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紀調查
2014年12月22日下午,廣州市紀委通報,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整理部原副部長黃華輝涉嫌嚴重經濟違紀,市紀委已對其進立案調查。鑒於黃華輝涉嫌構成犯罪,已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隨後,檢察機關通報,黃華輝涉案金額高達8900多萬元。
黃華輝屬副處級官員,非市管幹部,一般不由市紀委立案。對於此次通報,廣州市紀委常委梅河清表示,黃華輝涉案金額巨大、情節惡劣、案情觸目驚心,因此由市紀委立案調查並通報。
斂財手段
1.拆遷訊息公布前提前囤房
早在1993年,廣州市已確定金沙洲納入土地開發中心徵收儲備用地範圍。2004年,土地開發中心才成立金沙洲開發建設項目辦。當年,黃華輝被抽調至項目辦,因此認識了橫沙村委會工作人員駱某、沙鳳村村民譚某。
儘管金沙洲的征地紅線範圍已公布,但土發中心根據建設、道路的需要分步、分期推進徵收、拆遷工作,收儲時間跨度長,因而村民無法確定房產、地塊的具體拆遷時間。
在橫沙某路徵收工作開始前,黃華輝向駱某、倪某提議並商定:在該訊息公布前,駱某、倪某出資低價收購房產,黃華輝負責提供征地信息、提高補償標準及加快徵收、補償款支付進度,利潤共同分配。
之後,駱某、倪某瘋狂“囤房”。2005年初,他們出資購買了橫沙村黃麗路44號房產。下半年征地拆遷開始,黃華輝配合他們加快徵收、補償款支付進度,黃甚至為此專門跟進測量、財政評審等手續。
法院查明,黃華輝與駱某、倪某按此方式賺取拆遷補償款,黃華輝共分得1080萬元。
2.保證行賄人獲最好補償
黃華輝的受賄款項主要來自行賄人譚某,2010年至2014年間,黃華輝共收取譚某7380萬元。
2006年,黃華輝與譚某商定:由黃華輝負責協調、拆遷進度、控制拆遷時間、補償標準,保證譚某在沙鳳村購置的房產能獲得最好、最適當的拆遷補償,譚某送給黃華輝部分利潤。此後,黃華輝按約定幫助譚某順利取得了85套房產的拆遷補償款,近9000萬元,黃讓譚某代管其分得的2030萬元。
2008年起,為建設金沙洲武廣客運專線項目,土發中心需徵收沙某村大量住宅基地及拆除上蓋的住宅、構築物。
黃華輝與譚某商定:由沙某村集中收取村民的拆遷補償款自行建設安置房的方式向土發中心承接征地、拆遷項目,通過控制安置房的建設成本獲利。譚某承接工程後以5100萬元轉包,黃讓譚某代管其分得的1700萬元。
2011年5月起,黃華輝負責跟進白雲區征地項目,其中鍾落潭鎮廣某路儲備用地項目紅線涉及的約2400畝地塊。譚某稱有五間廠房在紅線範圍內,要求黃華輝協助拆遷並按高標準確定補償額、及時支付。此後,譚某獲得首期補償款(契約總金額的60%)共1.34億元,譚某告知黃華輝可分得1500萬元。
贓款去向
法院查明,2006年至2014年,黃華輝用上述賄賂款購買了11套房產、8個車位、2輛車(均登記在女友梅某及梅某親屬名下)及辦理投資移民、購買紅木家具、理財產品等。
黃華輝在供述中說,梅某原來在酒店工作,2005年8月其認識梅某後,約2005年底成為男女朋友並於2006年初起同居,因其所收的錢大部分放她銀行賬戶,為了避免被查,2008年二人在香港登記結婚。
2008年3月,黃華輝還委託一家移民顧問公司辦理美國綠卡,對方審核材料後,讓黃向香港滙豐銀行的一個賬戶存入50萬美元。2008年底,他將該賬戶交給倪某辦理。2009年9月,黃華輝和妻子梅某取得美國投資移民綠卡。除了豪宅、名車,黃華輝購買家具時也出手不凡。他購買紅木家具花費高達764萬元,其中已支付564萬元。至案發,還有部分家具還未收取。其他還包括辦理美國投資移民共400萬元,購買理財產品共200萬元。
開庭審理
2016年3月22日,42歲的黃華輝被控受賄案,在廣州中院番禺沙灣法庭開庭審理。
相關證據顯示,2008年3月28日,黃華輝與妻子梅某到香港辦理了結婚註冊登記,這導致黃華輝以前工作單位的同事都只知道他有女朋友,卻不知他已婚。與此同時,黃華輝從2008年開始購買房產,全部登記在妻子梅某或梅某的姐妹及哥哥名下,直到2014年被查辦,梅家人名下已屯了11套房產和8個車位,其中總房價最貴的一套在號稱珠江新城“最豪樓盤”的僑鑫匯悅台,總價款5210萬元。
黃華輝當庭供述說,“因為我是公職人員,如果名下有那么多財產的話會引起調查,所以想辦法去迴避”,但他強調這些都是瞞著妻子做的,騙了妻子一起去香港辦理婚姻登記註冊。而梅某的證言證實,黃華輝從2008年開始辦理移民美國的事項,先後共花費了400多萬元,直到案發都沒有成功。
黃華輝收受的8891萬元巨額受賄款均來自3名行賄人駱某基、倪某和譚某裕。據指控,2005~2014年,黃華輝涉嫌11宗受賄犯罪事實在任職廣州市人民政府徵用土地辦公室、廣州市土地開發中心土地徵用與整理一部副主任科員、業務指導部副部長、土地整理部副部長期間,其中10宗與黃華輝負責白雲區金沙洲的有關征地拆遷等相關工作有關,另外一宗為黃華輝利用負責白雲區鍾落潭鎮征地拆遷工作的職務便利有關。
一審判決
法院查明,2005年至2014年,黃華輝利用擔任前述職務、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駱某、倪某、譚某等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駱某、倪某、譚某賄送的財物總計人民幣8931萬元,均由黃華輝自行支配、使用。
廣州中院認為,黃華輝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採取調查措施期間,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範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是自首,且黃華輝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黃華輝的家屬代其退繳了8891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廣州中院一審公開判決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徵收儲備處原副處長黃華輝受賄案,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1000萬元;退繳的人民幣8891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