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建設教育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黑龍江省建設教育協會是在黑龍江省建設廳指導下,為全省建設教育工作服務的民眾團體,是建設教育主管部門的助手,具有法人資格。
第二條 協會的宗旨是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團結組織全省建設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協作交流、培訓、工作諮詢和服務,充分體現協會的學術性、聯合性、行業性、地方性、專業性特點,積極推動全省建設教育工作的深入發展,為培養高質量的建設人才,發展社會主義建設教育事業服務。
第三條 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原則和“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思想,發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的作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黑龍江省建設廳直接領導,在省民政廳進行社團登記並接受其監督管理。在中國建設教育協會行業的業務指導下同時接受黑龍江省成人教育學會的地方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通達街60號院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黑龍江省建設教育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從我省建設系統實際情況出發,探索建設教育的規律和特點,制訂研究規劃,開展學術研究;
(二)對建設教育工作中共同關心的問題,組織專題研究,協作交流。向領導機關提供諮詢建議;
(三)與有關方面配合,積極開展教育改革試驗和建設業各類培訓及如何搞好各類培訓的研究。教育諮詢工作;接受國家建設教育主管部門和省教育主管部門的委託,開展有關工作和服務活動;
(四)指導各級各類建設教育單位的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活動,開展教育科研成果評價
(五)研究、介紹國內外建設教育的動態和經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
(六)編輯、出版有關建設教育的各種書籍和資料;
(七)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經濟實體和其它社會服務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黑龍江省建設教育協會主要由團體會員組成,凡從事建設教育事業的部門和單位,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填報理事候選人,經協會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批准,即成為本會會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請吸收有關部門及團體、單位的代表和個人參加。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研究、協作、交流活動;
3、優先獲得本會出版、編印的書籍、信息指導和有關資料;
4、對本會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並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2、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工作和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可以申請退會,有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外使用本團體會員的名義權。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議活動經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事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期四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省建設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及會員單位的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政廳和省建設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建設廳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省建設廳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設廳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能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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