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城市規劃學會

本團體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黑龍江省城市規劃學會德風尚。致力於提高我省城市規劃的理論與實踐水平,促進城市規劃學科的發展,為建設具有我省特色的、現代化的城市服務;發揮城市規劃工作者的社會作用,維護其合法權益;關注城市規劃教育和規劃人才的培育與提高;發展同省內外同行們的友誼與合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黑龍江省城市規劃學會,英文譯名為Heilongjiang Vrban Planning Association,英文縮寫是HVP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我省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地方社會團體,本會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黑龍江省建設委員會、黑龍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東大直街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開展省內外的城市規劃學術交流活動,促進城市規劃的先進理論和新技術在城市規劃中的套用,推薦先進管理經驗;

(二)開展有關城市規劃方面的專業培訓工作;

(三)研究全省城市規劃的發展戰略、有關方針政策及標準、規定,並向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建議;

(四)密切會員之間的業務聯繫,協調其相互之間的合作關係;

(五)開展城市規劃及其有關方面的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六)參與或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規劃設計、研究成果質量的評定或優選,表彰和獎勵省內在城市規劃學術方面取得優秀成績的人員;

(七)編印會刊及有關科技術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城市規劃設計、管理、科研、教學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二名會員推薦;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 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截決權;

(二)參與本團體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外使用本會會員的名義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條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人表決通過,報黑龍江省省建設委員會審查並經黑龍江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如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先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如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出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條、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事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審計署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省建委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都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署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省建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輸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建委和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5年6月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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