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人法令

黑人法令來源於早已實施的奴隸法令。

指美國南北戰爭後,於1865年和1866年,在以前的南部邦聯各州頒行的許多法律。這些法律旨在恢復《解放宣言》和《憲法第十三條修正案》所廢除了的社會對奴隸的控制,並保證“白種優越”得以繼續下去。
黑人法令來源於早已實施的奴隸法令。在美國人中有一種維護動產奴隸制的哲學思想,這種普遍思想的根據是認為奴隸只是一種財產而不是人。因而法律不僅應該保護這種財產,還應保護財產所有人使其免於暴亂的危險。奴隸叛亂時有發生,這種暴動的可能性在移民地區以至在擁有大量奴隸人口的各州都經常是憂慮不安的根源。1780~1864年間,維吉尼亞州計有1,418個奴隸被宣判有罪;其中91件暴亂罪,346件謀殺罪。還有奴隸逃亡的事發生。英國在美洲的屬地中,殖民者可以自由制定他們認為適於管理其勞動力來源的任何規定。早在17世紀,維吉尼亞和別的地區就施行一套法規,這些法規經常改變,以適應新的需要;因此各殖民地的法規,以至後來各州的法規也不同。
所有關於奴隸的法令,都有一些共同的規定。在所有條款中都嚴格規定了種族畫分,只要是有黑人血統的人,不論是奴隸還是自由民,就被視為黑種人。子女的身份隨母親而定,因此自由民父親和奴隸母親所生的兒童,仍然是奴隸。奴隸幾乎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凡涉及白人的訴訟,法院不採納黑人的證言;奴隸不能訂立契約,也不能擁有財產;就是在遭到白人襲擊時,他們也不能還手。有許多限制性的規定,使社會對奴隸得以實行控制∶奴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其主人的場所;沒有白人在場,他們不得聚眾集會;他們不得自備槍械;他們不得學習文化,或傳送或持有“煽動性的”印刷品;他們不得結婚。而且採用各種方法迫使奴隸遵守這些法規,如有違犯,規定有許多刑罰,諸如鞭打、打火印或監禁;除強姦或謀殺白人等罕有的案件外,死刑很少使用,因為這意味著財產的毀滅。平日有巡邏人員監視奴隸。晚間更是如此。奴隸法令並非經常嚴格執行,但一旦發覺有任何騷動跡象,州的有關機關就戒備異常森嚴,而執行也就更為嚴酷。
在南北戰爭後,立即制定的這些黑人法令,雖然各州互不相同,其目的都在取得能長期供應的廉價勞動力,並且也都繼續把獲得了自由的奴隸當作劣等人。還有一項規定流浪罪的法律,該法律宣布,黑人如果失業又沒有固定的住址,就是流浪漢;認定為流浪漢的人便可予以逮捕,處以罰金;如果無力償付罰金,就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服勞役。對於“受僱”的黑人孤兒和其他依賴白人(而且常常是其過去的主人)為生的黑人青年則有學徒法令加以規定。有些州對黑人可以擁有的財產種類加以限制,而另一些州則不許可黑人從事某幾種業務或從事技術性的行業。原來是奴隸的人不準攜帶槍械;除了在涉及其他黑人的案件中,也不得在法庭作證。法律規定黑人之間可以通婚,但不同種族之間的通婚則受到禁止。
美國北部各州對於黑人法令的反對(同時也由於對1866年發生在孟斐斯和紐奧良的殘酷的“反黑人暴亂”引起的反對),有助於促成激進的重建時期(Reconstruction)和通過《憲法第十四、十五條修正案》。為幫助以前的奴隸,1865年建立了自由民局。“重建”時期廢除了黑人法令。但“重建”時期過後又有許多過去的規定重新制訂在種族隔離的法律中,直至1964年通過了《民權法案》以後,這種種族隔離法律才最後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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