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黃逸峰是一名1925年就入了黨的老黨員,當時任華東軍政委員會交通部部長兼黨委書記,併兼任下屬的華東交通專科學校校長。“黃逸峰事件”發生的具體經過是: 1951年12月3日,《人民日報》“讀者來信”專欄發表了一篇題為《上海華東交通專科學校存在混亂現象》的文章,批評校領導大肆鋪張浪費。校方看到這篇文章以後,認為文中所作的批評“不符合事實,是蓄意破壞學校名譽”,當即向兼任校長反映。一向不管學校具體事務的黃逸峰在聽了匯報以後,指示追查投稿人,並組織職工學生聯名給《人民日報》寫信要求更正。校方查出福建籍學生薛承鳳是該文的作者後,對其施加種種壓力,逼令其退學。薛承鳳面對校方的巨大壓力,向《人民日報》寫信申訴,說明學校領導壓制批評。《人民日報》接到薛承鳳的信後,認為事態嚴重,將薛的來信轉給中共中央華東局辦公廳處理。華東局紀律檢查委員會與有關各部門共同組成檢查組負責調查這一事件。檢查組進校以後,黃逸峰對檢查組採取不予理睬的傲慢態度。經過初步調查,檢查組建議給黃逸峰以黨內警告的處分,並要黃在《解放日報》上作公開檢討。黃又拒絕檢討。接著,華東局派組織部負責人到北京向中央匯報。毛澤東聽到黃逸峰壓制批評的情況後,在一份材料上寫下了“壓制批評,輕則開除黨籍,重則交人民公審”的批示。這樣,黃逸峰一下子就成為壓制民眾批評的典型。1953年1月,黃逸峰受到了開除黨籍和撤銷一切行政職務的嚴重處分。無論從當時還是事後來看,對黃逸峰的處分未免失之過嚴。1954年,毛澤東就說過:允許別人犯錯誤,也允許人家改正錯誤,譬如黃逸峰。1956年,在《論十大關係》的報告中,毛澤東又提到可以允許黃逸峰重新入黨的問題。黃逸峰也確於1956年12月被重新批准加入中國共產黨。 但在當時,對黃逸峰作出如此嚴厲的處分決定,絕非偶然。1950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了《關於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決定》。可以認為,這是中共中央為加強黨執政後的自身建設採取的一個重要舉措。這個決定明確指出: 第一,我們的黨已經領導著全國的政權,我們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很容易危害廣大人民的利益,而由於政權領導者的地位,領導者威信的提高,就容易產生驕傲情緒,在黨內黨外拒絕批評,壓制批評。在報紙刊物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是鞏固黨與人民民眾的聯繫、保障黨和國家的民主化、加速社會進步的必要方法。 第二,人民民眾能夠自由地在報紙刊物上發表他們對於黨和人民政府的批評和建議(雖然這些批評和建議並非完全成熟和完全正確),有利於提高他們的覺悟性和積極性,吸引他們踴躍參加國家的建設事業。 第三,由此得出結論說:吸引人民民眾在報紙刊物上公開地批評我們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並教育黨員,特別是黨的幹部在報紙刊物上作關於這些缺點和錯誤的自我批評,在今天是更加突出地重要起來了。 第四,黨中央要求: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對於反映民眾意見的批評必須採取熱烈歡迎和堅決保護的態度,反對對民眾批評置之不理、對批評者實行打擊報復、嘲笑的官僚主義態度。決定強調指出:“如果我們對於我們黨的人民政府的及所有經濟機關和民眾團體的缺點和錯誤,不能公開地及時地在全黨和廣大人民中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我們就要被嚴重的官僚主義所毒害,不能完成新中國的建設任務。” 可見,當年對“黃逸峰事件”所作嚴厲處置,正是中央為防止黨員被權力腐蝕,不論職位高低都必須接受人民民眾公開監督的堅定決心的體現。應該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前期,勤政、清廉的黨風,是與充分發揮人民民眾對執政黨的監督作用分不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