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會計繼續教育

第三條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四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 第九條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

會計繼續教育概述

黑龍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法》賦予財政部門管理會計工作的重要職責之一,是提高會計隊伍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徑。
第三條 會計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四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會計人員。
第五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主要任務是通過繼續教育培訓,提高會計人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職業道德水平,使其知識和技能不斷得到更新、補充、拓展。
第六條 會計人員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培訓(面授)的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會計人員,其繼續教育時間可以順延,在下一年度一併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時間:
(一)年度內在境外工作超過6個月的;
(二)年度內病假超過6個月的;
(三)生育;
(四)其他情況。
有上述情況的會計人員由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單位出具證明,經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確認或授權審核確認。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主要包括會計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訓練和職業道德等。
(一)會計理論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基礎理論和套用理論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用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
(二)政策法規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法規制度及其它相關法規制度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依法理財的能力;
(三)業務知識培訓和技能訓練,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營管理、內部控制、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業務技能;
(四)職業道德繼續教育,重點加強會計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水平。
第八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以下(含中級,下同)兩個級別,即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中級以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一)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已取得或受聘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及具備相應資格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以下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已取得或受聘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以下及具備相應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九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在職自學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重要補充。
會計人員可以自願選擇財政部門認可的培訓形式:
(一)由財政部門備案並予以公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培訓;
(二)由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或會計人員培訓;
(三)參加經財政部門認可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類脫產培訓;
(四)參加會計、審計、統計、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註冊稅務師考試,並在當年至少取得1科(含1科)以上考試合格;
(五)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條 開展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應當根據會計人員的特點,綜合運用講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擬式、體驗式等教學方法,提高培訓效果和質量。
第十一條 推廣網路教育、遠程教育、電化教育,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培訓考試制度。參加培訓人員培訓時間滿24小時後,應參加由財政部門統一命題的考試,合格後視為完成年度繼續教育。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登記管理。培訓機構應在會計人員完成繼續教育培訓的15日內,將參加培訓人員的有關資料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檔案號、培訓內容、培訓時間、成績等)以電子文本形式報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在會計人員信息庫中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繼續教育信息。
繼續教育內容
企業單位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新發布的《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財會[2010]11號)為主要內容;行政事業單位以即將下發的《黑龍江省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等為主要內容。

有關要求

(一)各地要向社會各界特別是會計人員廣泛宣傳開展繼續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促進會計人員進一步增強完成年度繼續教育的自覺性。  (二)要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按照學以致用的原則組織培訓工作;切實加強對培訓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嚴格執行培訓考試合格制度,確保培訓質量。  (三)要認真總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並及時反饋省廳會計管理局。

諮詢機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學府路68號黑大科技園417室(諮詢請於每年10月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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