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礦山救護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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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江市礦山救護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市級礦山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提高生產安全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全省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意見》(雲政辦發〔2010〕189號)和《雲南省煤礦礦山救護隊伍統一規劃利用和實行有償服務規定》(雲煤安發〔2002〕64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礦山救護隊值班備勤,應急演練、事故救援、運行經費保障等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市礦山救護隊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導,依託企業,平戰結合,救援有效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市安監局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市礦山救護隊,並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統一調度和指揮。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組織協調全市礦山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搶險及應急救援工作。

(二)指導和督促礦山救護隊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負責礦山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套用。

(四)負責礦山救護隊資質申辦及管理,組織礦山救護隊開展應急演練,協調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

第五條華坪縣煤管局受市安監局的委託,作為市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市礦山救護隊的日常管理和調動,相關縣(區)和有關企業應當配合,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市礦山救護隊完成應急救援任務。

(二)組織市礦山救護隊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規範隊伍管理。

(三)負責救援隊員的調整、補充,建立應急救援專家隊伍,並保持隊伍穩定。

(四)建立完善投入機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設備、物資,組織救援人員培訓,開展應急演練。負責市礦山救護隊建設有關資金的管理、使用。

(五)指導市礦山救護隊與全市煤礦、非煤礦山企業簽訂有償服務協定。涉及華坪縣外的煤礦和非煤礦山的有償服務協定由市安監局及各縣(區)安監局負責協調簽訂。

(六)協調解決市礦山救護隊伍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向市安監局報告人員、裝備、培訓、演練、預防性檢查和應急救援等綜合情況。

第六條市礦山救護隊主要職責和任務是負責本市範圍內煤礦及非煤礦山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的應急救援工作及開展預防性檢查。其主要任務是:

(一)搶救煤礦及非煤礦山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的遇險人員。

(二)處理煤礦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三)參加礦山企業(主要是煤礦企業)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面滅火工作,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他需要佩戴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四)協助礦山企業(主要是煤礦企業)搞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畫,以及安全教育和消除事故隱患工作。

(五)負責礦山企業輔助救護隊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協助礦山企業搞好職工救護知識的教育,訓練礦山企業職工、工程技術人員使用和管理自救器等救護設備。

(六)加強值班值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隊員的學習教育,維護和保養好裝備,隨時保持戰備狀態。

(七)深入礦山企業(主要是煤礦企業)開展服務,熟悉企業情況,了解各礦山企業採掘布置、通風系統、保全設施、火區管理、運輸、防排水、輸變電系統、消防水管路系統及其設備的使用情況,生產班(組)的分布情況、機電洞室、火藥庫、安全出口位置、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動態。

第七條市礦山救護隊應當做好內部管理、培訓演練、值班備勤、預防性檢查和應急救援工作,制定人員、裝備、值班、登記、備勤、訓練、演練、救援等相應規章制度,規範管理。

第八條市礦山救護隊所需人員、裝備、設備、物資和運行保障經費的提取和管理使用主要採取下列方式:

(一)市礦山救護隊與各井工、煤礦企業簽訂救護協定後,每年可從煤礦原煤生產量中每噸提取1元,作為礦山救護服務費。其中,華坪縣煤礦的提取及管理方式,仍由華坪縣煤管局按照原相關管理辦法負責收取、管理和使用,寧蒗、永勝縣、玉龍縣參照華坪縣的管理辦法,按規定每噸原煤提取1元,由各縣在收取的資金中統一划繳市安監局管理,專門用於市礦山救護隊的運行保障。

(二)應急救援管理及救援指揮工作經費,每年在市財政預算中固定安排60萬元,專門用於應急救護隊日常管理及開展應急演練、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預防性檢查等工作經費。

第九條市安監局管理、使用的救護資金,設立專戶,單獨建立財務明細,以備核查,並專項用於救護隊伍裝備及運行保障、應急救援體系建設。

第十條市礦山救護隊救援人員工資基數為2000.00元/月,救護津貼、營養補助、值班補助仍按華坪縣制定的標準執行,“五險一金”相關福利待遇及吸氧津貼等特殊津貼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市礦山救護隊應當配備適應工作需求的編制和人員。

第十二條市礦山救護隊應當做好應急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的管理、使用和維護保養工作,應急救援裝備、設備和物資原則上不得用於日常生產,不得出租和轉讓,確保及時、有效投入應急救援。

第十三條市礦山救護隊應當與全市煤礦、非煤礦山企業簽訂服務協定實行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救護隊應當開展業務學習和日常訓練,每周集中學習訓練不少於一次。

第十五條根據事故、災害類型和區域內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組織應急隊伍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並建立檔案,要求每季度不得少於1次,其管理單位每年不少於1次,未經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承擔應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條制定不同類型事故的應急演練計畫和方案,並組織經常性應急演練,適當組織綜合性應急演練,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其管理單位每年不少於1次。

第十七條應急演練結束後,要及時組織演練評估總結,編制書面報告,落實改進措施,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嚴格落實24小時應急值班備勤制度,明確帶班負責人和應急人員職責。

第十九條值班備勤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記錄事故類別、時間、地點等基本情況,並立即向帶班負責人報告。負責人接報後,應當逐級上報,並做好應急救援出動和準備工作。救援隊出動命令由華坪縣煤管局下達。市安監局根據需要,可直接向救護隊下達命令。

第二十條救護隊接到應急救援命令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裝備和設備,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實施救援。

第二十一條救援隊伍到現場後,應當向現場指揮部報告,服從現場指揮部指揮。接受應急救援任務後,應當及時確定救援方案,科學合理、安全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條現場救援結束後,應當清點人員、裝備和設備,根據現場指揮部要求,完成現場清理、恢復工作。經現場指揮部同意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二十三條完成應急救援任務後,要認真組織開展總結和分析應急救援情況工作,要及時組織對應急救援程式、措施等進行評審改進,形成應急救援總結報管理單位。

第二十四條較大(含較大涉險)以上事故救援和由市安監局直接調動,下達指令的救援工作結束後,華坪縣煤管局應當及時形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市安監局。

第二十五條救援隊及個人對在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市安監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影回響急救援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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