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江蘇商會

則第一條 會員第七條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

黑龍江省江蘇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商會名稱為黑龍江省江蘇商會(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江蘇在黑龍江投資設立的企業和江蘇在黑龍江創業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在推動區域間經濟協作的基礎上,尋求國際經濟一體化,整合企業間優勢,建立信息溝通平台,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實現優勢互補,開展公益活動,服務於會員,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利用江蘇的先進管理理念和領先技術,為黑蘇兩地經濟發展做貢獻。商會的理念是“建蘇企之家,架友誼橋樑,做守法之商,謀共進之策”。
第四條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黑龍江省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商會的辦公場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淮河路29-1號,郵編:15009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及時向會員宣傳並提供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建立商會網站,介紹黑蘇政治經濟社會動態,宣傳在黑龍江投資的蘇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二)團結在黑龍江的江蘇企業,積極參與當地的經濟建設,協助當地政府做好招商引資工作,為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改造與振興做貢獻。
(三)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對內外的商務考察,工作交流和聯誼活動,在會員單位間開展互助、自律和優質服務活動,創造商會的品牌活動。
(四)為會員提供法律、金融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開展法律法規、企業管理、財務管理和行銷戰略等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
(六)開展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發展,回報社會。
(七)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作用,及時向兩地政府反饋信息,匯報工作,諫言獻策。
(八)充分發揮商會的紐帶作用,促進會員間的合作,激勵會員合理公平競爭。防止因地域、親疏等因素引發的不團結現象出現,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競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商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個體經營者由江蘇籍人士投資或控股的企業法人或由法人推薦的企業代表。
(二) 擁護商會的章程;
(三) 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四) 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在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 獲得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 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商會決議;
(二) 維護商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會員,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務理事或會長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八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副會長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常務理事會;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常務理事全體人員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會長、常務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商會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決議;
(三)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商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商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 年 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現任會長

黑龍江省江蘇商會會長 李煥軍
男,漢族, 1963 年 8 月 28 日出生,江蘇省姜堰市人,中共黨員,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築工程專業,江蘇廣播電視大學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畢業,南京大學EMBA高級工商管理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高級會計師、高級經濟師職稱,國家一級註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現任泰州市人大代表,姜堰市政協常委,姜堰市工商業聯合會副主席,錦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黑龍江江蘇商會會長,黑龍江省建築業協會副會長,錦宸商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泰州市民興實驗中學董事長等職,近年來榮獲姜堰市建築業優秀企業經理、泰州市建築業優秀企業家、泰州市勞動模範、江蘇省建築業優秀企業家、全國優秀施工企業家等榮譽稱號。

商會組織結構

商會內設機構的職責及可提供的服務項目:
辦公室
機關文秘、會務、財務、人事、機要、檔案、安全保衛、行政後勤和接待工作;開具非公有制會員企業人員出國(境)證明和辦理政審工作。
研究室
就本會參政議政和民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課題開展調查研究,協調、指導全省各級工商聯開展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本會在全國政協及省政協會議上的發言、提案選題的建議,並參與調研和起草工作;辦理有關提案及議案; 負責本會綜合文字工作,起草或參與修改本會重要會議檔案和領導重要講話; 承擔本會參政議政委員會的工作;編輯年度《江蘇民營經濟發展報告》; 收集整理上報相關信息;負責本會工商史料的收集、整理、撰寫;結合本會實際工作,開展理論研究,收集理論研究成果。
會員處
全省工商聯的組織建設、會員發展和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會員政治安排的推薦;非公有制企業會計人員會計證的發放和管理;會費管理;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評定。
宣教處
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宣傳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先進典型和先進事跡;編輯出版會刊《江蘇工商》;開展對會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經濟處
為會員企業提供融資、審計、法律諮詢服務;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技術監督和價格管理等工作;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展銷、貿易洽談會;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會員企業星火、火炬計畫和股票上市項目的申報;會辦企業的指導、管理;組織和推動會員開展扶貧幫困活動。
聯絡處
組織會員出國(境)考察、參展、協助會員發展外向型經濟、協助政府引進資金、技、人才。
信息中心
通過計算機網路和各種傳播媒介,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存各類經濟、技術、市場和會務、政策等信息;為國(境)內外企業提供商務查詢、市場調查等各項服務。
商會的主要職能:
⑴ 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參政議政。
⑵ 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⑶ 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⑷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⑸ 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⑹ 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⑺ 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⑻ 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⑼ 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⑽ 增進與香港特區及台灣、澳門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⑾ 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⑿ 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⒀ 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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