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黑龍江省小城鎮建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Heilong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for Town construction,縮寫HPATC)。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省各鄉鎮政府和各級有關村鎮建設管理部門、規劃設計單位、大中專院校、村鎮建設開發建材企業、有關鄉鎮企業、農墾、森工小城鎮等企事業單位領導及專家自願結合組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從事小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研究的專業性、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組織和團結本會會員,致力於小城鎮建設發展中共性問題的研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各鄉鎮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在政府和會員單位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小城鎮,促進我省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推進鄉村城市化進程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黑龍江省建設廳和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東大直街308號 電話366508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調查研究全省小城鎮發展的方針政策和管理法規等重大問題,向政府部門反映在小城鎮建設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要求與建議,發揮本會聯結城鄉和部門的橋樑作用,積極為黨和政府對小城鎮建設發展提供政策建議。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村鎮規劃專家和科研、設計單位審查和編制村鎮總體規劃。
(三)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工作,著力辦好鄉鎮長研究班,幫助鄉鎮長提高管理小城鎮的水平。
(四)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及時將發展小城鎮的研究成果和成功作法,以及其它建設信息傳遞給會員;及時通報本省小城鎮,特別是試點小城鎮的經濟與建設的經驗和動態;編輯和發行小城鎮建設方面的刊物、資料。
(五)加強各鄉鎮間的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參加有關會議和考察活動。
(六)接受主管部門的委託,組織對小城鎮經濟發展、城鎮建設戰略和有關課題、項目的研討、論證,為小城鎮建設活動提供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一)團體會員。各鄉鎮及省、地、市、縣的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和規劃設計單位及農墾、森工系統的企事業單位農、林場等,承認本會章程並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各鄉鎮長、村鎮建設助理和有關村鎮建設的管理部門、科研規劃設計單位負責人,以及熱心本會工作的管理幹部、技術人員,承認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作為一個整體,享有會員的權力,履行會員的義務。團體會員由其負責人與本會聯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團體會員單位優先享受小城鎮建設方面的有關政策;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
(七)介紹和推薦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生產、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行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以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0年11月1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