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土木建築學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黑龍江省土木建築學會
第二條 黑龍江省土木建築學會(簡稱學會)是依法登記的社團組織;是全省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學會宗旨: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堅持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科學技術職業道德。組織和團結廣大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面向經濟建設,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解放思想,抓住機遇,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戰線多出成果、多出人才,為發展我省土木建築科技事業,推動科技成果向生產力轉化,加速社會科技的整體進步,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作貢獻。
第四條 學會是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黑龍江省民政廳,掛靠單位是黑龍江省建設廳。學會接受上述單位領導和監督管理。中國建築學會、中國土木工程學會與學會是工作指導關係。
第五條 學會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東大直街308號 郵編150001 電話3634283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六條 學會工作職責和主要任務學會工作職責:在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城市道路、橋樑、交通等領域開展相關活動。 學會主要任務:
(一)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學術考察,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加強同國內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二)大力普及建築科技知識,積極推廣先進技術;
(三)為城鄉建設和建築業的協調發展進行決策諮詢和技術諮詢服務,接受政府和社會團體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任務;
(四)開展對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和促進知識更新活動;開展技術培訓和青少年科技活動;
(五)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科技人員的正當權益;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技普及等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六)編輯出版科技書刊資料,舉辦為學術活動、科技普及和會員服務而開展的各種事項和活動,辦好科技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入會條件
(一)擁護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學會意願;
(三)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或大專畢業,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中專畢業有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
(四)高等院校土木建築領域相關學科在校學生和研究生;
(五)非院校畢業,但自學成才並從事土木建築科技工作十年以上,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或有較大貢獻者;
(六)熱心並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多年從事土木建築工作有經驗、有成績的領導幹部;
(七)與學會工作職能有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具有十位以上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一名正式會員介紹;
(三)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取得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四)對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報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吸收或除名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開展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工作委員會
(一)組織工作委員會;
(二)學術工作委員會;
(三)科普與教育工作委員會;
(四)諮詢工作委員會;
(五)學會活動資金籌措工作委員會。
第二十條 學會根據工作職能和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做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專業工作分支機構。設立或撤消專業委員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報審批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取其它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必須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經理事會表決,報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報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曾任學會理事長或具有較高層次的代表人物,具有較高學術、技術水平,熱愛學會工作,成績突出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名譽理事長;曾任學會常務理事或對學會有較大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為學會名譽理事或顧問。
第三十條 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職權
(一)主持學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工作職能內開展活動或技術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學會經費用於學會章程規定的工作職能內工作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學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學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學會的經費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學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經過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掛靠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四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報掛靠單位審查。
第四十六條 學會終止前,在掛靠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學會章程經2001年4月27日黑龍江省土木建築學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學會章程的解釋權歸學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學會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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