的售後服務制度;4、種畜場有選種、選配、分娩、生長發育、系譜和獸醫防疫及診療等記錄,種奶牛場、種奶羊場還應當有泌乳記錄;種禽場有開產日齡、產蛋數、受精率、孵化率和獸醫防疫及診療等記—4—錄;5、按年度或者生產周期將以上各項記錄資料裝訂成冊並存檔。

(六)生產經營規模達到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申請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的條件。申請經營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的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來源於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種畜禽許可證的單位,或者經批准從國外引進;

(二)技術負責人具有畜牧獸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三)有貯存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專用設備和相應的質量檢測儀器、設備。種公畜站申請生產經營家畜鮮精的種畜禽許可證的,除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條件外,飼養的種公畜還應當符合種用標準,並來源於由省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種畜禽許可證的種畜場;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設有獨立的器材消毒洗滌室、采精操作室、精液生產和質量檢測室;有家畜采精、精液質量檢測、精液生產和貯存精液等必需的儀器設備和試劑、藥品;建立並執行科學的種公畜飼養管理制度和精液生產操作規程;精液生產和銷售記錄資料齊全。

第七條 申請種畜禽許可證的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使用冷凍精液的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點),符合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繁育改良規劃,使用從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種畜禽許可證的冷凍精液生產單位購進的冷凍精液,或者使用經批准從國外引進的優質冷凍精液;

(二)使用鮮精的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點),符合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繁育改良規劃,使用從具有種畜禽許可證的種公畜站購進的精液;

(三)專門從事家畜人工授精工作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

(四)具有完備的精液貯存、質量檢測和家畜人工授精所需的儀器設備;(五)家畜品種登記、檔案、配種記錄等資料和規章制度齊全。

第八條 申請種畜禽許可證的孵化場(廠),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種卵來自具有種畜禽許可證且無疫情的種禽場;(二)技術負責人具有畜牧獸醫中專以上學歷,並有三年以上實踐經驗;(三)場(廠)房、車間設計符合種卵檢疫、消毒、貯藏、孵化、出雛、種雛鑑別和銷售的生產工藝流程,孵化設備先進,配比適當,並能保證孵化用電;(四)具備相應的人員、設備、工具、車輛的消毒設施和廢棄物處理設施;(五)孵化室空氣新鮮,排水暢通,環境整潔,並定期消毒,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六)建立健全孵化生產管理操作規程,各項技術指標符合質量管理要求,售後服務制度健全,有關記錄和統計資料完整、準確,並歸檔保存。

第九條 申請種畜禽許可證的單位、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一)申請報告,並按照規定的許可條件作詳細說明;(二)種畜禽許可證申請審批表;(三)引種證明;(四)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學歷證明;(五)防疫合格證明。

第十條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受理許可權:(一)畜禽原種場、祖代禽場、參加聯合育種或者開展生產性能測定的種畜場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二)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經營單位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三)向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審批的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生產單位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受理審核。市(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受理許可權:(一)本行政區域內種畜擴繁場、父母代禽場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二)本市(地)所轄各區生產商品代仔畜的繁育場、生產商品代雛禽的孵化場(廠)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三)本市(地)所轄各區種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點)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縣(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受理許可權:(一)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商品代仔畜的繁育場、生產商品代雛禽的孵化場(廠)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二)本行政區域內種公畜站、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點)的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

第十一條 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依法決定是否受理,並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三人以上具有畜牧獸醫相應職稱的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現場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的法定條件和專家評審意見,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 種畜禽許可證應當註明生產經營者名稱、場(廠)址、生產經營範圍以及許可證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生產經營範圍應當註明具體品種(品系)和代次等詳細內容。種畜禽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和要求統一印製,並按照全省統一編號辦法編號。種畜禽許可證申請審批表和種畜禽合格證樣式,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三條 種畜禽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取得種畜禽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需要延續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辦種畜禽許可證的申請及審批材料存檔,並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上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縣(市)、市(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要求,向上一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種畜禽許可證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的相關信息。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在其網站上公布全省各類種畜禽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信息。

第十五條 已經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家畜人工授精員,應當負責家畜品種登記和建立家畜繁殖檔案,並參加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接受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指導。

第十六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種畜禽許可證的過程中,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受理申請,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不予頒發種畜禽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的;(二)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個人頒發種畜禽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的;(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罰或者民事賠償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取得家畜人工授精員證書的人員,不按要求進行家畜品種登記和建立家畜繁殖檔案,或者不服從所在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指導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縣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的畜禽原種,是指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或者鑑定並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培育品種(配套系)和地方良種,或者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引進的國外優良畜禽原種(純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二○○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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